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窦骁。京华时报记者张沫摄
出演《山楂树之恋》男主角的演员窦骁与新画面公司解约风波尘埃落定。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判令由窦骁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理由是演出经纪合同中,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2010年,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签订了《合约》。该合同约定,新画面公司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对于窦骁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新画面公司按比例收取酬金。此后,新画面公司为窦骁安排了电影《山楂树之恋》和《金陵十三钗》的出演机会,和其他13场商业活动,但窦骁认为上述活动并非新画面公司所安排。
新画面公司主张,窦骁未经其许可,在合同期内擅自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且未向新画面公司支付酬金。窦骁承认其确实参加了相关活动,并表示关于Zegna(杰尼亚)品牌及佳洁士品牌代言带有商业性质,但相关酬金已经向新画面公司进行了支付。
窦骁在一审诉讼中认为,新画面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并且涉案合同的订立存在违法情形,故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约》无效或解除。新画面公司不同意,认为其不存在违法情形,同时认为窦骁存在违约行为,故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有效;判令窦骁向新画面公司交付其擅自与第三方签约参加演艺活动的全部合同原件并说明履行情况;判令窦骁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94万元;判令窦骁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则请求判令窦骁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94万元,以及因窦骁毁约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窦骁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合约》有效,予以解除;驳回窦骁的其他诉求;驳回新画面其他反诉请求。
新画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4月9日,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方围绕涉案《合约》能否解除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过审理,市高院终审改判解除《合约》,窦骁赔偿因其擅自参加演艺活动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因其毁约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