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我国新闻与传播学研究综述【2】
——基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闻与传播》全文转载论文的分析
(三)广播电视研究
图四
如图四所示,电视研究(30篇)论文数量远远高于广播研究(5篇)。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广电的细化发展成为共识,“平台战略、大数据意识、社交媒体、多屏互动、云编辑”等成为关键词。
有学者提出用“多屏的平台化建设,与有线网的台网互动, 加强互动体验、差异化策略与版权保护,基于内容优势打造品牌及发挥大数据价值”[13]应对互联网电视的挑战。对于运用社交媒体进行电视产业创新上,学者的思考更加深入,“社交媒体对于传统电视新业态的形成和促进潜在作用巨大,但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对更大规模用户市场的有效整合,并创造出产业化增值。”[14]
学者们对于媒体融合表现出了极为理性的态度,认为电视的媒体融合不能被动融合,也不能盲目扩张,必须以平台战略寻求融合、创新与发展。[15]更有学者认为不能视媒体融合为电视的救命稻草。电视不能将自己的内容盲目嫁接到其他载体上做大对手,不能把网民需求当观众需求,必须打媒介保卫战,掌握载体支配权,借助新技术的力量进行产业升级。[16]学者们对于电视产业的未来充满信心,认为作为传统媒体的电视,在媒介融合时代依然保持一定的活力,传统电视媒体要破除“惯性思维”,饱具创新与“再创业”的意识,与新兴媒体共生。[17]
从电视节目制作内容上,有学者借鉴美、英和荷兰的经验,提出我国电视节目创新的重点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强大的制作能力和创新能力。[18]
针对广播业的发展,有学者反思了广播进行全媒体发展的误区,认为并不是所有广播媒体都适合进行全媒体战略布局,目前广播处于媒介融合的初级阶段,必须实现媒介形态、结构、流程以及传播方式的全方位融合,在内容生产、资本运作和运营管理上进行创新,借力新媒体。[19]
综上可见,对于广电行业的融合发展,研究论文体现出了理性、深化的特点,这是基于在前期浪潮式实践和跟风融合之后的沉淀与反思,如何借助新媒体的力量,把握广电媒体自身的载体支配权和主阵地,将引导学者的研究继续朝广电媒介融合的纵深发展。
(四)网络与新媒体研究
图五
如图五所示,关于网络新媒体的研究中,关于社交媒体的研究与互联网历史文化、变革的论文数量较多。其中关于社交媒体的研究13篇、互联网文化研究(政治文化、趣缘文化、媒介文化变迁、网络语言等)12篇、新媒体变革8篇、互联网20年发展历史研究6篇。
1.互联网文化与新媒体变革研究。随着中国互联网发展进入纵深期,有学者认为:网络成为一种社会形态,对现实社会生态产生影响,重构着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20]有学者把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总结为十大新现象,即“围观现象、网络社群、公民新闻、网络维权、网络恶搞、网络动员、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网络扒粪、网民权利”,希望网络帮助中国社会塑造民主文明,并呼吁网络批评,提高网络对话质量。[21]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商业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互联网将成为中国崛起的催化剂,加速器和驱动力。[22]
互联网文化异常丰富,有学者关注到社会化网络的兴起使小众文化和亚文化朝大众化、主流化蜕变。[23]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催生了网络民主,具体可表述为一种中层民主。[24]有学者认为把互联网时代认为是理想观念市场的到来是不科学的,互联网令观念市场更加复杂,不仅和一国政府相关,还和全球治理相关。问题在于政府怎样规范,互联网也许会催生一种新的规范方式,更多地相信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的力量。[25]还有学者以网络流行语“APEC蓝”为研究对象,认为其以改变符号元素的组合规则来指涉大众传播中缺失的意义,打破“同构”,满足群体传播中的意义狂欢,促成了群体传播和大众传播两种形态的交织和互动。[26]
面对中国网络媒体的急速发展,研究网络新媒体变革的成果众多,关键词为“基因、转型、变局、变革、产品”,有学者认为今天的新媒体的核心要素是终端、内容、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连接)与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金融等服务),[27]有学者认为未来承载媒体转型的新产品和新业务,无论其外在的形态表现如何,几乎都作为服务整体商业价值的一个支撑工具而存在。[28]
2.互联网治理研究。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世界,政府对各种网络失范行为该如何管理成为研究的题中之义。部分学者关注到了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实名制问题,如有学者认为:实名制合法性的争议引出了我国媒体法制的结构性问题,即言论自由得不到积极的保障、以低效力且合法性值得质疑的规章代替法律规范等问题。[29]还有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微博实名制,认为政府强制推行的微博实名制成本过大而收益甚微,政府和利益集团是最大的制度受益主体,而普通公民则是最大的成本付出主体,因而微博实名制总体上是一个“不经济”的规制策略。[30]
关于宏观的网络社会治理机制问题,有学者提出治理重点为网络暴力、网络隐私侵害、网络侵权和道德失范。[31]有学者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视角展开研究,认为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确实处在重要的“重塑”期,传统治理阵营出现松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全球化成为共识,推动国际组织——国际电信联盟(ITU)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国际互联网治理。[32]
3.社交媒体研究。在对网络新媒体载体的研究中,社交媒体研究居于最核心的位置,相关文章总计13篇,其中8篇研究微信相关话题,如微信传播机制、微信威胁论、微信本体功能、微信成瘾、微信公共事件、媒体人微信公号实践等。有学者认为,微信业务对电信业务形成的所谓威胁实际是拓宽了通信场域的边界,将融合媒介的概念带入其中,预示了通信场域未来的走向。[33]关于微信公众账号,有学者认为:现在的微信公众账号只是一个个孤岛,交互性差、传播渠道单一、可供分析数据缺乏、没有标签、也没有搜索,运营层面同质化严重,版权无法得到保障,盈利模式缺乏,对内容管制,它目前不能成为自媒体的理想平台。[34]关于未来微信研究的方向问题,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的微信研究具有实践导向性、多层面性、多学科性等特点,但也存在肤浅性、功利性和滞后性等问题与不足。未来的微信研究需要重点从微信与公民表达、微信与舆论、微信犯罪与治理,以及国外微信发展等方面进行拓展与深入。[35]独辟蹊径的是蒋建国教授对微信成瘾的研究,他认为微信成瘾不仅具有网瘾的一般特征,其过度虚拟社交导致生活紊乱和精神空虚,也进一步疏远了现实人际交往,容易产生人格分裂,社交幻化和自我迷失。[36]
4.视频网站研究及其他类的研究。关于视频网站这一载体的未来发展方向,有学者提出,一是拥有内容者实现“独享自播”,一是以版权销售为核心的多元化播放模式。作为网络视频行业而言,目前其盈利模式还是离不开传统媒体的“二次售卖”,难以在互联网领域收获与传统媒体时代同样的地位。[37]而其他学者表现出了更乐观的态度,认为中国网络视频大有超越传统广电产业之势。为了促进网络视频的发展,构建了一套新的科学的网络视频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即通过五个步骤——筛选节目、分类、技术处理(确定目录、抓取评论、分析文本语义、统计点击量)、制表、分析来进行中国网络视频满意度博雅榜的排榜。[38]
在其他类的网络新媒体研究中,出现了两篇农民群体对于网络新媒体的使用,一篇从农村受众新媒体消费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受众对新媒体消费势头迅猛、认知准确;新媒体也全面介入农村生活、重塑农村文化。但是,农村受众对新媒体消费内容单一、满足度与信任度较低、利用新媒体维权的媒介素养低。在新媒体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政府与媒体可以有更多作为。[39]另一篇研究新媒体该如何成为农民工群体在信息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工具,研究结果认为:要从信息的供方和需方两方入手,利用新媒体增加信息供给、优化信息接收渠道、增强农民工的数字素养;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农民工利用新媒体服务个人发展等,构建以新媒体运用为核心的农民工信息化指标体系。[40]
从多个角度介入对于网络新媒体的分析体现出这一研究领域异彩纷呈的面貌,学者们对于中国网络社会的回顾、反思批判和展望体现出了对这个课题的纵深把握和理想态度。
(五)传媒伦理与法规研究
图六
如图六所示,研究传媒法规的文章为12篇,高于传媒伦理与道德论文的研究数量(3篇)。在传媒法规研究领域,主要涉及网络社会中“传统媒体版权维护”和“个人隐私权保护”两个热点话题。有学者建议纸媒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保护版权,如成立报纸版权保护联盟,推动版权法律的完善,合力进入行政保护范围和推动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但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进行报纸的数字化转型。[41]还有学者表示:纸媒和互联网两者要相互依存,而明确版权则是奠定两者利益关系的基础,只有两者合作共赢才是媒体发展的最终之路。[42]有学者详细分析了美国多家电视台诉新媒体公司阿瑞欧侵权、令阿瑞欧网站关门的案例,力证了云时代,版权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尊重版权应当始终都是王者之道。[43]
在新媒体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前所未有地觉醒。隐私权研究中,有学者宏观的从意识培养、立法监管、技术应用等三方面提出了构建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想。[44]有学者确立了隐私保护的原则,即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庇讳隐私,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以社会对涉私的违德行为可容忍度为依据判别隐私正当性。[45]
网络新媒体场域是传媒伦理失范的重灾区,有学者认为新闻伦理的困境更多的是结构性而非个体性的,一要强调传媒自治,强化自身机构的传统培养和伦理建设,形成准则;二要坚决制止以市场逻辑统御新闻伦理的不良趋向;三要以开放心态拥抱互联网文化,形成一套新旧媒体共享的伦理标准。有学者从国际伦理构建的高度阐释:重构新闻伦理与完善专业主义,培养记者的伦理世界主义, 也许是更有效地探讨和解决跨国跨文化报道问题的途径。[46]
总体而言,针对媒体融合语境下凸显的比较严重的传媒伦理失范和法规缺失问题,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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