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补充主要内容
1、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的惩罚力度;
2、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强化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责任;
3、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明确消协公益诉讼资格;
5、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产品抽检责任、申诉处理责任等;
新《消法》亮点
1、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另,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提示:①“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但消费者应保持商品本身的完好,同时应防止退货过程中商品损坏,该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②7天退货期包括周六周日,并不是我们常说的“工作日”,但是“7天退货期”遇法定节假日可后延一天;③除特别约定外,无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负,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则运费由卖家承担。
2、平台提供者:应承担更多责任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消费者网购受损时,应向卖家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提供真实信息帮助消费者维权,若不能提供则由其承担替代责任。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防止不良卖家侵权的事先制止义务,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交易平台提供者还应承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先行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义务、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费者维权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协助,网络交易平台不能“一推了事”,应积极协助调解和妥善处理。
3、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提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应由经营者证明其商品或装修服务合格,若不能证明,则属于经营者责任。但消费者必须首先证明商品或装修服务确实存在瑕疵,这一点必须提示注意。
4、对欺诈经营者:加大惩罚力度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提示:针对欺诈经营者,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恶意销售,二倍以下惩罚赔偿。
5、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明确保护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提示: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该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加强,消费者可静观期待。
(解读人:应朝阳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