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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

陈建云
2016年12月05日11:2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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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法院可以下令推迟媒体报道具体的诉讼程序,或者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甚至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来防止新闻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媒体对公开在审案件进行公正、准确、善意的报道和对审结案件进行评论,其《藐视法庭法》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进行了严格限定,防止司法机关滥用以惩治媒体。

关键词:英国法律;传媒与司法;藐视法庭罪

传媒监督司法的权利源自两大价值理念: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英国是近代新闻自由理念的发源地,全社会奉新闻自由为基本价值准则;司法公开原则也很早就被英国法院所承认,因为英国人确信正义不但必须实现,而且必须在被见证的情况下实现。关于司法公开的重要性,迪普劳克(Diplock)法官在“总检察官诉平等者杂志案”(AG v. Leveller Magazine,1979)中陈述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司法公开是英国司法的一般原则,公众知悉法院的所作所为,“这将为防止司法独断专行提供保障,并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1]”英国法律对案件的秘密听审进行了严格限定,与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司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当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并予以报道。不过,英国一直对“媒体审判”保有戒心,不允许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防止新闻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英国法院可以下令推迟媒体报道具体的诉讼程序,或者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并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

一、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

在英国,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推迟媒体报道案件审判的权力。英国《藐视法庭法》(1981)第4条第2款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也就是说,为了避免传媒影响司法审判,法院可以命令新闻媒体推迟对具体诉讼程序进行报道。

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1982年在对某案件的评论中,阐释了《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的立法意图,并不是删除或减少法律所确立起来的新闻自由,英国议会“所作的一切是为了让编辑们清楚,什么是允许公开的,什么是不允许公开的。在考虑是否依据第4条第2款颁发法院令的时候,惟一所要考虑的是指向司法的损害风险。[1]”

然而不可否认,《藐视法庭法》的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有违英国的新闻自由传统,因此法院通过判例对该法第4条第2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法院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1)必须以法院令的形式作出;(2)法院令的颁布势在必要;(3)媒体报道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其他迫近的或未决的诉讼程序;(4)媒体报道损害司法公正的风险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轻微的;(5)法院令不能无限期推迟媒体报道,延迟限期必须是为了避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所必需,陪审团作出裁决之后应予终止[1]。

(责编:石思嘉(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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