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视频、几张照片,放进微博里,引起的效应不容小觑。在即将过去的2012年,微博反腐被形象地描述为“微博一转,关注数万;纪委一动,倒下一片”。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表示,“微博反腐”虽不是治本良策,但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反腐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渴求。她同时认为,“微博反腐”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把握不好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祥在自己的博客里表示,当网民试图通过微博发布官员的贪腐行为事实或相关证据,其他网友通过“围观”揪出腐败官员时,可能会造成“误伤”,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名誉权、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相冲突。对于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需要树立这样的理念:网络监督不是非理性宣泄,同样需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学者孟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微博反腐”可以看做公民通过互联网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宪法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刑法还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构成这一罪名。
孟强认为,微博中提及的腐败事实或证据涉及有关公职人员的名誉和隐私时,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存在真实恶意,即便存在一些不实之词或“不恭敬”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限制,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公认的法律原则。
有观点认为,如果网民通过微博爆料了某位官员涉嫌贪腐的事实或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披露的内容不是事实,尽管爆料者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但是由于微博传播的巨大影响力,已经对该官员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贬损,该官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对此,孟强认为,如果某位公职人员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诽谤罪”这两个自诉的罪名,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维权行动必须是个人行为,不能利用自己所在的公权力机关。”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对通过网络发帖、发微博批评或举报地方政府的一些行为,公权力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强势介入,甚至“跨省追捕”,使得该罪名成为“问题官员”的挡箭牌,公民、媒体的正当监督权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受到打击报复。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了“侮辱、诽谤罪”成为公诉案件条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值得关注的是,公职人员和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不雅视频或照片是“微博反腐”中最能吸引眼球的。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已经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表明,官员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往往与经济腐败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介入官员私生活领域,对于官员身上的道德缺失现象,都是由党纪、政纪进行规制,很多时候是“民不举官不究”。
当网民把涉及官员私生活的相关内容发到微博上时,是否有可能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政府公职人员的私生活不能违反法律、党纪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对政府官员的伦理要求,和名誉权一样,其隐私权应受到限制。但是,对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不是对其隐私权的彻底剥夺,与官员所任职务或执行的公务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纯属个人的事务,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官员作为原告,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官员应承担证明微博公开的隐私信息与其所担任公职、执行的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对微博内容进行监管是网站的法定义务。
不少学者认为,未来的立法规范在平衡网民监督权与公职人员人格权的时候,应明确界定网民行使权利的边界及监管措施,比如规定与腐败行为或腐败者不相关或没有合理联系的官员私人信息或者第三人的信息,不能进行肆意披露,针对微博中的不实信息及时进行查证和辟谣。(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