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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作品網絡盜播行為問題初探【2】

雎華陽
2017年11月23日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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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產生的背景與成因分析

(一)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產生的背景

在互聯網廣泛普及的今天,影視劇作品的放映與播出不單是以傳統媒介的方式進行,網上觀影逐漸走入大眾的日常生活,成為人們欣賞影視劇作品的方式之一,為公眾提供了便捷的觀影平台。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通過向各大電影院線、衛星電視台以及視頻網站授權並出售其制作的影視劇作品,獲取其應得的版權費﹔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視頻站點正在吸引著比電視台更龐大的用戶群體,並且這些流量能夠直接通過廣告投放變為現實的利潤[3]。

電影院線通過向社會公開放映電影作品收獲票房,衛星電台通過上星電視劇作品贏得收視率,而視頻網站服務商在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在其網站上傳影視劇作品,獲取用戶點擊率;同時,視頻網站通過與廣告商合作,將網絡流量通過廣告投放轉化為可觀的網絡收益。因此,這種互利共贏的作法極大地推進了文化產品的繁榮發展。但是,在巨額利益的驅使下,部分視頻網站在未經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肆意盜播盜鏈正版影視劇作品,並在其網站上非法傳播,給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對正版視頻網站也構成了極大地威脅﹔此類行為均觸犯了我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眾所周知,影視劇作品的創作過程十分艱辛,它凝結了創作者智慧的結晶,盜播盜鏈行為明顯是對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智力成果的侵犯,愈演愈烈的網絡盜播行為顯然不利於我國文化產品市場的繁榮,嚴重影響了我國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典型案例考察

據相關資料顯示,某文化傳播公司因在網上發現某網絡公司未經授權就在旗下的門戶網站上播放其所投拍的電影《故事》,某文化傳播公司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某絡公司侵犯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成立,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讓人意外,法院判決,某網絡公司僅賠償某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包括公証費與律師費)總計1000元。[4]

結合筆者所掌握的相關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不難發現,雖然近年來我國影視劇作品著作權網絡糾紛案件勝訴的次數不斷升高,但是由於目前我國在立法上沒有制定標准清晰、層級分明的版權補償金制度,僅規定了50萬元封頂的判賠標准,所以往往造成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雖勝訴,但賠償的金額無異於杯水車薪,這對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極不公平,特別是針對花費高昂的制作成本拍攝出來的被盜播盜鏈的影視劇作品非常不公平,這不利於激勵著作權人創作出好的作品。下面介紹另一則關於影視劇作品盜播侵權行為的案件。

根據人民法院報刊文報道:(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其享有對綜藝節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權為由,將風行網的運營公司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樂視網認為未經其許可,風行網不應擅自在網上對該節目進行播放。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該案件最終於2014年7月10日審結,判決結果為判令風行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樂視公司損失50萬元[6]。

筆者認為,作為當下最流行的娛樂綜藝節目,風行網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與許可的情況下,肆意盜播盜鏈《我是歌手》第二季,對樂視公司對其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侵權,作為當下最受觀眾喜聞樂見的綜藝節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制作成本較為昂貴,單期節目制作成本在500-600萬元[7],結合本案法院對風行公司的判罰結果,可知法院是按照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最高判賠標准進行判罰的。然而,這種網絡盜播行為對《我是歌手》第二季的著作權人所造成的損失絕不是50萬元就能夠彌補的。

綜合分析以上兩則案件,筆者認為,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時有發生且愈演愈烈,兩則案件都有相似之處,例如原告在判賠標准問題上均存在爭議,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50萬元的判賠標准略顯陳舊,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這些現象歸根結底是由於我國沒有制定標准清晰、層級分明的版權補償金制度所致。法官在裁判具體影視劇作品著作權網絡糾紛案件時又總在“打太極”,較低的賠償金額使得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真正的補償,有時還會適得其反,縱容了侵權行為。

(三)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的概念與內涵進行界定,關於何為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的主要內容和特征有了初步的認識,對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的危害也有了相關程度的了解。現就影視劇作品盜播行為發生的原因進行界定。導致盜播行為發生的成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視頻網站間競爭加劇,版權成為核心競爭力[5]。視頻網站發展模式雷同競爭較為激烈,僅在播放內容上略有不同,其在運營與盈利模式上大致相同,因此,視頻網站在影視劇作品著作權的內容上與眾不同,獨樹一幟。

另一方面,版權成本攀升,也使得視頻網站對購買版權望而卻步,有些便通過盜版模式維持平台運轉[5]。部分網絡盜播視頻網站為了節省購買價格高昂的影視劇作品版權所需的費用,不惜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的紅線,對正版視頻網站的影視劇作品進行盜播盜鏈,並聯合廣告聯盟,從廣告在視頻網站的投放牟取暴利,在被訴訟后利用我國立法上的空白企圖減輕因盜播所帶來的懲罰,最終達到以極小的付出換取巨額回報的目的。法律專家認為,盜播行為的頻發,透視出我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乏力[5]。結合對以上兩則案例的考察與分析,筆者認為,違法成本偏低是造成部分視頻網站不惜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紅線進行網絡盜播行為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法律不對網絡環境中的復制和傳播行為作出適當的規制,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可能會因為其作品無限次地在網絡中被復制和傳播而受到巨大損失,從而打擊其創作作品的積極性[8]2。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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