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據時期“治警事件”中的輿論抗爭始末析

吳琳琳

2019年06月14日08:29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二、《台灣民報》與御用報紙《台灣日日新報》的輿論較量

《台灣日日新報》是“日本官方在台最重要的言論工具。”1911年到1937年,《台灣日日新報》實行的是日文版添加兩頁漢文版面的作法。

《台灣民報》由東京留學生創辦的《台灣青年》《台灣》發展而來,1923年4月15日創刊。在當時總督府在台灣實行創辦發行報刊許可(批准)制,剝奪台灣人民自由創辦發行報刊權利的背景下,《台灣民報》利用日本本土和台灣新聞管制程度的不同,在東京印刷,發行范圍除了台灣,也在日本本島及祖國大陸沿海流通。《台灣民報》以“創設民眾的言論機關”為使命,其主干蔣渭水、林呈祿等十三人都在“治警事件”被告十八人當中,《台灣民報》因為主要干部被逮捕而於1924年1月號發刊后暫時停刊,直到2月復刊。

筆者通過關鍵詞查詢“《台灣民報》數據庫”和“《台灣日日新報》+《漢文台灣日日新報》”數據庫,從1923年12月16日(“治警事件”發生)到1925年12月31日關於“治警事件”的相關報道、評論。(1925年6月16日“治警事件”被捕者石煥長最后一個出獄。為查詢相對完整,筆者將查詢時間延長到1925年12月31日)《台灣日日新報》發表相關的報道、評論、讀者來信等共58篇,其中37篇為日文版、21篇為中文版﹔《台灣民報》相關的報道、評論、獄中文學、讀者來信等共117篇,並針對第一次公判和第二次公判發行兩次公判號(第一次公判號頁數26頁,第二次公判號22頁,都超過以往《台灣民報》平均發行16頁左右的篇幅)。如表1所示。

新聞報道的書寫方式決定了事件被人認識的內涵,作為台灣民眾唯一言論機關的《台灣民報》與御用報紙《台灣日日新報》對於“治警事件”以什麼樣的形式進行呈現,體現了台灣民族運動人士與總督府在“治警事件”上的輿論較量。

表1:《台灣民報》和《台灣日日新報》相關治警事件的報道、評論等

資料來源:筆者通過關鍵詞查詢“《台灣民報》數據庫”和“《台灣日日新報》+《漢文台灣日日新報》”數據庫整理得出。

(一)第一次公判前的輿論抗爭

《台灣日日新報》對“治警事件”的報道最早始於1924年3月2日,正是在這一天,台灣檢察機構發布預審決定、總督府的“新聞箝口令”解除。這一天《台灣日日新報》發表4篇日文版報道和1篇中文版報道,分別是:日文版《策劃本島內治獨立的十四名嫌疑人被起訴 治安警察法矛頭直指 發起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秘密結社》(同樣的內容中文版報道為《治安警察法違反事件預審終結》)日文版《到形成犯罪為止,同盟會成員的基本活動及其罪行》,這三篇主要從官方立場闡述起訴理由,而且中日文版聯合刊登預審決定的主文和理由,目的是讓懂日文和懂中文的讀者都了解,以實現其威嚇效果。日文版的《他們並非勇士 只是一種思想上的跟風 三好檢察官談》《法律問題暫且不論 政治思想問題上的其實十分重要 長尾辯護律師談》,通過訪談呼應官方觀點。

1924年3月4日和3月5日,《台灣日日新報》分別發表《台灣議會與請願運動(上) 民族自決主義與本島的實情》和《台灣議會與請願運動(下) 首先要慢慢成為有能力的國民》兩篇日文版的評論,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界定為“不是一場正經的運動”,認為被檢舉的人是“表面上這樣提一提,背地裡卻挑撥民族感情,煽動動亂傾向。……必須禁止,……法律必須發揮其威信。”並於1924年4月10日,在中文版刊登《一本島民之告白》的所謂讀者來信,夸獎日本對台灣的統治,認為“治警事件”是某團體煽動學生引起的,“惟是對與頭腦如白紙之學生。加以種種之煽動。不導之正。而誘之邪。”

《台灣民報》最早關於“治警事件”的信息來自1924年1月1日刊登的《賀來長官訪問記》,通報“治警事件”日本官方的態度,其內容是“在東京的林呈祿訪問賀來總務長官於東京,詢問台灣此回關於0000000000之事件,長官答曰‘此回的事件是我來京后的事不盡明白,既是有檢查官底調查、問題在乎司法權之手、現在還未得十分明白的報告了’”。根據上下文及當時新聞箝口令的背景推斷,該報道中的“0000000000”應該指的是“治警事件”。這一期的社論《迎年詞》,用“天將將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來鼓舞民眾,“大家要鼓舞新元氣努力奮斗,才能達到人生光明的境地啦。”

1924年2月18日,台灣雜志社決定停刊日文的《台灣》雜志,全力經營《台灣民報》,使得《台灣民報》更加集中加強對“治警事件”的相關報道、評論。

對於以《台灣日日新報》為代表的御用報紙對被檢舉者的漫加批判,《台灣民報》反駁道“檢舉了數十位先覺者,然后其過了一個多月之間,三部報紙連載一字都沒有,…。然后三月二日,檢察局也發表其內容了。台灣報紙雖載得非常詳細,然因未及公判,故不得預料其結果如何、且漫加批判,待看其了局罷!”

這一階段正是日本大正民主時期,日本效法西歐,改行君主立憲,追求立憲、法治、民主、參與等價值,日本媒體對於台灣總督府制造“治警事件”也有不少批評。《台灣民報》及時進行翻譯轉載,借助來自日本國內的批判,凸顯台灣總督府的冥頑不靈,亦是對御用報紙的有力回擊,這一策略一直貫穿於整個“治警事件”始終。

《台灣民報》最早轉載翻譯的日本本土報道來自《大阪朝日新聞》1924年3月16日刊登的《台灣議會之起訴案件》,認為“台灣議會請願設置運動,決不是對總督政府的叛逆者。”指責此次的檢舉是“無理態度,是不賢明的措施。”1924年4月21日《台灣民報》轉載翻譯的《大阪每日新聞》社說《台灣的自治熱》,強調“總督府如果信了依這樣的檢舉,就能夠絕減他們的特別議會設置運動,其誤解就可謂太甚了。吾們看這回的做法,視為倒注油於該運動的。”

《台灣民報》還大量刊登“治警事件”主要被訴者在被拘留和服刑期間所創作的大量獄中作品。1924年2月21日刊登的第一篇入獄文學是蔣渭水於創作的《快入來辭 於台北監獄》,表述其“策士同以歸正,共扶人道復奚疑”的心志。這些獄中文學展示被捕者服刑期間堅毅而淡定的心境,刻畫出他們家國民族之大愛,營造了全新的時間觀和空間觀,在民眾中產生了巨大的情感動員效果,反駁了《台灣日日新報》對被訴者的抹黑。

為了能在《台灣民報》上刊登,不被總督府政府禁止發行,這些獄中文學盡量寫得能“通過”的尺寸,所以也就不寫許多隱情。但即使這樣,還是有些獄中文學被命令刪減,或不得刊行。如蔣渭水的《獄中日記》系列在《台灣民報》的第2卷第12號未被台灣總督府允許刊出。蔣渭水的《送王君入獄序》一文,被總督府當做不穩刪去,成為“斷頭斷腳不具的東西。”

(二)第一次公判時的輿論抗爭

“治警事件”第一次公判從1924年7月25日起至8月7日止,前后開過九次公判庭。

三好檢查官的求刑論告前后長達六小時,被認為“是對台灣民眾的一種威嚇宣傳文。”通篇都在斥責被告等人反對內地延長主義,主張民族自決。《台灣日日新聞》對此分別刊登3篇日文版和1篇中文版的報道,以標題的形式評價檢察官“總結發言字字達人肺腑 至誠至忠”,突出其對被告的斥責“被告隻懂模仿甘地缺點之愚蠢 宣告不滿現在的統治者請離開台灣”。

被告林幼春、林呈祿、陳逢源、蔣渭水與蔡培火作為代表進行法庭陳述。《台灣日日新報》對此刊登5篇日文報道,3篇中文報道。將被告定性為“策劃台灣獨立自治 輕舉妄動的十八叛黨”。描述被告“或翻預審之供述。或以官憲之報告為無實。或謂打電脫同盟會。……被告之陳述頗怪”。日文版的報道《治警法違反案宣判 被告陳述中均帶有逃避責任的言語 廢話連篇》《治警法違反案宣判 面對法官的質問,被告方陳述混亂,丑態百出》《治警法違反案宣判 蔣渭水因無視法庭之神聖 三好檢察官要求其退廷(庭) 蔣渭水退縮》對被告進行貶低。

《台灣民報》作為旬刊,為彌補時效性較慢的缺點,於1924年9月1日發行公判號。其社論《正義與權力》由《台灣民報》專務理事、“治警事件”被訴者林呈祿執筆,寫道“史上既無阻止時勢得住之勢力,自知正義必無不收最后之勝利”。顯示被訴者無畏無懼的心境,鼓舞民心。

針對《台灣日日新報》對被告法庭陳述的貶低,《台灣民報》此次公判號,在導語上,即對被告的法庭答辯評述到“各被告對裁判長的答辯,皆是滔滔不竭語調鷹揚、言語明晰、真不愧志士的氣概了。”

與《台灣日日新報》偏頗有選擇的報道相比,公判號詳細記載了整個公判過程,強調“以下全部是記者在公判庭見聞的”,採取的是客觀報道的手法,而其原因在於“吾人不幸居在聾子、啞子之地位,又事屬刑事問題,不敢多辯是非黑白。隻將形成事實記之,惟望世人以公平、理智之眼光判斷已而。”一審公判號用2.33頁的篇幅記錄三好檢察官的論告,用10頁多的篇幅記錄辯護人的辯論,用8頁多的篇幅記錄被告的陳述,並用加括號形容三好檢查官“聲音極厲,顏色淒愴”﹔描述公判現場“無立錐的余地”。

對於三好檢查官在論告中激動地說“既不喜歡同化政策,此際宜離開台灣。”《台灣民報》在公判號中,特別用“。。。。。”提醒讀者注意,同時發表蔣渭水所寫的《這句話非同小可!》的社論,指出1922年翻譯簡某說了“你大定若嫌稅貴,盡可退去台灣罷”,被當局免職。“你是個堂堂的檢查官長,敕任官,竟也敢說了這句話,那責任自然要加倍了。”對三好這句征服者口吻的殖民主義叫囂進行嚴厲批判。

(三)第二次公判時的輿論抗爭

第二審公判自1924年10月5日至10月29日,開庭3次。

對於此次的法庭辯論,《台灣日日新報》強調“面對伴野審判長針針見血的尖銳質問 被告均苦於辯解”﹔形容用三個半小時為被告辯護的律師清瀨“通過提高音量來引起審判長注意 大顯身手”。

《台灣民報》於1924年11月11日發行二審公判號,採用更多的字體變化、標記符號“…”、“。。。。。”來凸顯內容,並將有利於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的言論放大處理。如對於林呈祿的供述,導語特意用大字號字體突出其供述重點“東京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完全存在 台灣議會請願趣旨始終不變。”在《清瀨博士的辯論》報道中,其導語寫道“(清瀨)為被告揮淚熱辯激動聽眾、痛論帝國對殖民地的方針、釋明台灣議會的請願是正當的要求”,並用整段的大號字體來凸顯清瀨的主要觀點。

對於第二次公判的結果,《台灣日日新報》以統治者的觀點報道判決刑期——《治安警察法違反案件宣判有罪 首謀被判四個月監禁 次要嫌疑人監禁三個月並罰金百元 五人被判無罪》,描述“退庭的被告的悲哀﹔無罪的歡喜”。

《台灣民報》則在公判號《治警事件第二審判決》報道中,描述“被告等雖被宣言有罪、其態度如平日、莞爾告人曰是僅上告之必要”,凸顯被告的從容不驚。該公判號的《正義追悼會》報道,記述了東京留學生的反應:“時莫不與興奮昂騰,幾乎漲滿會場,眾口皆曰、正義亡矣!”並在《編輯余話》發表評論,“夫欲謀我台人多人之幸福與權利者、於犧牲之一途所不能免也、倘有蒙何等之迫害、而被告等亦皆有深甚之覺悟也。”顯示台灣民族運動人士深切感受到任何政治權利的爭取與獲得,都必須付出犧牲與代價。

針對御用報紙在第一次、第二次公判中的歪曲報道,《台灣民報》與之對抗的邏輯是揭露它們選擇性地報道法庭辯論過程,立場不公允。如1925年1月1日刊登蔣渭水的評論《偏要饒舌什麼?》,批駁御用報紙:“請你老實說來,那公判事件,對於檢察官的論告和求刑之言,第一審和第二審就刊得半句一句都未漏掉,那辯護士和各被告的辯論、第一審沒有刊出、第二審隻刊出兩三句。這可叫做公平嗎?叫做完全刊出嗎?……咳!‘牛面前彈琴’實在沒有當用的。”

《台灣民報》還轉載大阪每日新聞社、日本紫峰譯神戶區洛尼區留英文聞社、日報時報英字紙的等日本主流媒體的評論,來批判二審判決的不公,“台灣之高等法院因欲幫助時代錯誤之政策有辱司法獨立之名聲矣”。

(四)三審判決后的輿論斗爭

這一階段,《台灣民報》和《台灣日日新報》的交鋒在“治警事件”善后的評論上表現得最為突出。

1925年2月20日,第三審判決結果出來:駁回上告,維持第二審的原判決。《台灣日日新報》於1925年2月24日發表日文版的《治警法違反案的善后 以及關於司法獨立權問題》評論,站在總督府的立場批判“治警事件”被捕人員以及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此,《台灣民報》於1925年3月11日,發表評論《謬論糾正》,逐一對《台灣日日新報》評論中的觀點進行批駁。

《台灣日日新報》針對“治警事件”聲稱“實在台灣於思想方面較朝鮮較為平穩無事。……今日弄出這樣的結果,是吾人之所以為憾的”。《台灣民報》反駁到:“真的,我們也是很以為憾!不過你們的遺憾和我們的是不同其種類的。你們以為台灣人是可以任意壓迫、任意剝奪,而台灣人又甘於奴隸生活、是奴隸模性的人類、所以不該有這樣的行動要求自治、平等無差別——而近年來卻發生了這樣的事所以你們引以為憾罷!不然他們受了刑罰不是你們所額手相慶的嗎?這還有什麼遺憾!”凸顯台灣民族意識的覺醒。

《台灣日日新報》對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方面假惺惺的表示“吾輩言論界中人,對於這種運動欲把持充分的理解”,另一方面卻指責這是“將到底辦不到的事情,籍請願權之名來強請。”《台灣民報》直指這些御用文人的虛假和無知,批駁到“強請嗎?能不能自然有法律來解決,如何能強請?我們讀了這句可以判斷這篇文的作者是沒有常識的、像你這樣頭腦石化的人、雖欲把持充分理解也不能,故不但不聲援,並且要極力妨害這種運動,這是必然的事。”

對於《台灣日日新聞》認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若強要做這件事,其結果必定要觸著憲法,而犯帝國議會的權能”。《台灣民報》反駁到:“呵!你們的前提是‘強做’,然而在法治國下豈容強做?我們必不強做,必以法律從事。所以一定不會觸著憲法,況堂堂的立法機關的帝國議會尚不敢認為違憲。試看這五六次的卻下理由都是‘尚早’而非‘違憲’。‘尚早’是承認將來有許可之一日。你一個小小的新聞社何以敢說這是違憲?”有理有據的凸顯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是合法合憲的。

與之前反駁言論相比,這一次《台灣民報》言辭更加激烈,顯示經過“治警事件”,《台灣民報》的作風愈加大膽。

(五)“治警事件”對《台灣民報》的影響

“治警事件”雖使台灣民族運動主要領導人物身陷牢獄之災,卻激起了民眾關心政治的熱潮,每次開庭都吸引了滿堂關懷的民眾。在法庭辯論上,檢辯雙方針對日本殖民地統治方針、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理由、有無違憲等政治主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對台灣民眾亦是生動的政治教育。在這過程中,《台灣民報》發揮資訊傳遞、政治動員和社會整合等多重功能,讓以往分散而弱勢的民間抗日力量有了公開持久的信息發布平台,匯聚形成與官方輿論對抗的力量,促進民眾的覺醒。“諸公一片獻身社會之苦心,已足使吾同胞感激涕零,永銘肺腑矣……僕不才深願附諸公之驥尾。”

盡管《台灣民報》的報道經常受到總督府干涉,如“本報前號的編輯余話,因說及這次的治警公判事件,招惹當局的忌諱,遂被割去一角。”但其公判號依舊收到讀者熱烈歡迎,“增印一萬本之多通過后不費幾日則行銷完畢。”

經過“治警事件”的鍛煉,《台灣民報》發展迅速,1925年的新年特刊,頁數暴增至96頁(平時發行16頁),有64頁廣告,數百家商號刊登賀年廣告。1925年7月12日,《台灣民報》改為周刊,讀者群從1923年創刊初期的二千多人,增長到1925年8月26日的1萬人,其發行量與同期台灣三大御用報紙相差無幾,具有“登高而呼,四山皆應”的效果。正如因林呈祿入獄而繼任《台灣民報》總編輯的謝春木所說的“由最高四個月的監禁,使四百萬余同胞覺醒,……《台灣民報》得以急速發展,很快祝賀發行一萬份。由此看來,這是一次非常廉價的宣傳。這次事件是十年社會運動史的第一座山峰,越過了山峰,平原就自然地展現在面前了。”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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