商海春作 |
网络诽谤边界与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出台《解释》,明确了对于在信息网络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入罪标准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在认定上,《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在入罪标准上,则进行了严格的量化区分。孙军工称,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无心之过”不入罪
在网络言论边界的划定中,如何平衡公民表达权、监督权与诽谤等犯罪间的区别,是不少人关注的问题。“两高”在书面回答媒体问题时解释说,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而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当事者是“明知故犯”还是“无心之过”,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在孙军工的陈述及“两高”的书面回答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成为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以“网络反腐”为例,孙军工表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就不会以诽谤罪追究责任。
但“两高”同时表示,尽管有偿发布时,不明知信息虚假不犯法,但如果有偿删帖,则“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网络公关公司”等主体所删除的内容真实与否,都符合非法经营罪。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是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
数罪并罚取其重
除了网络诽谤,本次《解释》还对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广大网民所熟悉的“发帖型”和“删帖型”敲诈,甚至网络恐吓等,都进行了明确化。
作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已逐渐融合,利用网络所发布的虚假信息,甚至闹事,势必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孙军工如是表示。而通过要挟发帖或者删帖进行敲诈的行为,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本次规定具体到了所涉金额。《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经营超过1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者,都将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孙军工举例说,上面提到的网络犯罪,还有可能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对此,《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