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自由

张  帆

2016年03月23日11:17  来源:今传媒
 

摘 要:伴随着媒介技术发展而来的新媒体环境,给予了新闻自由极大的突破空间,同时出现了新闻侵权、媒介逼视、媒介暴力、媒介审判等现象。因此,强调相对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将道德与法律、自律与他律有机地相结合起来,规制并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自由尤显重要。媒体应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职业道德,受众应加强媒介素养教育,社会规范和制度也应该规范完善。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新闻自由;媒体职责;法律法规;媒介素养

随着新技术在网络传媒领域的广泛运用,我们拥有了更加自由的言论表达的空间。但是新媒体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加大了传播内容的不可预知性和消息转发的不可控制性,因此,在利用新媒体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过度的自由给媒介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一、新媒体及新媒体环境

1.新媒体的来源与界定

在探究新媒体环境之前,有必要对“新媒体”一词作简要说明[1]。“新媒体”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P.高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1967年,他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EVR)商品的计划书,并在他的计划书中将“电子录像”称作“New Media”(新媒体),“新媒体”的概念由此而诞生。大多数的学者对于新媒体这个概念均是从时间和技术两个方面来作出的界定。时间上,主要是从新旧而言,是相较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而出现的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技术上,则是指依托于新兴科技,如移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提供给受众信息服务的多种多样的新手段、新工具。

2.新媒体环境的特征

(1)现实环境的信息化。现实环境的信息化即虚拟化、拟态化。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所处的现实环境越来越倾向于虚拟化,虽然大众媒介所创造的拟态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然而,在大众传播媒介的建构下,我们逐渐走向一个虚拟的符号文化消费圈,正如现在的Iphone、Adidas、Gucci、LV等符号,在大众心中已经象征着一种身份和地位,从而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使得拟态环境中所建立起的某种不符合社会前进发展规律的价值观作用于现实环境。因此,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化,现实环境越来越拟态化。

(2)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在新媒体环境下,“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正如日本学者藤竹晓在《现代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提出“信息环境的环境化”,他认为虽然大众传播形成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人们依赖于信息环境及其赋予的定义而生存,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会制约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而这些行为再作用于现实环境,使得现实环境在无形中涂抹上了信息化的色彩。

二、新闻自由的提出及其历史发展

1.新闻自由的基本含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自由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实施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其内容包括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评论的自由。

2.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

新闻自由思想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十六到十七世纪,此时的欧洲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新闻自由思想初见端倪。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反对皇权特许出版制和罗马教皇审查制,从而展开了为新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这段斗争史大致可分为争取出版自由权利、争取言论自由权利、争取新闻自由三个阶段,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代的新闻自由观[2]。然而,由于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固有的缺陷,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自律意识。因此,从事实上来说其可实施性不强,至今尚未形成足以同自由论的传播体制比肩抗衡的一套新的传播体制,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

三、新媒体环境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1.新闻自由的空间拓展

新媒介技术的广泛运用促使真正的观点自由市场的形成,受众在这样的环境中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媒介使用权和公共话语权。人们可以利用新媒体的开放性和低门槛等特性获得对信息发布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一理论,新媒介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的大脑的延伸,延伸了人们的言论表达能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传播和沟通能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具备了哈贝马斯笔下“公共领域”的特质,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开放平台,让用户进行意见交互和辩论,形成意见自由的市场。同时,借助于SNS的技术优势,信息呈现出“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

2.新闻自由的过度泛滥

(1)新闻自由与道德伦理的冲突。新闻道德伦理是新闻从业者以及新媒体用户在采集、发布、使用信息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过度自由导致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弱化愈演愈烈。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原来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被淡化和遗弃,固有的行为模式被怀疑和否定,因此,媒体逐渐失去了监督力和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又尚未形成,从而使得媒体缺乏某种明确的规范约束而形成的一种媒体乱象的状态,即“媒体失范”,其表现有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欺诈、低俗炒作、媒介寻租、新闻逼视等,而究其根源,乃是市场竞争体制下,新闻媒体片面注重经济利益所致。

(2)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过度,必然导致“新闻侵权”现象出现,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新闻侵权的表现有对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知情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其中以侵犯隐私权最为显著。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从业人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过度放大曝光现象尤为严重。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交平台的开放性、言论的过度自由导致“媒介暴力”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源于新闻界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新闻媒体通常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主要表现在“媒介审判”现象上。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道德评判取代了司法审判,最终形成的舆论氛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也为其进行“媒介审判”创造了可能性[3]。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记者超越法律界限凌驾于司法之上、法治之外,采取“裁决权”、“处理权”,出现“法官未判,记者先判”的现象。

四、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的规制

1.提高新闻工作者道德水平和从业素质

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观察者”和“瞭望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和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尤为重要[4]。新闻记者要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遵循法制规范的同时,也要坚持伦理和道德底线,自觉捍卫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在新闻采访中注重新闻来源的合法性和道德规范。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在“全民皆记者”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更显重要。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知识技能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站稳脚跟。

2.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5]。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环境得以净化的同时有利于新闻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约束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同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事业的良好运作;再次,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3.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

在新媒体环境下,话语权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众话语权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网民能否真正成为记者,其核心在于网民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因此,对网民进行专业或准专业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使其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是否标准、新闻报道尺度、新闻法制规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等方面的充分认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还应通过大众媒体和社会教育机构对受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使受众能够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批判能力。

4.完善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新媒体环境下,仅以道德意义上的软指标来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新闻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才是维护新闻传播伦理规范的有力保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控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此外,新闻从业者和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新闻法律意识。在法律的框架内,培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正如丈量新闻价值尺度的弹簧,如果力度到位,就会为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如果用力过度,则会丧失自由,对于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在利用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容忽视的。面对新闻过度自由带来的问题,我们应找准根源之所在,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手段,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对新闻自由进行更好地规制和完善,避免恶性循环。只有如此,新闻从业者和大众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利,才能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1] 宫承波.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2] 刘敏.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J].知识经济,2008(1).

[3] 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郑州大学,2009.

[4] 周洪松.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与社会职责[D].河北师范大学,2010.

[5] 桂钰涵.新媒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互联网为例[J].今传媒,2014(4). 

(责编:王妍(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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