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国家版权局召开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征求会上,来自作者、出版社、网站、学者、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代表,殷切期待《办法》的出台,能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
代表们就《办法》的修改,纷纷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聚焦为四大热点。
稿酬标准涨3倍以上,算不算低?
《办法》将原创作品的付酬标准从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将翻译作品的稿酬从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
尽管原创作品的稿酬大幅提高,但作家肖复兴认为,和整个物价上涨指数相比,仍显不够。“上世纪50年代末,作家孙犁一篇中篇小说《铁木前传》的稿费是6000元,在当时能买个四合院。到了1995年出版《孙犁文集》时,拿到的稿费是1.4万元,虽然比上世纪50年代的6000元高出不少,但已经不算什么了。”肖复兴说,现在《办法》里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差距比较大,出版社或刊物往往是按照最低标准付费。他建议,缩短两者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最低标准。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吕洁也认为,对绝大多数作家而言,能拿到的稿酬基本是按最低标准的,只有少数强势作家能拿到版税或一次性稿酬。因此,她建议提高最低标准,把原创作品付酬标准,从每千字100元提高到200元或300元;把翻译作品的最低稿酬,从每千字80元提高到100元或120元。
会导致“以行政代替市场管理”?
有代表提出,目前的稿费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基本上是市场化运作,出台这个《办法》是否会导致“以行政代替市场管理”的局面?
对此,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说,这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1999年的报酬规定相比较,有些规定是没有任何改动的。比如,依然遵守“约定优先、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这个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没有约定稿酬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办法》。
因此,《办法》与市场运行并不冲突,两者是互补关系。
此外,《办法》明确了报刊转载的稿酬收转的问题,理顺了不同部门规章办法的冲突规定。
按照1999年的规定,报刊转载稿费找不到作者的,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这规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抵触。实践中,存在着个别代理机构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授权,擅自从事报刊稿酬收转业务。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收转机构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报刊社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交纳转载稿费后,就不再承担向作者付酬的义务了,对应转付责任依法转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稿酬提升后,是读者来埋单吗?
尽管修订后的稿酬最低标准引发了较大争议,但出版方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稿酬提高导致成本提升,最终可能会转嫁给读者,如果真出现了这样的局面,读者能接受吗?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助理王齐认为,目前的每千字100元至500元,是合适的,如果再提高的话,就有可能超出现有市场环境,最后造成有价无市。他说,商务印书馆出的基本是学术方面的作品,印数在3000到5000册之间,如果无限提高稿酬、版税率的话,对出版社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因为出版社有定价权,这样肯定会提高订价,把成本转向读者和市场。
“假如把稿费标准提高到最低每千字100元,出版社的总成本将提高7.5%;在图书定价不变的情况下,毛利率会由19%下降到14%;如果维持这个状况,图书销售价格要提高15%。若是按照每千字150元支付稿酬,出版社总成本将提高20%,在图书定价不提高的情况下,毛利率将是负数。”人民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陈亚明分析,这样最后可能把定价成本转嫁给读者。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则认为:“稿费提高带来的成本提升,出版社为什么不能通过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利润率来解决?这是需要考虑的。”
网络发表,如何支付稿酬?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网络作品与正式出版的作品相比,品质是有差距的,如果完全根据第五条约定的基本稿酬标准,显然是偏高的。”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建议,“对网络文字作品支付稿酬,上限可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标准,下限可参照原有规定的下限,也就是说原创数字文字作品每千字30元~5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10元~15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3元~3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20元~300元。”
中国作协曾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多数网站使用文字作品都是不付酬的,大量的网络转载根本不付酬。对此,吕洁认为:“与网站签约的作家所发表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可以比纸质作品标准低,甚至低很多,但是必须有一个标准,否则就成为一纸空文了。”
在意见征求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最后表示:“将在开门、透明、公开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所提出的科学的、理性的意见,加快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之后,出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