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造成嚴重損害賠償力度夠不夠?
擔心對違法者震懾力還不夠,建議依然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
劉俊海說,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與現行消法相比,賠償向消費者傾斜,減輕了消費者為“追回一隻雞而殺掉一頭牛”的現象,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不過,對於因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欺詐,此次三審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劉俊海認為這對違法商家的震懾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點,依然建議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損失賠償要涉及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實際損失。
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 追訪
消協:改“社會團體”為“社會組織”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社會團體,負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消協由政府主導設立,沒有會員,履職具有公益性,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不同,建議重新定性。
草案三審稿將消協等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並規定其應當聽取消費者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案進行“出台前評估”
據蘇澤林介紹,10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出台前評估會議”,對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內容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后的社會效果進行評估。參加者包括全國人大代表、消費者、經營者等方面的代表。
評估的總體評價是,草案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范了新的消費方式,有利於提升消費信心,促進正當經營、誠信經營。內容明確、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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