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徐隽)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代表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约定凯爱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开发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梁山县政府出让1500亩土地给凯爱投资公司使用。同年5月,禹晋永在项目及土地未获合法审批、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以凯爱投资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对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进行招标。
中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保安监控、Internet无线网络覆盖和楼宇自动系统等投标,共汇入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52.2万元。同年10月25日,禹晋永在未履行开标、评标等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以其在同年6月注册成立的北京凯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科软股份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因对招标主体和招标程序产生怀疑,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中科软股份公司投标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禹晋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宇修理厂被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赔。
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仍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假借运作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招标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27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