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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于去年12月28日颁布并施行,现在十多天过去了,本来以为会安静一点的手机,一点也不安静,本来以为会干净一点的邮箱,一点也不干净,广告信息、垃圾邮件和推销电话还是源源不断地涌进我们的手机和邮箱。
作为用户,我们无法知晓在信息保护决定生效后,对信息发送者有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发送初端有没有受到限制,但从接收终端看,垃圾信息不见减少,可以逆推这个“新法”暂时还没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信息保护决定第七条告诉我们: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而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受到垃圾信息的骚扰,人们可以控告骚扰者。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有人因为受到骚扰而诉诸法律。按照常识,无论是向手机还是向邮箱发送垃圾信息,都会留下电话或邮箱信息,不难取证,而忍受骚扰不与计较,大半是因为怕打官司太麻烦。
是的,我们都是不爱管闲事的“坚忍”一族:被人插队了,我们忍;被人欺骗了,我们忍;被人侵权了,我们忍;被人骚扰了,当然还是忍……“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现代释义,已被悄悄改换成:前面那些都可以容忍,还有什么不可容忍的呢?
在这个不讲规矩、不按常理出牌的社会里,造假、欺骗、以强凌弱之类的事到处可见,通过投诉或告状来维权,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太高,而且可能既无法如愿以偿,还要遭受更多的憋气和伤害。因而在遭遇不公不平时,有一种声音就会提醒我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事事认真,就要时时认栽,忍一忍也就过去了……
这样的结果是,每一次忍受,都是给自己悬挂“窝囊牌”;每一次纵容,都是给坏人颁发通行证,让作恶者径情直遂地奔跑在无障碍通道上;当发现忍无可忍时,才醒觉为时已晚。这正如人们所说:今天你不站出来,明天你就站不出来……
然而这样的国民性是环境的产物:如果维权成本低、成功率高,无人会愿意“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们的法律法规,要让人们敢于见义勇为,乐于保护权利。
因此,我期待见到在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出台后,有人率先打响狙击信息骚扰的第一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