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現階段,受制於我國相對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保覆蓋率,出現了媒體頻頻介入社會保障、甚至是越俎代庖的怪圈。分析媒體介入的現狀,理清媒體與制度的關系,歸納媒體應發揮的作用是當前媒體從業者需要努力的領域和方向。
關鍵詞:社會保障﹔媒體介入﹔制度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採取和建立的一系列有組織的措施和制度的總稱。通過提供經濟和物質幫助及服務,幫助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並增進全體勞動者和公民的物質和文化福利,以期使社會經濟穩定發展[1]。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國家必備的基本制度,其完善與否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和滿足程度還處於較低的水平,這就出現了在西方高福利國家很少見到的媒體介入行為,特別是在社會救濟領域,許多本應得到救濟的公民不是去找民政部門,而是向媒體求助。這種現象在我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研究。
一、媒體介入的現狀
無論是翻開報紙,打開電視,還是上網瀏覽,我們都能看到這樣類似的新聞:某某由於突患惡疾,為了治病傾家蕩產,生活困頓,求助無門,於是向媒體反映。在媒體對這些弱勢群體進行介入報道后,民政部門上門來慰問,富有同情心地市民前來捐款,似乎又是個皆大歡喜的圓滿結局。筆者曾關注過某家發行量位居全國前列的省級都市類晚報在2012年12月的此類報道,31天時間內,出現了助學類報道2篇,助患類報道3篇,助困類報道7篇。
和其他民生類新聞相比,此類報道無論在數量上還是頻率上,都是居於高位的。如果把統計對象擴大到整年,數字還會更加客觀。但是,這樣的報道其實並不具有充分的覆蓋性。首先,此類報道中的受救助者都被剝離成了個案,成了整個弱勢群體中僥幸得到幫助的一小部分,受眾看到的是具體的某個人得到了幫助,並沒有將目光投射到與他類似的需要幫助的群體上,進而也忽視了該群體缺乏救濟的深層次原因。其次,相對於整個需要救助的龐大人群來說,在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健全的現實面前,媒體這種偶爾為之(或許在某個時間段內會進行大量的救助報道)的善舉顯得微不足道。盡管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城市、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但是中國科學院最新完成的《2012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提出,中國發展中的人口壓力依然巨大,按2010年標准貧困人口仍有2688萬,而按2011年提高后的貧困標准(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2300元人民幣/年),中國還有1.28億的貧困人口[2]。
進一步分析,我們還會發現這種個案式的介入還暗含著巨大的隱患。這些在報道形式和報道內容上極度相似的媒體救助新聞,一旦在報道頻率上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很容易導致受眾的“審美疲勞”,或者更確切的說法叫“同情心疲勞”。這種量上的堆砌,如果不進行系統的梳理分析,找出問題頻發背后的本質緣由,那麼受眾對慈善捐助的積極性就會極大地削弱,他們會對自己過去的慈善捐助的效果產生疑問,甚至會懷疑是否有人挪用了這些捐款。這些疑問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解釋,既會讓媒體的公信力受到極大的損害,也會使被救助者無辜地面對質詢和責難,受到二次傷害。
另外一個怪圈是,由於社會上需要救助的人群太大,有些媒體在選擇報道對象時就會以異常性作為衡量新聞價值的標准,換句話說就是,誰的境遇更悲慘、更能博取同情,就報道誰。個別媒體的角色從“守望者”退化成了“獵奇者”,在報道的策略和尺度上,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與保障救助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形象的初衷漸行漸遠。這樣的行為隻會更快地消耗掉受眾的同情心,對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救助的開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現階段,由於財政撥款的有限,這些工作還離不開社會上市民的踴躍參與。特別是現在微博等網絡媒體的興起,傳統媒體一家獨大、壟斷話語權的時代已經過去,如果新聞從業者還是按照過去的那一套模式來對被救助者進行粉飾性報道,很容易就會被“草根”群體挖掘出事實的真相,乃至被冠以“炒作”的惡名。
二、媒體與制度的關系
對救助報道的重視是媒體社會責任的回歸,也是人道主義在新聞界的逐漸認可。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其利益必須以公共利益為體現。但媒體本身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環節,或者說制度的建立者在一開始就沒把媒體的介入作為保障制度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不僅是社會保障法,任何一部法律制度在制定時都沒有把媒體的存在納入考慮范圍。“公器”在這裡更多的是社會學概念,而非法學概念。這一點是我們在觀照媒體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時所必須考慮的前提。然而目前,媒體介入的范圍已經擴大到社會保障領域了。
從上面媒體介入的現狀我們可以得出,目前我國媒體在介入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救濟中存在著較為明顯的角色錯位。從介入報道后民政部門“問心有愧”的表現看出,媒體越權承擔了這些職能部門應盡的職責。以上面慣常見到的救助報道為例。媒體在接到弱勢群體的反映后,第一時間不是去問責職能部門,而是在考慮這一個案是否有報道的新聞價值。在報道過程中又將重點放在了事件的渲染上,通俗點說就是描繪出被救助者的“慘狀”來,偏偏很少考慮職能部門的缺席和無作為,或者往往一筆帶過。這種報道帶來的最好結果就是一個受捐帳號的設立,和又一批熱心市民積極性的付出,或許還有某些職能部門的姍姍來遲。在受助者眼裡,媒介成了社會保障職能部門的替代者,成了他們眼中的募捐箱。河南蘭考縣袁厲害事件已經向我們描繪了這種缺失所能造成的悲劇之深。袁厲害收養棄嬰20多年,2005年由於媒體的介入讓她從默默無聞變成媒體熱捧。但是熱捧背后,蘭考縣幾十年都沒有建成一所孤兒院的現實卻無人問津。媒體和制度的共同缺失,最終因2013年1月4日凌晨的一把大火,付出了7死1傷的沉痛代價。
媒體的越權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我國現有新聞體制的結果。媒體既是企業單位,又是事業單位。其獨特的政治背景使得某些媒體將自己看作了政府的一個分支,常常以職能部門自居。從短期效果看來,媒體踐行社會保障職能可以解決某些人的困難,彌補社會保障制度在覆蓋面上的缺失和程序上的繁雜﹔而從長期看來,卻隻會縱容職能部門的惰性和無作為,或者說“制度性義務”的缺失。媒體救助和制度救助的區別也是“人治”和“法治”的區別。而實行法治在中國社會已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媒體在這方面應該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三、媒體應發揮的作用
(一)導向作用
對於我國媒體而言,目前最應該盡到的義務,就是創造一個有利於培養慈善文化的輿論氛圍,著力做好這方面的典型宣傳。
就像上面提到的,由於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投入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都達不到覆蓋所有需要人群的程度,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都隻有部分人群才能享受到。社會救濟,特別是由社會發起的救濟行為將承擔起較大一部分責任,為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創造更多的發展時間。
而媒體,就需要在這段時間內,充分發揮輿論向導的作用,竭力培養一種獲得全民認同的慈善文化。要讓慈善行為不再成為某些人的施舍,而成為大多數人生活中的另一種習慣,在潛移默化中創造出另外一種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機制。同時,也要在社會上進行感恩文化的宣傳和普及。慈善和感恩應該是相輔相成的文化共同體,缺一不可。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受助者不知感恩,捐助者中止資助的事件,以及社會上圍繞這些事件的大討論,已經向我們強調了培養慈善和感恩文化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疏”和“導”也是一對密不可分的概念。媒體的新聞自由是社會秩序的“安全閥”。任何社會都難免因為各種有理或無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滿情緒,從心理角度分析,對不滿情緒一味地壓制,隻能釀成激憤和暴力[3]。媒體的救助報道可能在短時間內會給政府職能部門帶來一定的壓力,甚至引發社會的“聲討”。但是從長遠來看,這種逐步的揭露式報道,可以讓未被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到的人群產生信心,意識到還是有人在替他們“發聲”,自己不是被遺忘的人群。批評不是反對。當然,媒體在對被救助者進行報道的時候,要盡量避免摻入記者個人的好惡等感情因素,珍惜手中的報道權,堅持客觀報道,避免將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怪罪到個別人頭上。
(二)監督作用
媒體還有義務作為制度的監督者,站在制度外審視它的運作過程,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
制度的建立者在一開始並不會考慮媒體的存在,制度內的監督機制成了默認的“防火牆”。但是,就像城堡往往是從內部被攻破的一樣,制度的崩潰也往往是由於內部監督的缺失和不作為而引起的。近幾年發生的幾起社保大案都向我們揭示出這種監督制度的不健全,甚至是毫無效果。
這個時候,媒體作為人民的“看門狗”,就很有必要肩負起這一監督重任。值得注意的是,從社保案發生后媒體的及時跟進和迅速報道看來,許多媒體其實在案發前就已經得到了新聞線索(主要是群眾舉報)。但是,由於我國新聞制度上的不完善,特別是同級同地區監督的嚴厲禁止,這些阻止國家和人民財產流失的機會就這樣被浪費了。因此,對於我國的媒體來說,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許可范圍內盡可能地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主要是以內參的形式),甚至可以進行一些適度的突破。在更高層面上,我國的新聞體制改革也要朝著有利於媒體發揮監督作用的方法努力前進。
(作者簡介:陳海江,男,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校報編輯部編輯,新聞學碩士,主要從事新聞實務研究。)
參考文獻
[1] 吳中宇.社會保障學[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4.
[2] 鐘欣.我國還有1.28億貧困人口[N].南方日報,2012-03-13.
[3] 張志銘.傳媒與司法的關系:從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學,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