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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批评的无标准论与标准的多元性

刘建明

2012年11月27日13:26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否定媒介批评的标准,必然导致媒介批评失去必要的尺度与依据,使批评陷入随意性。媒介批评标准具有多元性,根据批评对象不同采用不同标准,同时运用聚合标准与具体标准,有益于评价媒介的针对性与准确性。但标准的多元性容易被研究者误认为批评标准游移不定,而否定标准的存在。

【关键词】媒介批评;批评标准;意向标准

有人强调媒介批评“没有标准”,也不需要标准,说:“媒介批评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使用的主要是人文学科的思辨方法,因而是不可能确立标准的。”有人以西方媒介批判者“没有为批评设定标准”为根据,断言:“人文科学本质上是反标准的,因此所谓的批评标准,要么是错误的(不符合人文认知论),要么是无效的(大而无当、空疏)。”[1]这种无标准论,无疑是在提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批评戏谑。

一、无标准说的荒诞

人文批评是否有标准,不仅是个常识问题,而且大量有关批评标准的论述足以推倒这一结论的荒诞。人文学科的实质是人文精神,坚守人文关怀,维护人的权利、尊严与生命,这恰恰是人文批评的主要标准。没有这一标准,就谈不上人文科学,批评者不可能对人文现象做出正确的判断。

有人针对媒介批评的标准问题强调:“西方理论批评界是很少提‘批评标准’的,认为这与人文学科的多元化旨趣是违背的,比如艾伦就说过‘毕竟有关电视的研究是没有严格或有效的标准的’。”[1]且不说这里用“电视研究”偷换“电视批评”的概念,就绝大多数西方媒介批评者而言,主张媒介批评有标准是一种共识。

欧洲批判学派的哈贝马斯曾说:“‘理想的言谈情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批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于这一情境的‘无限接近’是可能的。”[1]美国的媒介批评家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下面,我将陈述自己关于美国媒介系统的批评标准。当你试图通过评价媒介的实质性效果来理解媒介意义时,孤立地将一个变量作为决定性因素,通常是很难作出准确的评价的……”[2]英国媒介批评家尼古拉斯?加汉姆一直呼吁建立媒介批评的标准,他指出:“我们需要认真考虑标准的可能性,而不是对个人体验或意识形态权力立场的暂时有效的表达。”[3]否定西方媒介批评的标准说,只能是一叶障目,闭门杜撰。

认为“人文学科在本质上是反标准的”,是对人文学科的本质毫无所知。在最能代表人文学科的文学批评中,很少有研究者否定批评标准。美国文学批评史家雷内?韦勒克在《哲学与战后美国文学批评》一文中写道:“批评就是识别、判断,因此就要使用并且涉及标准、原则、概念,从而也蕴含着一种理论和美学,归根结底包含一种哲学、一种世界观。”[4]我国有的学者指出:“文学批评标准客观存在,理由有三:必要性;可能性;中外文学批评标准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是文学批评标准没有普遍性,它有着种种破坏普遍的异质因素:历史推移性、民族性、主体多元性。”[5]

凡评价事物都有标准,都需要标准,尽管确定正确的标准往往各执一词,很费周折。从不同视域分析,媒介批评的标准不止一个,不同批评者、不同国家,甚至评价不同媒体都有不同标准。例如,评价电视用收视率标准,评价报刊用发行量标准,评价媒体的权威性用重大报道的影响力标准,评价媒介作品用思想性与艺术性标准,评价媒介制度用能否促进媒体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为标准,如此等等。但不管哪种标准,只有维护真善美、反对假丑恶,有利于社会进步,才是有益、正确的标准。媒介批评无标准和标准无效论,实际是对媒介运作及其影响的优劣难置一词,无法对其是非良莠做出判断,不能不是一种荒诞、唐突的结论。

二、标准的具体化与多元性

媒介批评的无标准说,可能产生于对标准的复杂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把难以厘清的问题视为四大皆空。批评要有标准,就像射击要有靶子一样,既是批评者确立的评价尺度,也是批评动机的直接体现。批评者依据某种尺度权衡媒体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媒介批评得以进行的起点,但这会遇到一个突出问题,即不同批评者有不同标准,可能主张用不同标准评价媒介,得出的结论不会大相径庭吗?实际上,不同标准并不是评价媒介的随意性判断,而是对不同批评客体适用尺度的差异,例如,评价电视节目既可用收视率标准,也可用内容定性(判断内容是非好坏)标准,这些衡量媒介现象优劣的不同标准只能因批评对象不同而定。

再比如,每条新闻报道的都是不同事件,在内容上难以类比,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内容标准,这样,评价新闻就产生了不同标准,只有把适用同类媒介现象的尺度作为标准,才有可比性与可行性,标准的确切性也就清晰了。媒介批评标准同批评者的人文观念、人文标杆,以及审美趣味和审美眼光密切相关,离开人文追求的所谓标准是根本不存在的。实际上,批评界存在许多媒介批评标准,不能说所有标准都是正确的、有益的,但批评者使用的每一种标准都应是其媒介价值观的反映。

当一种标准确定下来并被人们普遍认同,媒介批评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并被社会和媒体所接受。恰当的批评标准有助于人们对媒介活动的正确认识,强化传媒人正确的传播意识,引导媒体提高自身的传播水平。可见,媒介批评标准的产生,是媒介活动经验的概括,因而必然是原则性的,带有普遍规律性。就一般情况而言,对媒介现象的评价应是具体的,确定和运用的批评标准也应是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譬如,评价媒介的立场,显然不能硬套在对某篇作品的评价上;对记者言行的批评标准,也不适用于对媒介市场的经营批评;即使评价媒介作品,对各种体裁的批评也各自有其具体的标准。如果一定要把各种标准统一化,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没有必要。

从根本上看,媒介批评的标准具有多元性,包括若干具体标准,例如法律标准、是非标准、伦理标准、社会效果标准(收视率、覆盖率、受众满意度)等,它们有相互重合的内容,又各自适用于一定的批评对象。对某个媒介现象的评价,只能选择其中一两个标准来分析;对媒介作品的批评,这些多重标准也都适用,比如一篇作品是否有违法的内容,是否背离社会伦理,是否宣扬谬误(是非),传播效果如何等等,都可用某个或某几个标准加以分析。

如果从作者写作意图和表达方式来评价媒介作品的好坏,更具有普遍的评价意义。正如文学批评的思想标准和艺术标准一样,不能将其与具体标准混为一谈。分析媒介的是非优劣依据更宽泛的标准,即把某些具体标准统合为更广域的标准,只能归纳为意向标准和再现标准。实际这是指关于作者传播意图的标准和再现生活手法的标准。

在媒介作品中作者持有什么立场和情感,按照什么样的“是非标准、伦理标准、真善美标准或法律标准”来选择、处理和传播事实,恰恰反映了他们的意向(意图)。因此,评价作品的意向标准具有高屋建瓴的批评意义。同样,评价媒介作品的真实标准、材料选择标准、结构标准和语言标准等,可统合为再现标准。这两个视阈更广阔的标准,融合了若干具体标准,体现了媒介批评标准多元性的广度与深度。面对标准的这种复杂性,很容易让一些研究者熟视无睹,提出媒介批评的“无标准”论。

三、重视媒介批评的意向标准

W?K?威姆塞特和门罗?C?比尔兹莱在《意向谬误》一书中谈到文艺批评时指出:“作者的意向同文学批评家无关,因为含义和价值只存在于已完成的、自在的、公开的文学作品之内。”[6]显然,这两位学者认为:“就衡量一部文学作品成果与否来说,作者的构思与意图既不是个适用的标准,也不是个理想的标准。而且在我们看来,这是一条深刻触及到历来各不同的批评观念之间某些分歧中的要害问题的原则……文学批评中,凡棘手的问题,鲜有不是因批评家的研究在其中受到作者‘意图’的限制而产生的。”[7]W?K?威姆塞特和门罗?C?比尔兹莱是研究文学批评的,从他们的论述看,某些文学批评家也是赞成意向标准的,他们二人则不赞成。如果把文学批评的“意向”概念引进到媒介批评中,恰恰是适用和重要的,因为对新闻作品与记者的意图、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评价,恰恰能看出媒体或记者的动机和立场,应成为媒介批评的重要标准。

抽象的意向标准是不存在的,要通过是非标准、伦理标准、真善美标准反映出来。媒介不单是把某些事实告诉受众,主要是借助某个事件说明一种道理,常以隐晦的手法表达媒体对事件的态度,实现自己的传播意图。媒介批评对媒介作品的评价,以作者的意图是否正当,他想如何影响受众,或想把受众引向何处,是批评者应当重视的标准,否则根本无法对媒体的立场做出判断。

评价媒介作品的意向标准,大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真相,真实揭示了事件发生和变动的原因,媒介作品在这些方面反映得真实、全面,说明作者的意图是正确、健康的,想把社会真相告诉受众;否则说明作者的意图是阴暗、诡秘的,企图蒙蔽受众的眼睛,达到欺骗受众的目的;或说明作者没有深入生活,采访草率,没有挖掘到事实真相,显露出责任淡漠的意向。

第二,评价媒介作品还要考察作者是否抱有教化和净化社会的意图,即作品内容是否有益于人的精神生活和社会发展。作品抨击人类社会中丑恶、腐朽、落后和僵化的东西,肯定人类社会中美好、正义、充满活力的东西,升华人的思想境界,推动人走向完善,这样的作品无疑蕴含作者对社会和受众良好的意向。在一般意义上,有益于人类文明的媒介作品,都应该给予肯定,特别是要肯定作者的善意。否则,就应指出它的谬误,揭露其歪曲真理和毒害受众的用心。也有些作品既没有恶劣的意图,也没有什么教益,这样的作品不值得置评,不会成为媒介批评的对象。受到批评的都是最好或最坏的媒介作品,因为只有两极化的作品才能引起社会的震动。

第三,作品的教益也涉及是非理念。按照意向标准鉴别媒介及作品的是非,判断它对人民有利还是有害,是每个正直的批评家首先应重视的问题。是非问题主要指那些有关公正和多数人利益的事实,在生活中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媒介作品以是为是、以非为非,或将二者颠倒,都隐含着作者的意图。一个国家要维持自己的管理,就必须首先按照一定的是非标准处理各种问题;一定时代的传媒人用其鉴别人们的言行,都由媒介作品得到强烈的反映。判断媒介的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洞察作者和媒体的意图是否正确,显露出媒体或明或隐、或多或少的是非倾向。这样看来,意向标准也有多重性,并没有排斥“人文科学的多元旨趣”,因为意向本身就有真善美之分,或有法律是非、伦理是非或传播效果的印证。

参考文献:

[1]刘自雄.为媒介批评正名[M]//董天策,主编.中外媒介批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13-14.

[2]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 穷民主[M].谢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38.

[3]尼古拉斯?加汉姆.解放?传媒?现代性——关于传媒和社会理论的讨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255.

[4]王君超.解读媒介的负面影响[M]//媒介二十五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29.

[5]陈翠萍.文学批评标准的必要性和普遍性[J].广西师院学报,2000(3).

[6]林骧华,主编.西方文学批评术语[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458.

[7]赵毅衡,选编.新批评文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09.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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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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