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和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新矛盾層出不窮,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也成為近幾年我國新聞界的一個新興報道領域。如何報道群體性事件影響著該事件的發展方向和媒體的公信力,本文主要探討了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改進策略。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界定與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的現狀
“群體性事件”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又被稱為“群體性突發事件”、 “群體性治安事件”、“集群行為”等。具體來說,群體性事件是指一定數量的民眾通過規模性聚集,採取非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或宣泄情緒或理念聲張,進而對一定范圍的社會秩序產生現實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建國以來,群體性事件的概念經歷了一系列演變,我國官方對群體性事件的定義經歷了從“政治化”到“去政治化”、從“否定”到“去否定”的歷程。 2005年以后,“群體性事件”這一名稱逐漸被社會各界所接受。
伴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和改革進程的推進,我國正步入群體性事件的高發期,各級媒體高度重視群體性事件的新聞報道。2008年的瓮安事件是我國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的分水嶺,在此之前,每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政府大都採取瞞報、遲報的態度,媒體也都“集體失語”。在此之后,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逐漸趨於透明化、公開化、專業化,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種不足。
二.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中存在的問題
1.主流媒體信息發布時間滯后,權威信息不足
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主流媒體信息發布時間滯后,反應遲鈍,權威機構發布的新聞稿信息量不足,對事件背后的深層原因及矛盾關注很少,這是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存在的主要問題。中央政府對重大群體性事件非常慎重,為了統一口徑,穩定民心,重大新聞一般要求由新華社統一發布。各地方政府常常以政府指令的形式來封鎖消息,這使媒體報道群體性事件時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性。以2005年的定州事件為例,在事件潛伏期對於當地這一征地糾紛的媒體報道非常少,從4月20日第一次襲擊到6月11日第二次襲擊,仍然沒有媒體進行相關報道,直到6月13日,《新京報》才以《數百人持獵槍鉤刀襲擊定州村名奪6命》為題進行報道,這是關於定州事件最早的媒體報道。可見,媒體對於群體性事件反應遲鈍,信息發布時間嚴重滯后。
除了信息發布時間滯后以外,權威機構發布的信息量也不足。群體性事件發生后,網絡等新媒體上會最先流傳出各種版本的信息,這時人們都期待政府或權威媒體能發布具有可信性的翔實信息,然而,當地政府通過媒體發布的新聞稿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官味十足。以2011年的烏坎事件為例,事件發生后,當地《汕尾日報》和《南方日報》或失語不談,或語焉不詳,信息含量少,關鍵信息模糊不清。新華網版面也隻有文字沒有圖片,隻特別強調了“破壞治安”及“供認不諱”,對事件的原因、進程、各方態度等都沒有提及。
2.意識形態化傾向明顯,“蠱惑”與“教唆”的報道框架倍受批判
在傳統的集體行為理論中,集體行為和行動(包括社會運動)的參與者被認為是非理性的,他們參與集體行為,是受到蠱惑或教唆。 正是由於這種認識以及出於政治穩定的考慮,使得政府官員和媒體對於群體性事件的認識形成了思維定勢,媒體對於群體性事件的報道如出一轍,都是“少數不法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引發的”。這種“蠱惑”與“教唆”的報道框架一直延續到了瓮安事件,該事件發生后,新華社發布簡訊:“在縣政府有關負責人接待過程中,一些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沖擊縣公安局、縣政府和縣委大樓。隨后,少數不法分子趁機打砸辦公室,並點火焚燒多間辦公室和一些車輛。” 這種報道框架帶有明顯的偏見,視群眾為“敵對一方”,將群體性事件意識形態化或政治化,受到民眾的抵制和批判,隻會激起更大的矛盾。當然,媒體在進行此類報道時應以中立、公正的態度進行報道,如果忽視真相,一味站在群眾立場上,可能會助長人們採取不合法手段解決矛盾的心理傾向。
3.群體性事件報道真實性存疑,有損媒體公信力
群體性事件發生后,當權威機構無法充分滿足受眾信息需求時,他們往往借助網絡媒體關注事件進程。由於網絡媒體的虛擬性和開放性,導致信息真假難辨,新聞報道的真實性令人堪憂。以2009年石首事件為例,一些門戶網站竟發布新聞將石首市群眾與警察之間的沖突以及打砸活動“美化”為火災事故演習。這種欲蓋彌彰的報道隻能導致更多謠言的蔓延,進一步激化事態的發展,而且違背了新聞的真實性,削弱了媒體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觀上可能由於媒體調查不深入,不能及時全面地呈現事實真相,或者由於記者自身素質的限制導致的報道失真。有些記者投機取巧,為了取得一時的轟動效應而犧牲了新聞的真實性。客觀上而言,很多地方政府的不配合甚至阻礙採訪也使得媒體了解真實信息非常困難。而且,群體性事件具有突發性,現場的圖片和視頻難以獲取,缺乏第一手資料,目擊者口述事件時也可能導致信息失真。
三.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的改進策略
1.重視民眾知情權,及時告知權威信息
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不僅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所做出的庄嚴承諾,更是媒體的義務和責任。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媒體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提供了制度保障,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的及時公開、信息透明,理應成為新聞常態。 所以,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媒體應力爭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把握報道時機,積極發揮輿論引導的作用。如果不報或遲報就會造成被動局面,不利於事件的妥善解決,媒體也將失去公信力。以2008年重慶出租車停運風波為例,在事發第三天,重慶電視台中斷正常播出節目,直播市委書記與出租車司機、市民代表的座談會,及時告知公眾權威信息,短時間內化解了此次風波。可見,媒體及時公開報道群體性事件,為公眾提供事實真相,能夠有效引導輿論,幫政府化解危機。為了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媒體還應對群體性事件做出全面、持續的報道,追蹤事件發展進程,及時報道事件的最新動態,做好后續報道。
2.選擇適當的報道形式
群體性事件發生之時,媒體除了要迅速做出反應,以消息等報道形式告知公眾真相以外,還需要借助新聞評論來引導受眾的認知。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往往會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形成各種各樣的看法或者某些過激情緒。媒體所刊播的新聞評論,能夠對受眾進行理性引導,有助於他們對事件進行更加理性、冷靜、全方位的思考。在2012年的保釣反日游行事件中,各媒體紛紛通過新聞評論呼吁民眾理性愛國,如人民網刊登的評論《我們該如何保護釣魚島》、《中國青年報》刊登的《砸同胞日系車蠢行不是愛國是害國》、《北京青年報》刊登的今日社評《打砸搶燒不是愛國是害民》等。這種理性、全面、深刻的新聞評論能夠使處於非理性狀態的公眾冷靜下來,有利於避免其他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遵守新聞紀律,把握尺度,避免負面效應
媒體在報道群體性事件時應遵守新聞紀律,把握好尺度,對傳播效果做出准確預測和把握,避免負面效應的產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對於這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媒體報道群體性事件既要積極主動,又要把握好度,處理好新聞、舊聞和不聞的關系。要審時度勢、慎重處理,力爭做到遵循新聞規律和遵守宣傳紀律的有機統一,對於非常敏感的群體性事件稿件要及時送審。同時,媒體應堅決拒絕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堅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力爭還原事實真相。另一方面,在報道中應避免片面追求視覺沖擊力,對於一些過於血腥的畫面作適當處理。報道話語上要盡量避免不當的或主觀性強的表述,以免引起受眾的反感。在採訪時也要充分尊重採訪對象,注意人文關懷。
(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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