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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记者职业活动【2】

丁柏铨

2013年12月17日13:34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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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记者从事本职工作时违背社会公德之事时有发生。当事人往往以职业的特殊要求为由罔顾社会公德,将专业要求放在高于社会公德的位置上,这是不恰当的,当是又一误识。那么,专业要求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新闻专业要求的内涵已如前文所述,此处略述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记者从事采写工作,他们以此为自己的职业。应当说,这与医护工作者以医护工作为职业、教育工作者以教育工作为职业有着类似之处。特定职业,对从业者有着与该职业相适应的道德要求,这就成为职业道德规范。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和全社会的稳定,社会成员在道德方面必然有着共同的规范性约定。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们就必须共同恪守一系列社会道德,谓之社会公德。

在通常情况下,特定群体必须遵循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职业道德,与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德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这是因为,从事具有某种特殊性职业的人员,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本身就是社会成员。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天经地义;而且他们也完全可以在社会公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做好自己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职业工作。

以新闻报道言之。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记者必须不遗余力地发现新闻线索,寻找具有富含新闻价值的事实,所报道的内容必须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只有报道的事实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受众的新闻需求才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而不具备新闻价值的事实,则不值得报道,即使报道了也不会受到受众的广泛关注。二是及时地报道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及时报道,才可能体现新闻必备的品格,才配叫作新闻。在传播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新闻更是必须追求和凸显时效性。新闻以此区别于同样需要秉笔直书的历史。三是真实地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笔者曾将新闻所要求的真实性概括为“据实报道”“如实报道”。新闻以此区别于同样强调真实性、同样是人类社会生活反映的文学。四是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新闻不仅要用事实说话,而且要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而不是用抽象的议论代替对事实的报道。

再以新闻评论言之。所评论的现象具有认识价值,才值得据此做成评论,受众的明理欲望才可能得到满足。评论及时,才可能具备并体现现实针对性。

以上这些就构成了新闻的特质和新闻工作的特点。在这里,体现其特点的关键词是:真实、及时、报道(评论)、新闻价值(认识价值)、事实(社会现象)。在以上诸点上,中外新闻工作者共识颇多。新闻传媒所刊播的新闻事实,必须真实、及时。如果不是事实,或者虽是事实但不具备新闻价值,对于媒体来说都不值得报道;如果对事实的报道是失实抑或是虚假的,那么就欺骗了受众,败坏了新闻的名声。寻找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并及时真实地加以报道,这是记者的天职。

可见,事实的新闻价值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对此强调过了头,则可能会发生偏颇。新闻价值的要素之一,是事实的异常度。它涉及事实的不同寻常之处。事实与通常情况有所不同,就有可能会引起受众的关注甚至深究。在受众注意力资源日益成为紧缺资源的今天,报道此类事实是吸引人们眼球的方法之一。如果此类事实体现出正面的性质,如此做法并不为过;如果事实具有负面性质,记者对此所作报道毫不顾及社会效果,这就很不恰当了。因此早在2000年,笔者就提出了关于“新闻价值的双重标准”的观点,认为新闻价值是记者取舍新闻事实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种标准即社会价值标准,用来衡量对事实进行报道以后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2]一味搜异猎奇,是畸形新闻价值观的体现。循着畸形新闻价值观进行新闻工作,就可能超越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

有例为证。2013年7月,韩国一家电视台对本国一男子纵身跃下大桥自杀的全过程进行了直播。从异常度的角度看,此事实不能说没有新闻价值;但全程报道所折射出的有关记者的新闻价值观,显然已到了畸形化和极端化的程度。由此引发争议是必然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饥饿的苏丹》,曾引发空前争议。在我国,类似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2005年,福建厦门一摄影记者在暴雨中候拍骑车人跌入被水淹没的大坑的景象,受到公众谴责。2010年“7?16”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后的第三天,浙江籍自由摄影师江河来到了事发地。他用334秒时间、68张照片,记录了两位消防战士被油污吞噬的全过程,并将一部分照片在网上加以发布,受到网友质疑。以上诸案例,触到了同一个问题:新闻专业要求与新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说,上述案例中的特定主体都不乏专业精神,在遵从新闻职业道德方面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他们都有违社会公德。

笔者认为,道德有不同的层面。在道德的系统结构中,处于上位的是社会公德。这是任何社会成员或者说只要是社会人都必须恪守的道德,是必须接受的规范和约束。比如说,不能见利忘义、不能损人利己、不能见死不救、不能落井下石等等,都是社会公德所包含的内容。在道德的系统结构中,处于下位的是职业道德。不同的职业(行业),因其性质和特点不同而对道德有着不尽相同的要求。医生、教师、记者、公务员,职业(行业)不同,与之对应的职业道德各自包含了体现其特点的相应内容。

就专业要求、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前者与后者并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应该说,遵从社会公德是记者恪守专业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前提。居于上位的社会公德,对居于下位的各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着统摄作用。具体到韩国一电视台全程直播某男子跃下大桥自杀的案例,其实,这既不能用新闻专业要求、职业道德来解释,又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全程直播这一事件,只能说明这家电视台及其记者的新闻价值观出现了严重问题:对人的生命的即将毁灭视若无睹,以猎奇的方式追求所谓的新闻价值。这是新闻价值观的严重扭曲。而如此处置该事件,更是与社会公德严重背离的。

退一步讲,记者(主要是摄影记者或摄像记者),如果面对的是抓拍特别具有新闻价值的画面与救人于险境之间的两难选择,那么我认为,应当坚持并倡导:不容分说,救人(世间万物中最宝贵的是人),将恪守社会公德置于首位。没有什么比救人、比珍惜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此时,居于上位的社会公德尤其应当发挥作用。正如范以锦所说:“当你的采访与履行社会公德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公德优先的原则。记录事实是新闻记者的职责所在,但履行这一职责要经得起道义的检验。”[3]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史竞男,邹伟.“看到传统媒体跟进,我有快感”——与犯罪嫌疑人“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面对面[N].文汇报,2013-08-22.

[2]论新闻价值的双重标准[J].新闻界,2000(4).

[3]范以锦.职业道德与新闻道德、社会公德孰轻孰重——剖析韩国KBS电视直播自杀事件[J].新闻与写作,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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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立娟(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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