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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传播权”研究【2】

范玉吉
2018年08月16日09:12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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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因此,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所有这些目标的达成,都离不开对传播权的保障。只有保障了传播权,各类媒体上能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只有保障了传播权,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才能有的放矢,人民群众也才能通过媒体参政议政,完善民主制度;也只有保障了传播权,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当所有这一切都得到了保障,那么社会主义文化繁盛的局面才能形成。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乱象进行了批评,进而提出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3]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从传播权的研究着手,理清每个网民(公民)在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了传播权利的边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享有传播自由,依法从事传播活动。

从传播权的性质看,它首先是一项基本人权。前引《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内容就将传播权与基本人权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我国政府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第三个国家人权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也肯定了传播权的人权性质,“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将传播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因此,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对传播权加以研究,是对国家人权保障工作的最好推进,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其次,传播权是一项政治权。传播权保障的公民表达权、知情权都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表达与知情,而是带有政治内容和政治目的的表达。在任何时代,对一般意义的表达——如表达自己“饿了”“困了”“累了”“痛了”等感受,或“快乐”“悲伤”“忧愁”“愤怒”等情绪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达,知道气候变化、阴晴冷暖、家长里短、市井轶闻等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知情,监督邻居是否乱倒垃圾、同事是否婚外出轨、民众是否乱穿马路等也并非真意义上的监督。传播权是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手段,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中所规定的传播权,是事关每个的人基本权利,即人人可享的政治权利,只有包括这一权利在内的其他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每个人所享有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才能实现。这在前述十九大报告中也有明确指示。

再次,传播权也是一项社会权。所谓社会权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社会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而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在前述这些基本的条件和保障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权按照法律之规定要求国家为公民提供这些生活条件与保障。对此,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就是用法定的方式规定了给人民提供基本的文化生活条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更多的人作创作和传播那些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我国在信息通讯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已实现了质的飞跃。在2004年邮电“十五”规划中提出,到2005年底全国至少实现95%的行政村开通电话。而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光缆线路总长度为3606万公里,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7.6亿个,移动电话基站604.1万个。现在不仅仅是村村通电话,而是几乎实现了网络全覆盖,农村网民也已经达到了2.09亿。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网络已经成为基本的生活条件,依法享有传播权也成了一种社会权。

第四,传播权还是一项文化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公民创作的作品要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文化权天然地包含在了传播权中,没有传播权的保障,就不能保证文化权的实现。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并“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各签约国都应当为这一权利的实现而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等必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见,通过规范传播权来保障公民的文化权是必要的途径和手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传播权作为文化权,也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法律保障,百花要在传播中盛开,百家也只有在各类传播媒介上争鸣,才能实现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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