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建构与演变【3】
三、结语
作为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重要结构性元素,其话语体系也伴随着上述阶段性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显著性特征。在开创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经历了漫长的摸索之后,最后发展出了“记录体”的电视法治公共话语表达形式,并且以“故事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其中,“记录体”以纪实风格为总体特征,强调真实性、非介入性和新闻性,其背后体现出的是中国国家公权力对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话语强势,但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诸多探索实践中最终找到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平衡点,找到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实践边界与功能边界,从而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可持续发展路径;“故事化”则适应了这一阶段中国公民在法律素养方面的普遍不足,从而以其传统乐于接受的“听故事”习惯达成了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对话。在扩张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因中国公民在法律素养上已有一定提升的客观现实,创造性地推出了“说法体”这一全新话语模式,这种话语模式不仅吸收了故事化“记录体”的合理成分,而且还依托于节目的“包装”和“主持人”两大核心元素,建构起了更加具有亲和力表意系统,并且通过公共议题选取的“点滴”思维、公共讨论设计的开放色彩、“姥姥文化”的话语表达追求,从而为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尽管这一时期的“说法体”中的直接说法仅有短短的5分钟左右,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尽管相当部分节目的“说法”并不是那么成功,但是其却实实在在地具备了场内空间的公众意见交流功能,并因此而将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再造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的“交流”特色变得更加明显,在其所塑造的空间范围内,平台更加开放,参与主体愈加广泛,表达手段更加多样,观点交流时长得到有效满足,观点的碰撞日趋激烈,使得整个空间的议题呈现和观点讨论功能变得也因此更加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不同时期所开创的不同空间形态,并非是一种形态对另一种形态的替代,而是呈现出相互叠加、不断丰富的结构演变过程。在开创期,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仅有单一的间接对话空间形态。而到了扩张期,则已经出现了直接对话空间这一全新的空间形态,并与间接对话空间形态并存或交融。进入再造期,在保留原有间接对话空间形态和直接对话形态的同时,还通过网络手段的引入,发展出了融合对话空间这种全新的空间形态。如果说间接对话空间形态仅仅承担的是议题呈现功能的话,那么直接对话空间形态则已经具备了意见交流的公共领域核心功能,而融合对话空间形态又进一步强化了议题呈现和意见交流两大功能,从而实现了中国电视法治公共领域在功能结构上的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金宝.电视法制节目的流变及发展趋势——兼论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形态与模式[J].现代视听,2011(8).
[2]游洁,郑蔚.电视法制节目新论[J].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5).
[3]张瑜烨.《今日说法》节目标题的四定位[J].当代传播,2004(5).
[4]黄月琴.“公共领域”概念在中国传媒研究中的运用——范式反思与路径检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5](比)马克·范·胡克著.孙国东译.法律的沟通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人民出版社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黄月琴.公共领域的观念嬗变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评阿伦特、哈贝马斯与泰勒的公共领域思想[J].新闻与传播评论,2008(12).
[9]大河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现场录[EB/OL].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0-01/27/content_278785.htm.
[10]赵化勇.中央电视台发展史[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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