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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3】

陈建云
2016年12月05日11:2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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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厉中不乏宽容

法治国家都着眼于在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处理传媒与司法冲突的举措虽不相同,不过综合来看主要有两种思路或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通过限制媒体来防止传媒过度干预司法,维护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二是以美国为代表,强调公民的言论自由价值,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通常认为英国法律对传媒报道司法的限制和惩罚十分严厉,其实也不尽然。

首先,英国法律并不禁止新闻媒体对公开在审案件进行公正、准确、善意的报道和对审结案件进行评论。1993年4月22日晚,黑人青年斯蒂芬·劳伦斯(Stephen Lawrence)被五个陌生的白人青年无辜杀害于伦敦某公交车站。1996年,伦敦刑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控方所起诉的三名被告无罪。诉讼终结后的1997年2月,英国著名的全国性报纸之一《每日邮报》(Daily Mail)开始对该案进行连续报道与评论。该报某日头版以通栏大标题“杀人犯”(“MURDERS”),整版登出这五个白人青年(其中两人未被起诉)的照片及姓名,同时发表副题为“如果我们错了,你们就以诽谤罪起诉我们吧!”的长篇调查报道,指认这五个白人青年就是杀害斯蒂芬·劳伦斯的凶手。接着,《每日邮报》又高调发表《我们为什么坚定不移》社论,再次认定这五个白人青年为“杀人犯”,并声称欢迎当事人及其家属起诉本报[5]。《每日邮报》对“劳伦斯案”的这种颠覆性报道与评论,既没有招致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诉讼,也没有被官方以妨害刑事司法程序、藐视法庭为由起诉,主要原因就在于所报道与评论的案件已经审结。

其次,《藐视法庭法》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例如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严格责任规则仅适用于会给诉讼程序公正带来“实质性危险”的公开出版发行行为。据此可以推断,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没有对相关案件的审判造成“实质性危险”即严重阻碍或损害相关诉讼程序,则不属于藐视法庭行为。《藐视法庭法》也规定,传媒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藐视法庭罪:(1)“合理注意”:传媒已尽到所有应注意的责任,但是仍然不知道相关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或者出版物中含有违法内容(第3条);(2)出于善意对公开举行的法律诉讼进行“公平、准确的现时报道”(第4条);(3)“公共利益”:出于善意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讨论,对特定诉讼程序造成阻碍或损害的风险仅仅是附带性的(第5条)。如果新闻媒体被指控藐视法庭,这些事项可以作为其辩护的理由,不过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在英国,总检察官才可以提起“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诉讼(经总检察官同意或由审理该类案件的法院动议亦可提起),举证责任当然在起诉一方。由于“实质性危险”颇难证明,英国又是一个奉新闻自由为基本价值的国度,所以媒体被判定藐视法庭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藐视法庭罪成立,刑事责任一般也由传媒机构承担,并且以罚金刑为基本刑种,新闻记者、编辑或出版发行人很少因此而被判处监禁。

第四,英国司法机关的相关判决还要受欧洲人权法院的检验。1950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拥有言论自由权,这项权利包括坚持意见的自由和交流情报、思想的自由,它不受公共权力和国界的限制。” 英国于1951年即批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当然要受到该公约规定的约束。1962年,英国一家制药厂生产的镇静剂使服用的不少妇女产下畸形儿,引起经济赔偿诉讼。该案涉及400多个家庭,迁延10年仍没有全部解决。1972年10月,《星期日泰晤士报》(The Sunday Times)准备发表一篇调查报道,意欲表明该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敦促其对所有受害家庭进行赔偿。经总检察官申请,初级法院发出了禁止《星期日泰晤士报》发表这篇文章的禁令。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以报道关乎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上诉,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但是英国上议院后来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6]。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继续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于1979年以11票对9票的多数意见,裁定英国上议院的禁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 (英)萨利·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 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 怀效锋.法院与媒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张西明.度与量的平衡——西方司法审判与新闻报道关系略析[J].人民司法,1999(7).

[6] (英)丹宁勋爵.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责编:石思嘉(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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