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江父子 (資料圖)
昨日,關於李雙江之子等人涉嫌強奸案已被提起公訴,涉嫌構成強奸罪,並系輪奸,受害人律師田參軍對此事已經表示確定。
之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於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雙江之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其間,為完善証據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現已查明李雙江之子等五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7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雙江之子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此,受害人律師田參軍說:“也是下午才接到通知,目前還沒告知受害人。”隨后,在被問及審查起訴階段需要的時間時,他說:“這次審查起訴基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差不多。”當記者追問,案件會不會再次出現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田參軍以信號不好為由挂斷了電話。隨后,記者就該問題採訪了西安律師馬駿,他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一般隻有兩次,而在該案件當中已經出現過一次補充偵查,所以說,仍存在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可能。”
法律鏈接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