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弱”冲突案件中传统媒体的理性应对
在一个网络民意崛起的互联网时代,以往媒体设置公众议程的局面发生改变,网络已经不仅仅是传统媒体的信息源之一的角色,而且开始为传统媒体设置媒介议程——它不仅提供信息(真实或虚假的),而且推动传统媒体持续关注的热度及报道方向,在声势浩大的网络舆论面前,一贯强势的传统媒体逐渐势弱。
然而,传统主流媒体仍然应当承担起引导舆论、监督社会的媒体责任。在“强——弱”冲突案件中,民意的理性表达,仍然离不开传统媒体的引导。
(一)及时介入,积极引导
现阶段,我国社会“强——弱”冲突案件频发,传统媒体报道滞后于网络舆论热议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而且难以避免的现象。然而如何在滞后报道中做到相对及时的介入、掌握舆论的相对主动权,是传统主流媒体在此类案件报道中值得关注的课题。
1.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网络舆情可以理解为在网络空间里,公众对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所持的意见、态度和情绪的总和。网络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的特点和优势,因而成为公众发表和交流对社会各类问题、现象和事件的态度和意见的重要场所,是民意表达的集散地,也是社会舆情表现最为集中的场所。
舆情监测系统承担了信息采集、处理和舆情分析等多项功能。比如中国青年报开设了舆情频道[5],提供自主开发的舆情产品“中青华云舆情监测系统”。周岩毁容案经网络曝光后,中青在线运用中青华云对案件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统计出每日发文数、最活跃的论坛站点和新闻站点,并完整呈现事件发展的全过程。从2012年2月24日开始,案件在网上以惊人的速度传播;2月27日,关注热度达到最高峰;29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人物报道《走近安徽少女周岩》。
目前,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多应用于政府机关,传统媒体也应当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把握社会舆情走向,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传统媒体的新闻敏感,也有助于传统媒体把握时机及时介入,从而理性地引导舆论。
2.报道事实与反映舆情并行不悖。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地反映舆情,而不应当对舆情视而不见或扭曲处理。这不仅是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基础,也是传统媒体树立媒介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报道事实与反映舆情并行不悖,一方面要求传统媒体在新闻采写过程中不能忽视民意,另一方面也要求媒体必须在报道事实的基础上反映舆情。
2010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群众来论《我爸是李刚,药家更嚣张》,文章将药家鑫的身份定性为“富二代”,并联系杭州飙车案(胡斌案),称“药家鑫如此穷凶极恶,是不是也想到可以用钱摆平?”……这样的报道虽然是激愤的民意的真实表达,但完全脱离了对案件事实的报道,难免有屈从民意甚至煽动民意之嫌。
(二)立足事实,尊重法律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记者应当遵循新闻报道基本准则,接近核心信息源并多方取证,对任何一方提供的信息都要保持必要的警惕,进行核实。对“强——弱”冲突案件的报道,传统媒体要及时介入报道,向受众提供客观、准确的新闻事实,保障受众知情权,并引导舆论恢复理性。以邓玉娇案为例,在传统媒体介入前,舆论对邓玉娇案的想象建立在“娱乐城”、“异性服务”、民女刺死政府官员这些含糊不清的信息之上。但随着传统媒体的介入,其所呈现的丰满的新闻事实将邓玉娇从“烈女”的神坛上拉了下来,甚至招致了舆论讨伐,但真实、客观的报道才是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对社会负责任的媒体行为。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的主要功能之一,但舆论监督应当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前提。在对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公众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专业性不强,因此传统媒体在提供准确的新闻信息的同时,也需要对部分事实予以解释。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遭到了舆论攻击,而当他在庭审中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时,舆论再一次被激怒,认为一切辩护都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借口。“激情杀人”①一词在药家鑫案中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在我国刑法中也并无明确规定。应当说,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是在正当行使其辩护权。可惜传统媒体在当时只是对律师提出这一辩护理由这一事实作了报道,却没有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来缓解舆论情绪。直到一年后的哈尔滨杀医案中,“激情杀人”一词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也有媒体在第一时间联系到药家鑫案并作出专业解释。
尊重法律,还要警惕民意审判对司法的干扰。药家鑫案中,也曾有一些媒体发出警告,不要让社会舆论“绑架”法律,表现出了成熟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新京报》发表评论《药家鑫案:鼓励法官独立判案》,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发表意见,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但有权作出判决的只会是法官”[6];提出“允许公众广泛讨论,更鼓励法官独立判案”。《光明日报》刊发《媒体,请还司法审判一个独立空间》,认为“无论是‘保药’的‘呼吁’,还是‘杀药’的‘呐喊’,都已经违背了支撑司法公正的一块基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7]《法制日报》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使法官公正、有序地行使审判权,又可能引导法官紧随民意,影响其办案思维”,呼吁法官独立判断。[8]
(三)超越个案,反思制度
2009年5月16日,沈阳发生小贩刺死城管事件(夏俊峰案),造成两死一伤。案件由于城管与小贩强弱分明的差别而牵系着公众的敏感神经。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不服遂提起上诉。2011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2011年5月10日,《东方早报》发表文章《“夏俊峰案”倒逼城管制度》,作者沿着夏俊峰的个案悲剧追溯了不长却复杂的中国城管史,引用中科院教授冯有为的话感叹“他们都是制度的牺牲品”,如果相关制度不能变革,类似夏俊峰案的悲剧还会在公众的视野内再度发生。[9]《中国青年报》也将目光投向了城管制度问题,其刊发的《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从一部刚刚从死亡线上被拉回来的、可能制约城管制度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说起,通过采访专家解析了制度两头——小贩与城管——两个群体的矛盾与悲剧,并联系国外经验对中国城市管理问题提出意见,最终寄希望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对房屋拆迁、城管执法等行为进行制约。[10]
(四)平衡报道,构建公共舆论空间
平衡报道,首先体现在新闻报道中要呈现出当事各方的声音。主流媒体要提供有效与全面的信息,不能只相信流言与单方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最终会造成公众把舆论的想象当作现实。邓玉娇案中,各方当事人都相对缄默,只有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一直源源不断地向外界释放信息。在此情况下,有些媒体完全站在律师一方、将律师所提供的信息与材料作为新闻报道的素材。律师的立场不可能是中立的,这种只呈现单方信源的报道必然具有倾向性,容易误导受众。
平衡报道,其次体现在传统媒体对民意的塑造。在“强——弱”冲突案件的报道中,传统媒体更应注意理性表达,避免煽动民意。前文提到,《南方都市报》于2010年11月29日刊发《我爸是李刚,药家更嚣张》一文,此时药家鑫案刚刚进入公众视野②,南都作为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对药贴上“富二代”标签,难免有煽动民意、将事件引向阶层矛盾冲突的发展方向之嫌。
结 语
当前,网络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随着网民数量的持续增加,网络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舆论表达最为活跃的场所,是社会舆情的“晴雨表”。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频发的转型时期,“强——弱”冲突案件极易引燃网络舆情,从而迅速成为焦点并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类事件的新闻传播活动中,网民已不再受传统媒体对事件的关注热度及报道进程的限制,甚至影响事态发展的方向。
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媒体应当认清“强——弱”冲突案件中的网络舆情特点及其成因,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系统,在社会舆论压力形成之前或之初及时介入报道,掌握控制网络舆情的相对主动权,警惕媒体与民意的断裂,并在坚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原则上,超越个案,反思更为本质的制度性问题。此外,传统媒体要尊重各方意见的均衡表达,真实、全面地反映舆情,构建理性讨论的公共舆论空间,这样才最终有利于引导舆论走向理性,有利于“强——弱”冲突案件实现正常化解决。
(作者单位:大河报社)
注 释:
①从概念上讲,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是指行为人本无杀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的刺激下,激愤而故意杀人的突发犯罪行为。激情杀人也属于故意杀人,但其主观恶性要小于预谋杀人。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到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或严重刺激行为人情绪的行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因此律师的辩护理由难以成立。
②药家鑫案案发于10月20日;11月28日才在华商网上首次出现,由于性质恶劣当即引发网友极高关注;29日,各大门户网站均在显著位置转载该新闻。
参考文献:
[1]中青在线.安徽少女毁容事件的舆情分析[EB/OL].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2-03/06/content_5830891.htm.
[2]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48a6580100zzkf.html.
[3]王怡.网络民意与程序正义[J].新闻周刊,2004(3).
[4]龙志.邓玉娇案:一个记者的立场[M]//.南方传媒研究(19):媒体与民意.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28.
[5]中青在线舆情频道.http://yuqing.cyol.com/.
[6]韩浩月.药家鑫案:鼓励法官独立判案[N].新京报,2011-04-02.
[7]肖国忠.媒体,请还司法审判一个独立空间[N].光明日报,2011-04-07.
[8]刘建国.药家鑫案,请让法官独立判断[N].法制日报,2011-4-19.
[9]王石川.“夏俊峰案”倒逼城管制度[N].东方早报,2011-05-10.
[10]付雁南.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N].中国青年报,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