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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審判:“媒介真實”對“客觀真實”的一種挑戰

王海波
2017年12月12日09:29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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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制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媒介審判現象,即媒介在司法審判前對涉案人員做了超前的審判預測。媒介通過帶有主觀傾向性的報道向受眾展示“真相”,進而影響社會輿論,用“媒介真實”向“客觀真實”發出挑戰。要使媒介審判回歸於正當的輿論監督,新聞媒介要規范新聞報道、嚴肅新聞評論,對法制新聞報道、評論的最終目標應定位於普及法律知識、溝通社會信息、協調社會關系,用真實可靠的事實和公正客觀的評論為受眾展現真實客觀的世界。

關鍵詞:媒介審判﹔輿論監督﹔新聞報道﹔真實

中圖分類號:G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11-0041-03

“在當今社會,文化所處的最基本的情境便是一種由大眾傳播媒介建構起來的社會現實,即‘媒介真實’”[1]。“媒介真實”是大眾傳媒對“客觀真實”的符號化再現,但這種再現時常是帶有傳播者的主觀傾向性的,也就非常容易導致“媒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不符。在一些媒介審判的案例中就常常會出現這類情況。我國新聞法學家魏永征教授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2]在一些媒介審判的相關案例中,新聞媒介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對案件進行“披露”代表民眾對涉案人員進行“監督批評”,對案件進行帶有明顯傾向性的報道,用這種“媒介真實”向“客觀真實”發出了挑戰。

一、媒介審判對輿論監督權的扭曲

在社會生活中,公眾可以通過行使其言論自由權、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等合法權利,對政府的行政權力、公務人員的行為和社會生活中各類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務實施監督,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輿論監督權,因此,輿論監督權的主體應該是社會公眾。但在現實生活中,公眾要想實現這種監督權利,最便利的渠道和最常使用的工具就是新聞媒介,通過新聞媒介了解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中的最新動態,實現知情權﹔通過新聞媒介表達公眾的對政府和社會生活中的各項事務的意見和建議,以實施監督等。由此,新聞媒介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代替或代表公眾實施了輿論監督的權利。媒介通過源源不斷的新聞信息傳播,給受眾提供大量關於社會現實的信息,為受眾建筑了一個“客觀真實”的世界。

能夠反映民意,並代表公眾對社會事務進行監督,這是新聞媒介光榮的職責。但在行使輿論監督權時,新聞媒介往往會借助新聞報道引發或引導社會輿論,一旦新聞媒介的報道或評論出現錯誤傾向,很容易對受眾的認知產生誤導,受眾以為在新聞報道中看到的就是“客觀真實”的世界,但由新聞媒介建立起來的“媒介真實”卻與現實世界並不完全相同,有時甚至大相徑庭。

在許多經典的“媒介審判”案例中,我們都能看到這種媒介真實對客觀真實的挑戰。例如發生在美國的“外科醫生謝帕德案”“白人警察毆打黑人青年羅德尼·金案”等。這些經典案例中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進行精心的編輯,使新聞按照其設定的方向展現給受眾,給受眾描述了一個媒介所構建的“真相”,進而對事件的發展造成了惡劣影響。在英美法系的國家,陪審團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擁有裁決權。但陪審團成員並不都是受過正規法律培訓的專業人員,他們很容易受到輿論的影響。一旦媒介在審判前做過大量的具有傾向性的報道,很有可能影響到陪審團對案情的判斷,這也是西方國家媒介審判現象出現的歷史原因。而在我國,媒介審判現象也一再出現,引起學界熱烈討論,例如“鄭州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劉涌案”“哈爾濱寶馬案”“復旦大學投毒案”等等。其中一些案例嚴重損害了新聞傳播應該有的客觀公正,不僅給司法審判帶來壓力,也給受眾認知客觀世界帶來負面影響。

二、媒介審判在我國不斷出現的原因

(一)新聞媒介的主體原因

在一些媒介審判的案例中,司法審判的結果未出,新聞媒體的判斷已下,媒體在報道中充當了“民間法官”的角色。例如在“復旦投毒案”發生后,一些媒體的報道以《復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同寢室同學投毒——復旦一研究生垂危》《高學歷碩士竟是殺人大魔頭》《完美學生的不完美毒殺——復旦投毒案的來龍去脈》為題,在司法審判還沒結束前,就用肯定的語氣搶先為嫌疑人定罪。許多媒體還對嫌疑人的殺人動機進行了種種猜測,如“情殺”“競爭”“誤殺”等等說法層出不窮。還有人從嫌疑人的網絡個人空間中挖掘“線索”進行猜想,並編寫成報道進行傳播,從而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盡管警方和校方對新聞報道中的種種猜測一再進行澄清,但依然阻擋不住媒介審判的腳步。媒介的角色錯位,表面上看是讓社會了解實情的必然之舉,實際上卻模糊了事實,使“客觀真實”的呈現受到了“媒介真實”的多方干擾。

新聞媒介這種行為的出現,首先是由於媒介工作人員缺乏法律知識,對案件的報道和分析缺乏法理依據,而是從感性出發描述案件、描寫案件的當事人。在“劉涌案”的報道中,媒體用“血案”、“惡行”等詞語代替“罪案”、“罪行”,用更具感染力的“黑道霸主”、“黑老大”等詞代替“罪犯”,實際上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早就判定劉涌有罪。類似的情況很多案件中都曾出現,例如在“重慶張君系列殺人案”的報道中,把張君描述為“該殺”“早就該槍斃”的罪犯。這類情況明顯違背了“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認為有罪”的無罪推定原則。

其次,出現媒介審判的案例大多是一些容易引起民眾討論和關注的事件,事件當事人的行為也極易引起民眾的批評指責。隨著新聞媒介市場化的發展,媒體間的競爭日益激烈。這些沖突性較強的法律案件是極容易引起社會關注的,因此在報道中,許多媒體爭相對案件進行炒作,對民怨較大的涉案人員進行討伐,以表明媒體代表民意的“公正”的立場。而媒體此時的立場早已不客觀、不公正,為了媒體的經濟效益完全忽略了社會效益和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

(二)新聞受眾的主體原因

新聞受眾在新聞傳播過程中是除傳播者之外的另一類主體,雖然在新聞傳播的過程中,由於新聞傳播在前,新聞接受在后,受眾很容易受到媒體報道的影響,但受眾對新聞的選擇、分析、判斷、分享、轉述等行為也會對新聞事件的后續發展起到重要的影響。

1.“媒介審判”背后的沉默的螺旋效應。諾依曼在《沉默的螺旋輿論——我們的社會皮膚》中談到大眾為了防止被孤立的危險,他們的意見“如果不是來自大眾傳媒的觀點就理屈詞窮”也就是說“傳媒的宣布作用,傳媒授予人們以言辭、表達方式,從而人們能借此捍衛自己的立場。如果人們為他們的觀點找不到一些廣為流傳的經常被提到的說法,他們就會陷入沉默,會‘緘口不言’”。[3]這樣意見的雙方就出現了一方大聲的表明自己的觀點,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觀點,保持沉默,從而進入螺旋循環。沉默的螺旋效應恰好說明了受眾受媒體的引導,逐漸形成較為明顯的一致意見,這種聲音會越來越強大,雖然社會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不同意見,但這些人逐漸感到自己被孤立,聲音就會越來越弱。而與媒體意見一致的大眾受到鼓勵,其觀點逐漸形成壓倒性的態勢。

在“媒介審判”的相關案例中,有時也會看到一些不同意見。媒體大量報道后,對案件中看似“有罪”甚至“罪大惡極”的當事人形成批判性意見,社會上這種意見越來越多,輿論的壓力也就會越來越大。而另一方的意見聲音卻微小,甚至逐漸消失。這種輿論態勢必將對事件的發展走向產生影響。例如在“劉涌案”中,劉涌二審被改判死緩時,輿論幾乎壓倒性地認為劉涌改判死緩是不公正的,對劉涌喊殺聲一片。雖然一些不同的聲音也曾出現,但很快就被淹沒。最后,迫於強大的輿論壓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劉涌被判處死刑。

2.受眾媒介素養的不足。在很多媒介審判相關案件中,很多受眾雖然是受到媒體的引導,但受眾盲目從眾的心理和行為也值得深思。近年來新媒體的迅猛發展,得到了廣大受眾的青睞。但受眾的整體媒介素養卻還不高,突出的表現就是很多受眾對新聞媒體上傳播的信息,尤其是網絡媒體發出的信息難辨真假。由於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教育培訓,多數受眾對看似客觀的“新聞事實”沒有戒備心理,經常輕易地相信了媒體報道的內容和立場,不加深思地順從媒體的引導,並利用各種自媒體積極轉發分享新聞和發表看法。所謂“謠言止於智者”,多數受眾面對媒體的報道不僅沒有進行理智的分析辨別,而且其對新聞的解讀和判斷大多是主觀化和印象化的,通常在媒體的煽動下,受眾會對新聞中的負面人物產生很強的不滿情緒。受眾的這種非理性情緒和態度往往會進一步加速媒介審判的負面影響力。他們對“媒介真實”不僅沒有防備,反而成了媒體利用“媒介真實”挑戰“客觀真實”的幫手。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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