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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類報道中的記者角色

李季

2013年12月16日13:50    來源:視聽界    手機看新聞

民生類節目是各地電視台的主要類型之一,其中涉及百姓家庭矛盾的題材又佔了相當大的比例。對於拍攝採訪這類題材,業界有著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這種題材缺乏新聞學上的新聞價值,只是普通看客“窺探欲”的一種表現。以致有些電視台明確表示拒絕播出這種“毫無價值的家庭鬧劇”。也有人認為,對此類題材的一概否定未免偏頗。家庭矛盾折射的是社會現象,是社會倫理道德水准在家庭層面上的反映,新聞媒體有責任客觀報道這類題材。其實,家庭矛盾類的題材並非毫無價值,但如果僅僅是一種客觀的報道也是不夠的。報道這類題材,記者編輯不應該寫實性地一寫了之一播完事,而是應有意識地充當多種角色。

一、報道事實的記者角色

家庭矛盾包括物質矛盾和情感糾紛,當事人都是有著血緣或姻親關系的家庭成員,所涉及的事情一般被視作不可外揚的“家丑”。對於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投訴方和被投訴方都比較情緒化,所以記者的採訪首先要全面。在採訪時,記者讓當事雙方都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訴求,即使一些當事人開始時抵觸情緒比較大,記者也要通過耐心的勸解讓他們平靜下來。有一檔節目這樣的:一個婦女哭訴丈夫和兒子虐待她,不給她錢花。記者試圖採訪她的丈夫和兒子時,他們都回避。從現象上看丈夫兒子似乎理虧。記者依然耐心做工作,力爭讓丈夫兒子來說明情況。最終丈夫兒子告訴記者,該婦女嗜賭成性,已欠下巨額債務,為了讓其戒賭不得已控制了她的花費以斷絕她的賭資,婦女一氣之下就來投訴了。如果不是堅持全面採訪,很有可能造成誤判,顛倒是非。由於採訪不全面不深入而造成新聞失實,產生嚴重后果的例子時有發生。記者首先要克服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不能聽了投訴者的投訴之后,採訪思路就被牽著鼻子走,要有質疑的精神和力求全面的採訪態度。其次,記者要克服社會和家庭角色帶來的思維定勢。普通百姓的家庭生活矛盾往往有相似之處,在採訪中,記者往往容易對家庭角色地位與自己相似的當事人的遭遇和看法產生共鳴,從而影響採訪報道的客觀與公正性。這樣的“進入角色”是不可取的,而這樣的行為總是在不知不覺中發生,尤其值得警惕。記者應忠誠於真實報道和傳播的角色,避免“客串”家庭角色,從而模糊了視線,背離了客觀公正的新聞准則。

二、平息糾紛、緩和矛盾的調解員角色

由於家庭矛盾多涉及當事人的隱私,記者採訪會遇到阻礙。所以,記者既要明確自己採訪者的身份和職責,在現場又要努力淡化記者角色,強調解決問題的意願,強化調解員的角色,適時地為當事雙方排憂解難。美國當代著名的媒介批評家和新聞學者阿特休爾說過:“寫作與編輯的目的應該是有助於解決人類的問題,而不是使人類的問題惡化。”這是採訪時應該牢記的一個原則。曾經有一則報道:有一個學齡兒童因父死母嫁,隻能和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年事漸高,無力撫養,要求孩子母親領回撫養。鑒於各種原因,孩子母親不願領回孩子,奶奶向電視台求助。在採訪時,母親情緒比較激烈,使採訪很難進行。記者放下手中的攝像機,充當起調解員的角色,將幾方當事人請來,並聯系社區和民政部門的人員一起參加協調,較好地解決了孩子的生活、上學等問題,各方都滿意。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是懷著解決問題的心情來反映情況的,所以,他們不僅接受而且歡迎記者進行現場調解。記者現場調解不僅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和矛盾的緩和,也為節目的採訪和播出創造了條件。這方面意識比較強的記者非常注重和當事人的溝通,從題材聯系到現場調查,始終注重各方當事人的要求,把調解糾紛、解決問題貫穿在採訪的全過程中。如果隻強調客觀報道的記者角色,忽略了記者的現場調解作用,這樣的報道就會因為平庸瑣碎、缺乏意義而受人詬病。

三、敘議結合、善於思考的評論員角色

評論是新聞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節目的畫龍點睛之處。記者是新聞現場的目擊者、採訪者,無疑對新聞事實有著直接的判斷。記者新聞稿裡的分析和判斷影響著主持人的點評。從這點來講,記者又擔負著新聞事實的評論員角色。如果說主持人的點評除了反映電視台的官方觀點以外,或多或少還夾雜著個人的情緒與語言風格,那麼記者在新聞事實的基礎上形成的分析和判斷無疑更為嚴謹和明晰,是主持人評論觀點的基礎。當然,記者的評論不同於主持人的綜合性點評,是貫穿在對新聞事實的客觀描述中的,它既是新聞事實的一部分,又是記者對新聞事件的思考與評斷。在報道一位婦女遺棄患病的丈夫、丟給他年邁的母親照料這件事時,記者用飽含情感的筆法進行了敘述:“王師傅之前離過婚,親生女兒判給前妻,現在是再婚,女兒也是繼女,家中的經濟大權都是現在的老婆掌管,王師傅被送到老娘家裡來的時候,大熱天裡裹著棉衣棉褲,身上居然一分錢都沒有,連上個廁所都要兩個已經六十歲朝上的阿姐合力幫忙。看了讓人心酸。”這既是對事實的描述,也透露出記者的是非判斷,為主持人的評論奠定了基礎。

強調記者的評論員角色,和客觀報道者角色並不矛盾,實際上它是記者作為報道者和調解者的合乎邏輯的延伸。記者在新聞評論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1.記者的評論不是新聞事實的簡單陳述,而是對典型事例的剖析。記者應認真選擇值得評論的新聞點,對事件做出必要的現場反應,滿足受眾的判斷預期。這種新聞評論做的好,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新聞事實來影響受眾,彰顯媒體的影響力和權威性。

2.記者的評論應有媒體人的身份意識和自律意識,不能以個人好惡輕率下結論。記者既是媒體人也是社會人,看待一個新聞事件也會有個人的觀點,但是評論應注重法律和道德意識。如果一味地盡興發揮而沒有約束,難免會言辭過當失之偏頗,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有時甚至會激化矛盾,損害媒體的形象。

3.記者的評論應該採取理性的語言和與人為善的態度。評論講求的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用理性的語言揭示內在的邏輯。媒體報道民生新聞尤其是家庭矛盾題材,根本的目的是通過理性平和的分析來曉以利害,弘揚真善美,最終促進問題的解決。

(作者單位:無錫廣播電視台都市資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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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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