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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媒体协助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

张彦华

2012年11月06日17:07    来源:人民网研究院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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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人民网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揭晓

    2012年度“人民网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10月30日揭晓,厦门大学张彦华同学的论文《关于网络媒体协助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获得一等奖,以下是论文全文:

摘要:“风险社会”的社会背景导致了社会矛盾丛生,而民众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又刺激了矛盾的持续恶化,群体性事件由此被激发。然而,由于媒介化社会中大众的形成、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及网络媒体的特点,又为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发挥功能提供了用武之地。通过构建正当性和搭建公共领域的种种努力,网络媒体势必可以在消减社会公正失衡感,保证风险分配的公平正义,打造风险社会的预警机制等方面做出贡献。

关键字:网络媒体;群体性事件;相对剥夺感;风险社会;公共领域

Thoughts on Network’s assistance in Solving the Group Accidents——Risk Society-based Perspective

Zhang Yanhua

(Grade one of Doctor, Communcation, Undergraduate, 18205937236)

Abstract:

The risk society produced many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with the relative deprivation of common people worsening the situation, the group incidents occurred. While network can grow in this society, and it can solve the problems above through establshing justifice and making efforts on building the public sphere.

Key Words:

Network, Group Accidents, Relative Deprivation, Risk Society,Public Sphere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能够点燃民众郁积的不满情绪,并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冲击,影响巨大。然而,据中国《社会蓝皮书》不完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7年则达到10多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5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而2008年和2009年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1]在2010年先后爆发了黑龙江富锦长春岭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徽“马鞍山611事件”,2011年先后爆发了广东潮安县发生“古巷事件”和增城市“6.11”事件,而仅在2012年上半年,就出现了“浙江瑞安群体性事件”、“江苏射阳群体性事件”、“重庆万盛群众聚集事件”等重大群体性事件。[2]群体性事件增长趋势较为明显,且规模较大,如果对其处置不当,较易导致体制内可以调节的矛盾转化为体制外的暴力冲突。如何以一种矛盾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介入其中,消化群体性事件的负面作用,发掘利用其正面功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1、“风险社会”的宏观语境

德国学者贝克曾指出,“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或“灾难”,是一种危险或灾难的可行性;它表述的是安全和毁灭之间的一个特定阶段的特性。[3]风险可以大概分为由于自然界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和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风险。针对后者来说,当人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并试图去控制自然界或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时,便可能产生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结果,风险便随之存在。如果从动因来看,“风险”尽管存在负面的含义,但其中也包含有积极的因素。

贝克认为,风险逃脱了人类的感知能力,社会被风险分配的逻辑支配,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了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风险社会跨越了阶级和民族的界限,是世界性的风险社会;风险常带来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上的后果,表现为灾难社会。[4]中国处在社会体制转型、社会形态变迁和社会结构变动的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信息传播流通、控制机制和风险分配机制被弱化,而新的信息流通、控制和风险分配机制尚在形成之中。由于转型时期的复杂性,使得社会整合机制的建立和实践较为困难,这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结构性紧张,诱发了社会风险的存在。在2006年“十一五计划”制订工作展开之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课题组对来自国务院各部委、重点科研院校、主要民间组织以及国外大学、驻华国际组织的98名中外著名专家进行了调查。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对我国“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0年)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风险因素、风险领域以及风险冲击程度进行了科学预测和分析。[5]这份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存在的风险问题几乎遍及了包括贫富差距、国内治理危机、信心和诚信问题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另外,作为国际上常用的定量测定社会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标准,我国在分配政策失衡情况下,已经导致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6]早已经越过0.4这个易导致动乱状态的警戒线;而由于部分群体隐形福利的存在,可以推断,国内的实际基尼系数还要更高。因此,尽管国内当下的实际情况与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并不契合,但中国确实进入了一个风险多发的阶段。群体性事件呈现快速的增长,本身就是中国“风险社会”的一种呈现。

2、具体成因:基于相对剥夺感理论的考察

(1)民众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提出:“相对剥夺感指人们通过与参照群体的比较而产生的一种自身利益被其他群体剥夺的内心感受。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参照群体的选择,而与自身利益的实际增减并无直接联系。” [7]作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心理状态,相对剥夺感通过公众感知自身群体所处的弱势地位和遭遇不公等方面因素,从而对群体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可以作为预测群体行为的有效变量。[8]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扩大,大众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视野也逐步得到拓宽;欧美等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在国内的广泛传播和国内部分富裕阶层生活方式的奢侈化,提高了社会各个阶层对美好生活的预期。但是,由于“制度性红利”等原因的存在,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差距扩大,思想意识分化,并出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改革的成果不能满足人们快速增长的各种的需求,现实社会存在不公的现实也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不免使他们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并会促使他们寻找自身所处弱势地位的原因,留下一种不满的历史记忆。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进或日益恶化,便不免会从心理上对剥夺或影响他们自身获益的群体产生不满或怨恨等负面情绪。

(2)共同的情绪的出现:“仇富”和“仇官”

制度性手段在各阶层间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在社会各阶层中,上层人士和中层群体通过合法的制度性手段来获取财富的机遇要远远高于社会下层。[9]如果制度性手段使资源在社会阶层中分配不均,则更加容易导致社会下层获益的概率远远小于社会中上层。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占据多数的下层群体的相对剥夺感要更加强烈。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公正失衡感,大约6/10的人认为是由权力腐败、权力资本化造成。”[10]人们对不公平现象的主观感受,与学者们对社会经济差异现象的研究结果是相吻合的,即导致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主要权力、职业、行业、地区、单位和学历等因素。[11]然而,权力等只是表现现象,他们都是制度的体现。处于制度上的弱势地位,社会下层对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现象的改变感到无力,对众多富人在财富的来源、取得财富的手段和对财富的使用手段等构成财富的正当性的必备因素饱受质疑却不得到答案,甚至当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救助或补偿时,就会产生巨大的相对剥夺感。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或引导,就会转会为一种共同的情绪,即对损害他们利益的整个群体的怨恨,并可能会扩散为对那个群体所属阶层及管理机关的憎恨和敌视。这种情绪的共同表现,便是“仇富”和“仇官”。

(3)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

无论是“仇富”还是“仇官”,其实质都是仇视社会不公。但是,在大部分民众的心中,还是广泛存在着“包青天”情节。他们认为不法行为只是基层干部的私下行为,而上级机关或中央政府并不知晓。为了寻求公平和公正,民众中间就出现了大量的上访行为,并企图越过基层政府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问题并企图获得解决。但是,我国的信访制度所实行的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上访人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对分管领导进行处理。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当问题出现后,地方领导多将心思放在如何堵访、截访方面,甚至出现地方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12]至此,制度上规定的民众的主要意见表达渠道基本被封闭。尽管存在着诸如听证会等其他反映民意的渠道,但其规模和性质都不能真正有效反映和代表民意。

由于存在缺乏表达自身利益或消除怨恨的常规渠道、部分针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反应机制失灵等情况,民众对自身不公平待遇得到解决的预期黯淡,“仇官”、“仇富”的不满情绪郁积心中,怨恨情绪得到累计和加强。在普通情况下他们无力反抗这种局面,或许隐忍下来。但是,如果情况得不到改善或持续恶化,特别是当他们的精神遭到猛烈刺激或面临生存危机时,就会以非常规的形式爆发出来。此时,公信力和权威性已经降低的同级政府机关的控制和社会整合能力均大幅下降,处于亢奋状态并互相感染的群体成员也不再轻易相信曾让他们失望和怨恨的相关政府机构了。

二、传媒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可行性

1、宏观社会语境:媒介化社会的形成

媒介化社会“指由于传媒对社会的广泛渗透、影响,社会呈现出对传媒发展的适应性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如此适应的特征,表现为传媒广泛覆盖,人们对传播的依赖性增强,社会事务的呈现和解决往往需要(有时候甚至是必须)通过媒体,并采取与媒体传播相适应的行动才能得以解决和完成”。[13]就传媒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而言,仅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已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四级混合覆盖”、有线和无线相互结合的现代传播网络系统。发展至今,以广播电视网、手机、互联网、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互融合的传媒网络已经基本覆盖了人们的生活,发挥着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等功能,使人们对传媒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强。特别是由于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传媒的辐射强能够直达社会的多数角落,其渗透性能够进入人的内心深处并对在人们的认知、情绪和行动动员等环节产生影响,因而它能够通过虚拟环境的现实化作用来来影响社会风险的呈现、讨论和风险的分配等一系列社会事务的发展进程。

2、具体语境:大众的形成及传媒协作治理模式

(1)大众的形成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在实现由封闭式社会到开放式社会、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社会形态变迁。在这种过渡状态中,开始转变的并非仅仅是经济指数等单项指标,也包括技术革命、体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的转变等状态整体改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旧有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组织机构和思想方式被打破,新的生活方式、组织机构等还处于一种松散的、未成熟的状态。此时,社会利益多样化,思想形态多样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社会分层重新排序,参照系也不再统一,民众变成了相对孤立存在的、均质的、分散的原子般的存在,类似于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种大众随之产生。

在通常状态下,由于工业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类型及地点容易变化的特点,大众的流动频率较为频繁,彼此之间也缺乏实际意义上的接触,也缺乏共同交流的时间,因而不易形成有力量的团体。即使成为团体的一员,组织的束缚力量与以往相比也较为松散,因而受到团体力量的约束较少,个人的自由度增加。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媒介化社会的形成,大众不容易接受他人的意见,却倾向于通过报刊或网络等传播媒介接收或传递信息。由于前者被认为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痕迹,所以他们常常以网络媒体作为自己环境认知、思想态度和行为等产生的依据,较容易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这为传媒参与治理或预防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能性。

(2)网络媒体协助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

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和多元分化的社会现实,促使了大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和对社会现实参与强度的剧增,也催促政府由以往那种功能相对单一的统治机关变为满足一般公共需求的服务机构,并在一些领域退出。在退出或达不到的区域,政府势必寻找其他组织协助其进行治理。

网络媒体协助国家进行治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传媒资源具有公共属性等特点,其身份也主要是在其自身特点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的。但是,又由于其公共性,导致传媒的身份构建并非全部来源于自身,而是在大众等因素的共同参与下,其关于“自我”或“他者”的身份意识才得以确立。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导致民众自身意见表达的渠道和机会增加,民众参与媒体建构的程度也在加深,民众与媒体之间“自我”的身份认同度增强。其次,传媒所富有的意识形态特征,使其具有非同寻常的战略地位,因而保持党对媒体的管理地位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对其管理却可以探讨。网络媒体的多种强有力的功能及无孔不入的特点、风险社会的宏观语境及政府退出多种领域而遗留下来的治理空白,为传媒获得较独立的、认可度较高的身份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也是网络媒体协助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良机。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媒体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程度大小意味着客观与否和可信度的高低,并直接影响民众对其身份的认同,而受众对网络媒体的身份认同度则决定着传媒对其的影响和传媒治理功能的效果;另一方面,为了规避网络媒体自身所具有的负功能及各种违反媒介伦理的情况发生,国家也有必要将其置于宏观控制之下。这种国家控制下的传媒协作治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中介作用,避免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现象发生,增加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进程,可以有效规避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与敌视。

三、传媒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由于信息时代媒介化社会的形成和由于社会形态改变所产生的类似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种“大众”的生成,以及政府在某些领域退出而留下的管理空白,都给网络媒体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能性。网络媒体应把握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发挥自身功能,积极促进群体性事件的解决。

1、建构正当性,保证风险分配的公平正义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心态,是民众所在社会现实的影像。以群体性事件中的谣言为例,如果从传播渠道和社会政治性质的角度来定义它,则会得出与其传统定义不同的说法。用美国学者卡普弗雷的话来讲:“谣言是对当局的一份报告,谣言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迫使当局开口说话;同时,谣言还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它经常是反对派的发言,官方的辟谣并不能说服它。谣言提供的信息与官方信息是并行甚至是相左的,谣言是一种‘反权力’”。[14]这种“反权力”的群体心态,也是我国社会社会转型期民众的社会公正感失衡所导致的相对剥夺感及怨恨情绪的产生等一系列负面情绪的反映。但是,也不排除一部分人非法集结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局面发生。从总体来看,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多元分化的现实及冲突存在的程度,它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有积极的意义——它意味着旧有的制度或机构已经与新出现的社会现实产生矛盾,提醒着政府对注意平时忽略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反思,并对相关规章制度、机构或处事方法重新评估或修订。正当性作为社会公正感存在的基石,无疑应该是政府反思或对原有制度重新评估的一个标准。

萨奇曼认为,正当性是一种概念化的观念或假设,认为某个实体的行为方式就社会所建构的规范信仰或价值观而言是适当而可以接受的。在这里,“适当”指理性层面上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可以接受”则指在经验层面上能最终得到的“实际认可”。[15]网络媒体参与正当性的构建,有利于扩展行动的正当性过程,使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大众所认知并认可,有助于促进社会风险分配的公平正义、消除社会公正感失衡这个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温床,从根源上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推动社会制度的演进。但是,由于社会的分化和个人考虑问题视角的不同,正当性并不像合法性那般稳定及可操作,它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使得自身更加复杂。另外,由于“分配”意味着权力、义务、责任和机遇等因素的配置,正当性的建构也能够促进社会风险分配的优化,强化风险与责任之间的联系,避免风险的不正当转移,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调整合理化。它不仅可以避免部分人处于风险控制的底线之下,而且可以限制风险的生产者因不需要承担风险或可以减少承担风险的直接责任而产生的从事风险作业的动机,进而减少有害风险的发生。针对正当性和风险分配的以上特点,网络媒体参与正当性的构建,可以从传媒吸纳、传媒评论和传媒动员等方面展开。

以传媒吸纳为例,网络媒体所具有的议程设置功能,使其在传媒吸纳方面占据优势。网络媒体可以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提供意见表达渠道,并汇聚各类表达意见。同时,网络媒体可以给予合乎正当性的特定类型的人物及事件以显著关注,赋予其社会地位,从而改变不同群体之间力量差异过大的情况,也间接改变了风险分配的情况,最终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保护。另外,网络媒体背后所存在的政府色彩,不仅利于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对构成侵犯正当性的人物或事件进行惩罚,而且还可以影响民间公众议程和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相互吸纳,从而促进民间正当性议程进入官方的政策议程,从而加大官方的政策议程获得民间正当性认可的程度。

2、创建网络公共领域,打造风险社会的预警机制

风险社会固有的语境,导致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公众常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通畅,有时甚至出现阻塞的情况,“安全阀”机制失灵,民意被挤压到受制度约束、秩序约束、行政约束等方面约束相对薄弱的网络虚拟世界中,并宣泄郁积的情绪,广泛而深层次地讨论各种社会议题。网络媒体所具有的承载和表达民意,及其对社会公正的呼唤等特点,为传媒搭建网络公共领域夯实了基础。另外,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16]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理性的讨论空间和促进围绕特定问题形成风险共识等一系列预警系统,能够为有效解决风险社会矛盾的多发状态和现实生活中安全阀机制失灵的无奈造成的尴尬提供帮助,也能弥补虚拟网络讨论中易出现的偏激观点和语言暴力的缺陷。因此,媒体参与创建网络公共领域意义重大。

哈贝马斯指出:“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 [17]由哈贝马斯的论述可知,公共领域的构成包括公众、公共舆论、公共媒介或公共场所这三个因素,而每个因素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即公众的参与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并且公众群体要拥有一定的规模,且要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公共舆论则要求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意识,并在公众讨论的情形下形成;公共媒介或公共场所则是公共领域的物化形式,也是公众舆论的表达手段。网络媒体对公共领域的构建,亦应该紧密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

从网络媒体的受众来讲,它的特点较契合于公共领域建构中关于“公众”的要求。这是因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不直接牵涉到大部分网民的切身利益。然而,事件背后所涉及到的问题又具有他们值得关注的普遍意义,因而他们对该事件是以私人身份关注和参与的,也是自愿和自由的。另外,由于民众收入的提高和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得社会各阶层进入网络的门槛几乎不存在;中国网民的基数是以亿为单位计算的,而著名或权威的新闻网站数量有限且挑选新闻的标准存在相似性,这使得对任何群体性事件加以关注的人群规模都是巨大的,也更加容易形成大规模的公共舆论。由于公共舆论有助于纠正以往那种导致社会公正感失衡的社会风险配置不正当的情况,并刺激了公共权力为追求其正当性而努力的局面,因此确实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起到了影响、监督和约束的作用。但是,公共舆论也存在一些不易被察觉的缺陷,即往往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埋下伏笔。这是因为,在“沉默的螺旋”影响下,基于对未来趋势的预测,人们会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调整,会出现占据优势观点的声音越来越大而处于劣势的声音越来越小的状况。实际上,后者并不会彻底消失,而只是作为未曾表达的观点隐性存在。在“沉默的螺旋”作用下,这种观点会持续郁积在后者心中。按照社会学关于冲突程度的跳跃性观点,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太狭窄,很容易忍受到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18]这个观点如果成立,那么受到公共舆论“压迫”的那一部分观点,有可能会从完全沉默发展为突然爆发。因为事先缺乏预兆,因而更容易造成更大的破坏。但对该情况的预防并非全无对策,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新闻敏感性,使其在发现未曾被关注的民意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而且其所具有的议程设置功能也能够对那些“沉默”的民意赋予显著性,将其情绪排解或消化,从而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另外,由于泛政治化意识的存在,国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否与公共权力相关,但最终都会被置换为民众与权力机关或其成员之间的矛盾;而网络的匿名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又使得这类事件的参与度和批判意识较高。但是,并非所有事情的发生都与公共权力相关,也存在受众由于受自身的主观意识判断错误和表达不规范等因素造成误解的情况发生。在后一种情况中,国家受到了委屈。然而,网络媒体可以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探讨氛围中(虽然网络世界的讨论存在着语言的暴力现象为其涂抹上了不理性的色彩,但完全理性的讨论毕竟只处于理想化之中,而且网络世界确实存在着许多理性的见识卓越的帖子。瑕疵并不能掩盖玉石的本质,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的网络世界也可以看做为理性讨论的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运用议程设置来对相关议题进行设置而达到归因引导的目的和运用意见领袖的精英地位对改变公众不当的等方式引导公众对事件进行归因,从而寻找出真正影响自己的因素。通过有效而合理的归因训练和归因引导,网络媒体能够降低相对剥夺感所导致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

总之,网络媒体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可以有效规避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和理性社会的形成。但是,在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种社会事务的治理中,网络媒体也仅仅是处于协助治理的地位;网络媒体的功能虽然强大,但是其发挥的空间却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社会问题的解决,还要取决于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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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晓越、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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