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之星”沉船事件报道职业伦理失范表现

董  茜

2016年03月23日11:26  来源:今传媒
 

摘 要:网络传播的发展与新媒体的崛起使得受众地位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的职业伦理失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长江之星”沉船事件报道这一典型案例所出现的新闻失实与缺少人文关怀职业伦理失范问题,反省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在追求新闻时效性的同时还应该确保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在灾难事故报道中,一个负责任的媒体还应当重视人文关怀与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关键词:湖南沉船事件;新职业伦理;新闻真实;公共利益

一、引 言

2015年我国新闻界接连发生多起新闻职业伦理失范事件。从姚贝娜死亡事件报道中记者蹲守病房外等待死亡和太平间拍照、天津港爆炸事件报道中对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报道的缺失、“长江之星”沉船事件“洗地文”的出现和南都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进行暗访报道引发争议,每次报道所出现的问题都是对新闻媒体专业主义和职业伦理道德的拷问。

由于新媒体广泛被运用于新闻事件报道中,权威网站、各大门户网站以及自媒体平台都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广泛的对信息进行传播,但在追求新闻时效性的同时,不专业的新闻采编往往会忽略对新闻客观性、真实性的判断。在灾难报道中出现新闻失实情况更是新闻从业者失职、失范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新闻价值难以发挥也是对社会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损害。2015年6月1日21时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当航行至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翻沉,造成442人死亡。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所呈现的问题就是近期的典型案例。

虽然媒体在此次事故中的表现较过去有一定进步。事故发生之后,广电总局便发文要求“今明电视娱乐节目停播哀悼沉船逝者”,而多家卫视也已从本周六开始自发地调整了节目安排。央视一套更是提前决定6月2日到7日停止综艺娱乐节目播出。这可以反映出媒体在面对灾难时,已开始自觉地对灾难中的相关人员给予人文关怀。但在这次沉船事件中媒体报道表现,笔者以为仍存在较为典型的新闻职业伦理失范现象。

新闻职业伦理是新闻从业者和媒体单位在新闻职业道德体系(包括普遍的社会公德和特殊的专业标准)中的逐个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1]。新闻职业伦理失范,一般可分为违背真实或客观、侵犯新闻自由、违反公共利益和侵害私人权利四种类型[2]。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的每一次伦理失范行为都受到公众和媒体自身的双重监测,因此此次报道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缺乏求证违背新闻真实

万州“长江之星”沉船事件发生的前20个小时里, 6月2日 14︰03《湖北日报》通过微博发布《国务院表示事故为“因大风大雨造成的沉船事件”》,随后这一消息被各大媒体广泛转载。当日下午17︰21,《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一文称“今天早上发布的《国务院表示事故为“因大风大雨造成的沉船事件”》源于一次内部会上专家的阶段性分析,不准确、不权威。”

灾难到来之时,受众还有死者的家属最大的信息需求便是事故具体发生的细节以及原因。媒体因此更应警惕未经详细核实的信息而过早做出定性判断。不权威的报道在网络环境中迅速扩散,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舆情事件,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对于灾难事故的误判。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新闻工作者在利用新媒体进行及时、迅速的报道时,对新闻源不认真核实缺乏求证而导致了新闻失实。随着传媒行业的竞争加剧,媒体在追求新闻时效性的同时,更要做到客观报道。专业的报道是对逝者最大的尊重和缅怀,记者对事件的信息必须力求准确真实,报道语言当严谨,尊重逝者的人格尊严。

三、道歉“卖萌体”与“洗地文”缺少人文关怀违反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般被用来泛指某些影响所有人并受到普遍承认的利益,例如健康、安全、国防、环境等”[3]。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在传播信息和通达社情民意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利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提出“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此次报道在这些方面都出现了问题,人文关怀的缺失也是这次报道媒体违反公共利益的主要表现之一。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必须顾及死难者家属的感受,避免新闻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此次报道中,首先是歌功颂德“洗地文”的出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当社会所有的关注点都在尚还沉没在水里的“东方之星”,在救援尚未结束部分媒体便开始发文煽情,把灾难报道变成“英雄赞歌”,仍会使用“重视领导”、“措施得力”、“情绪稳定”、“英模辈出”的报道思路。这种把对事故追查究责的重点转移出受众视线的煽情文,既是对民众和死者家属的不负责,更是对新闻事实真相的不负责,违背了新闻报道原则。

最为典型的是党管媒体一味的“粉饰太平”,将舆论导向问题作为报道重点。《人民日报》便搜罗了“八个感动瞬间”微博上发出《七日祭,不该沉默的八个瞬间》内容汇聚了八个灾难发生时的人物对话,用来歌颂所选对象的行为,并配以煽情的黑白图片。例如“6月1日晚9点20分,风雨交加,江宁轮货船长老李决定抛锚。此时,东方之星从旁驶过。‘我们到你们后面抛锚。’对讲机传来东方之星的声音,但不久,便没有了回应……”语言采用歌功颂德式的修辞手法,在沉船七日祭的时候,受众需要的是对沉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追责调查,救援尚未结束央媒便开始感动煽情,是一个权威媒体在传递事实真相,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失职的表现。网民炭黑称“再次印证了当局拥有把一切苦难变成赞歌的本领,令人深感无力。”(理论支撑)6月3日下午,海军工程大学在“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救援现场的长江大堤旁举行简短仪式,为3名在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潜水员官东、谢启峰、石柏岩分别记一、二、三等功。随后,这些被记功的潜水员家乡媒体,就不断挖掘他们的英雄事迹,把受众的注意力从灾难本身转移开,这种报道的内容在灾难发生之时完全属于本末倒置。类似的报道还有人民网将微博场中“为政府点赞”的评论,汇集起来,写成《网友关注长江沉船救援:没有努力就没有奇迹感谢所有救援人员》一文,《解放军报》发文《战士逃婚参加救援的战士》;这类“英雄事迹”大量出现在网上。这类文章并非不能发,但必须注意发文时机是否合适,需要顾忌受众对事实真相的迫切需求,这种在事故报道上“转移注意力”的做法会降低一个媒体的公信力。

这种因信息传递不当而公信力下降所引起的后果十分严重,例如,郭美美事件尚未澄清之时,红会微博提议捐款,半天之内收获网民10万个“滚”字,新闻报道需要从这种事件中进行反思,优秀而专业的新闻报道一定是坚守新闻价值,坚守新闻的客观真实,坚持服务于受众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否则类似的笑话和悲剧仍会上演。

其次,是在此次严肃话题下出现的致歉“卖萌体”。在前文提到的《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因缺乏求证而导致的草率结论,随后便发文致歉称“今天早上发布的《国务院表示事故为“因大风大雨造成的沉船事件”》源于一次内部会上专家的阶段性分析,不准确、不权威。我们甄别把关不严。虽然及时删除了,但还是造成了负面影响。感谢大家的批评指正。小编错了,还请大家谅解,继续支持我们的微博,好吗?”并配上“可怜”的表情以求博得同情与原谅。这种出错就改致歉的做法正是我国媒体所缺乏的精神,但是微博的结尾却有“卖萌”与“微博推广”嫌疑。微博、微信上使用的网络语言固然可以拉近媒体与受众的距离,但并非适用于所有场景,在沉重的灾难新闻面前,这种行文措辞十分不妥。如果事前仔细核对信息源而不是急于求成,也不会出现这种不负责任的信息发布。

从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在媒体转型时代中,在新媒体平台上,复杂而专业的新闻仍需要专业的新闻媒体与从业人员来进行采编,生产出具有核心新竞争力的新闻产品,才能发挥新闻媒体的传递事实的社会功能,传递事实是为了揭开事件真相发挥社会责任,而专业性的新闻报道必须做到“人文关怀”,遵行新闻职业伦理。

四、主流媒体缺少监督批评与事故追责报道

面对灾难、事故时,新闻媒体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传播救援工作中的优势与进展,另一方面也必须做到及时地对救援工作中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与批评。然而无论是在此次报道中还是其他灾难报道,我们都很少看到主流媒体对相关救援工作以及调查部门的质疑与批评,党报是政府的喉舌,在发出上层政策声音的同时,还需要替社会民众发出质疑、批评、监督的而声音。例如,轮船公司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与道歉,政府机构缺少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救援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都应该遭到媒体的批评。这种批评不是谩骂,而是在质疑与批评中帮助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帮助整个社会前进,这正是我们媒体所缺失的重要社会功能。习惯于“唱赞歌”的主流媒体却鲜见有这样的担当。而相比《环球时报》在2014年4月16日,韩国发生“岁月号”轮船沉没事件中,刊发社评,提出多个问题,强烈追问事故发生的原因,这种质疑与追问,也应当在国内灾难、事故发生时积极涌现。

参考文献:

[1] 展江.新闻职业伦理四大争议问题评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伦理资料库”关于新闻伦理失范的分类标准[EB/OL].http//ethics.nccu.edu.tw.

[3]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J].比较法研究,2005(5).

[4] 童兵.坚守主流媒体的担当[J].当代传播,2012(6).

[5] 陈力丹.传媒的基本职业理念[J].新闻前哨,2015(4).

[6] 张力元.微博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与对策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5(13).

[7] 马楠.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归因及对策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0.

[8]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reedom of the Press)著.展江等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 (美)科瓦奇(Kovach, B.),(美)罗森斯蒂尔(Rosenstiel,T.)著.刘海龙,连晓东译.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责编:王妍(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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