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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传播权”研究

范玉吉
2018年08月16日09:12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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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播活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传播权的研究也就成为重要的课题。传播权是基本人权、政治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的集合体,是发展权的题中之义,加强传播权的研究是国家发展的需要。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使传播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也要求加强对传播权的研究。从国家利益出发,要构建国际传播新秩序,加强国际传播合作,突破西方国家对互联网传播的垄断,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也应当加强对传播权的研究。

关键词:传播权;发展权;基本人权;国际传播秩序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6-0006-04

传播在今天已经成了任何人都须臾离不开的活动,这不是在广义上来谈“传播”活动,如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等,而是从狭义上谈传播——通过媒体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在互联网时代,狭义的传播已经不再是专业传媒机构的垄断性活动,“旧时王谢堂前燕”,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1次)显示,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7.7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达97.5%,农村网民有2.09亿,占比达到27.0%,网民人均周上网时长达到了27小时。在互联网时代,传播活动的普及使传播的法律保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一直以来,从传播学、社会学等角度对传播进行研究的很多,但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对传播进行研究的却很有限。

在权利体系中,传播权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研究者往往把“传播权”和“表达权”简单画上了等号,这是完全错误的。从传播学的角度看,传播是包含了信息的搜集、加工、传递、接受以及反馈等环节的信息交换系统,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从法学或政治学的角度看,在这个系统中就包含着“表达”“知情”“接受”“传递”“监督”等权利内容。《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号决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Ⅺ)号决议通过)第十九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以上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持有主张、发表意见的权利扩展到了寻求、接受和传递的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也就是将表达权扩展到了传播权。

我国对新闻传播法律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才展开对新闻传播法的研究。特别是随着1984年国家准备着手起草《新闻法》后,关于新闻传播法的研究才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一开始研究,只是将目光聚焦在了新闻传播的职业权利范围内,而没有从广义的传播层面进行深入研究。虽然当时主持制定《新闻法》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多次阐明:“《新闻法》不只人是为新闻单位的,而是为全国人民制定的;不只要规定新闻工作者应尽的义务,首先要规定他们应享的权利;不只是要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言论出版自由,而且要保障全国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1],但新闻传播法的研究还是更多地关注新闻工作者权利的保障和新闻职业规范的问题。这当然和我国一当时的传播业态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在我国,新闻媒体都属于国营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也都是隶属于国家媒体的工作人员,因此,信息传播是专属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专业行为,而非人人都可人事的活动——如今天的自媒体传播。如此一来,新闻传播法保障和规范的对象是新闻业和新闻从业者也就顺理成章了。

在新闻传播法的研究领域,对传播权的研究最早是专注于新闻传播方面的权利,尤其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这时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采访权、报道权、发表权、评论权、监督权等方面。具体而言,在宪法领域,主要是研究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问题;在刑法领域,主要是研究新闻报道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关系问题;在民法领域,主要是研究新闻报道与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等的关系问题;在行政法领域,主要是研究国家对传播机构的管理问题。也就是说,研究的重点局限于新闻传播职业范围内,是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的秩序、保护新闻报道的权利而进行的。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信息传播的门槛降低了,如前所述,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72亿,普及率高达55.8%,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国人都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从事着传播活动。因此,信息传播再也不是专属于新闻从业者的特殊活动。“人人都是麦克风”时代的到来,整个传播活动从传播的主体、手段、目的、渠道、内容到形态等都出现了多元化。大众传播时代的点对面传播变成了网络时代的点对点与点对面的传播交叉,受者与传者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泾渭分明,传播的秩序也不再那么井然有序。这时,传播法的研究必须与时俱进,研究的范围也应当相应地扩大,原先研究的重点是新闻传播职业规范,现在就必须转向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传播规范问题,而且研究网络传播规范比研究新闻传播规范更迫切、也更重要。原先对新闻从业者权利保障的研究也必须转向对全体民众传播权利保障的研究。对于传播法研究而言,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传播的基本权利一直是研究的重点,但是,研究过于零散,不够聚焦。特别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整个传播形态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传播生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对传播活动的法律保障研究,最好是通过对传播权的研究来进行。

传播权是什么权?学术界并没有进行过严格的界定。传播权像著作权一样,不是一个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包括了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信息传播递权、媒介近用权等,是传播法的基础。传播权得不到深入研究,传播法的研究就不能深入。今天为什么要强调重视和加强传播法的研究呢?主要有几下三方面的原因。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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