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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厦门纵火案看“社会情绪反向”下的舆论引导

吕志雄

2013年09月06日14:27    来源:新闻爱好者    手机看新闻

【摘要】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情绪反向”引发负向舆论的现象时常出现。我们要把握“社会情绪反向”形成负向舆论的规律,既要树立社会共享认同的评价标准,从源头上阻止负向舆论的形成,又要通过瓦解环境、适当分流、平等对话等手段,消除负向舆论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情绪反向;负向舆论;舆论引导

2013年6月8日,厦门公交纵火案侦破后,新媒体上出现了大量同情犯罪嫌疑人陈水总、抨击当地政府的声音。《厦门日报》分别于6月11日、13日刊发了两篇评论——《陈水总如此丧心病狂全社会必须共诛之》《让我们携起手传递正能量》。前一篇,指出陈水总的行为“明显带有报复社会的恶劣性质”,并对网上的“小众舆论”进行谴责。后一篇,却并未论及网上舆论,只是极力自我标榜,讲当地市领导及一般群众在纵火案发生后,是如何救助伤员的。然而两篇评论不但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反而引起新媒体舆论反弹。

这是个典型的“社会情绪反向”引发负向舆论的案例。在社会转型期,思想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情绪反向”引发负向舆论的现象时常出现,如何遏制负向舆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党报及宣传部门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社会情绪反向”与负向舆论

何为“社会情绪反向”?该词语首次出现在2013年1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上。该书认为,“我国社会情绪总体的基调是正向为主,但存在的一些不利于个人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负向情绪基调不容乐观。困难群体中一些本该同情却欣喜、本该愤恨却钦佩、本该谴责却赞美的‘社会情绪反向’值得警惕”[1]。其实,就一些具体案例来看,“社会情绪反向”不只是困难群体的“专利”,在所有社会阶层身上都有所体现,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就表达渠道来说,新媒体是“社会情绪反向”最集中表达的地方。概括地说,“社会情绪反向”是指背离了个体和社会利益需要,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害的情绪。

就厦门纵火案来说,犯罪嫌疑人陈水总因个人生活上的一些问题便报复社会,在公交车上纵火。这样残暴的行为,原本该为大家所愤恨、唾弃和谴责,然而,随着新媒体上有关陈水总家境贫穷、曾摆摊被取缔、因户口年龄问题上访等信息被披露,微博、论坛里出现了大量的不正常言论:有同情其人的,认为陈水总生活不好,又蒙受“冤屈”;有归因社会的,认为他实施犯罪,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将陈犯罪的原因更多地归咎于社会;有责难政府的,认为当地政府将陈水总“逼上梁山”,难辞其咎,并有煽动攻击政府的言论,比如“冤有头债有主,前面不远是政府”之类。这些言论表达出来的情绪,实际上已背离了个体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对谁都没有好处,是典型的“社会情绪反向”。

有害的反向情绪会形成有害的负向舆论。当下,许多人有种错觉,认为舆论表达的都是民意,不会错,谁说舆论有错谁就错。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某些所谓新媒体上的“意见领袖”大放厥词时有恃无恐,一些网民也偏听偏信,认为新媒体舆论表达的都是公平正义。“对舆论盲目崇拜,认为凡是舆论都是好的,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舆论观。”“舆论的正负向就是舆论的质,用舆论的方向性来表示。确定舆论方向的标准是真假、善恶、美丑。真的、善的、美的,或真善美相统一的舆论,是正向舆论;反之,是负向舆论。”[2]具体地说,我们评价舆论正负向,就是要看舆论是否有益于维护发展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党和人民的需要。厦门纵火案发生后,负向情绪引发的舆论,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煽动攻击党和政府,明显是一种负向舆论。

“正向舆论能够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而负向舆论则对社会发展起着破坏和阻滞作用。”[3]41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无一不是由负向舆论引发的。这些事件既给百姓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在当下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下,我们必须预防、控制、抵制、扭转负向舆论,以正向的舆论引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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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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