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傳媒期刊秀:《今傳媒》>>2017年·第11期

媒介審判:“媒介真實”對“客觀真實”的一種挑戰【2】

王海波
2017年12月12日09:29 | 來源:今傳媒
小字號

(三)司法的相關原因

人們在面對一些熱點案件時,經常受到媒體的影響,在司法審判前就已經心有定論,雖然其中媒體和受眾都有責任,但媒介審判的出現也應反思司法本身存在的問題。

1.司法不公正現象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的工作報告中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深挖執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犯罪,查辦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人員8703人、司法工作人員2183人。近年來,在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下,我國反腐敗力度大增,“打虎”“拍蠅”“獵狐”一起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的個別現象仍存在,致使民眾對司法的公正性存在一些質疑。在一些存在爭議的法律案件中,民眾更傾向於相信敢於用事實說話並擁有巨大影響力的新聞媒體。因此在一些媒介審判案例中,新聞媒體能夠輕易用“媒介真實”代替“客觀真實”。

2.司法審判仍然不能完全獨立。雖然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中規定了司法機關獨立辦案,但司法獨立在現實生活中卻困難重重。首先,在案件審理之前,由於新聞媒體對案件做了大量傾向性報道,使案件審理人員有了先入為主的印象,容易影響其對案情的分析和判斷。其次,我國的司法機關在人事、財政等方面隸屬於政府管轄,司法工作很難不受到政府的影響。通常關於輿論監督類的新聞報道一出,馬上引起社會輿論的強大攻勢,民意同時會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民意洶洶加上上級政府機關施壓,往往使案件的調查審理朝著順應民意的方向進行。無論是行政的力量還是輿論的力量都會給司法部門造成無形的壓力,進而影響到司法的獨立性。司法不能獨立,受新聞輿論影響,終究是危險的。因為,輿論有時是非理性的,一旦輿論被誤導,那麼司法的公正性也必將受到影響。

三、使媒介審判回歸正當的輿論監督

社會賦予新聞媒介“輿論監督”的權利,媒介正當行使這一權利應建立在保障“媒介真實”與“客觀真實”統一的基礎上。從新聞媒體的角度出發,要使媒介審判回歸正當的輿論監督,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高法律素養與社會責任

新聞媒體承擔的社會功能中除了“引導社會輿論”還有一項是“教育功能”。新聞人要成為“社會民眾的教師”,就應該具備廣博的基礎知識和精深的專業知識。對於法律案件的報道,媒體應該在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有更加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保証新聞報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隻有媒介不以主觀印象來判斷案件的性質,不以“媒介真實”去干擾“客觀真實”,才能代替受眾行使輿論監督權,引導受眾認識真正的“客觀真實”,同時為受眾普及法律知識,做合格的民眾教師。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新聞媒體注重經濟效益不可避免。但如果忽略了社會責任,隻一味的迎合市場需求,追逐熱點,煽動輿論,追求經濟利益,長此以往,受害的不僅是被誤導的受眾,還有逐漸失去威信的媒體自己。失去了威信的媒體又怎能代替民眾去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因此,媒體必須時時警惕,勿忘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這是取得一切自由權利的前提。

(二)規范新聞報道

新聞事業最基本的社會功能就是報道事實、提供信息,這也是新聞媒體的第一功能,新聞媒體就是依賴這一功能生存發展的,因此,媒體首先應規范新聞報道,向社會提供真實准確的信息,滿足社會各領域和各階層的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的需求。

首先,報道的內容應真實。在司法新聞報道中的內容不能只是案件當事人一方提供的事實,而務必是媒體在進行過全面深入地調查后取得的真實情況,這些情況切忌片面,單一。

其次,報道的立場應公正。為了體現報道的公正性,應找到案件的雙方,使雙方的意見和想法都能得到公平的展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不能為了體現媒體的“正義感”,隻替弱勢群體發聲,不給另一方發言權。

再次,報道的語言應嚴謹。報道使用的語言必須規范、嚴謹,不能為了炒作而對報道對象進行過於主觀印象化的描述和渲染,不能使用帶有情緒化的語言表述事實,更要注意語言符合法律規范,不能用模糊法律界限的詞語給案件定性或給涉案人定罪。

最后,報道的時機應恰當。新聞報道的內容要和司法程序步驟一致,根據司法審判的進展開展報道,不能超前預測審判結果。既要尊重和保障司法機關的合法權益,也要使新聞報道符合客觀實際。

以上任何一點在新聞報道中出現了問題,都非常容易出現媒介審判和新聞失實等現象,因此,在此類事件的報道中一定要保証以上這些原則的實施。

(三)嚴肅新聞評論

新聞媒體的評論對引導社會輿論、開展輿論監督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對司法案件進行評論時,也應做到立場公正、語言規范,同時更要注意的是評論的時宜性。在司法審判結果未公布前,不應做公開的評論,否則極易造成輿論壓力,影響審判。

為了保証評論的專業性、公正性、合法性,多請有權威性的專家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解讀,對法院的審判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說明闡釋,避免媒體工作人員由於法律專業知識匱乏、相關經驗不足而出現失誤。

當然,將媒介審判回歸於正當的輿論監督,僅僅依靠媒介自身的努力還遠遠不夠,還需要受眾媒介素養的提高、法律常識的普及,還需要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等等。但媒介在其中仍要承擔主要責任,對法制新聞報道、評論的最終目標應定位於普及法律知識、溝通社會信息、引導社會輿論、協調社會關系,用真實可靠的事實和公正客觀的評論為受眾展現一個真實客觀的世界。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黨和國家重要的思想文化陣地和輿論陣地,要重視新聞輿論對社會精神生活和人們的思想行為的重大影響,因此更要努力杜絕和高度警惕媒介審判這類現象,防止“媒介真實”對“客觀真實”的威脅和挑戰。

參考文獻:

[1] 陸曄.作為現代社會文化情境的“媒介真實”──試論電視傳播對社會現實的建構[J].社會科學,1995.(2).

[2] 魏永征.新聞傳播法規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 [德]伊麗莎白.諾爾—諾依曼.沉默的螺旋:輿論——我們的社會皮膚[M].董璐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傳媒推薦
  • @媒體人,新聞報道別任性
  • 網站運營者 這些"紅線"不能踩!
  • 一圖縱覽中國網絡視聽行業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