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
17世纪英国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 1608--1674)在其1644年出版的政论小册子《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6])中强调人人与生俱来的“出版自由”权利,置于当下信息传播时代,则应泛指“表达自由”权利。在书中,弥尔顿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依靠理性就可以分辨正误善恶”[7],能够通过自身的独立思考,不断修正认识,追寻真理,此无疑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发展的基石,并成为日后评判自由权利的基本准则。
通过对以上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实例和原因的分析,从约翰?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的语境来思考,当下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虽同是“追求个人自由”,但它却丧失了最基本的理性和对“一个更理性、更有责任感的公民社会的建立”的原则的秉持,实为一种权利争取目的的异化。辩证分析,对于如何避免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有以下三点意见:
(一)引导信息链条的理性化传播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信息传播应被视为一个平等、理性化的传播过程。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建立在“人类依靠理想就可以分辨正误善恶”的假设上,虽然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对非理性几乎到了高筑神坛的地步,但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理性不可或缺。网络传播的特性极易促发非理性行为,只有积极引导信息链条的理性化传播,才有益于净化网络传播环境,避免“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
信息的理性传播需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来维护,在当下个人自由和媒体、机构、政府的博弈之中,后者逐渐处于民众的监管之下,对于民众再也不能进行宣传式的灌输,而应是及时公开信息,让社会了解事情的真相,这样才有益于公信力的树立。弥尔顿认为“无法保障审查人员的品质和公正态度”是应该该取缔“出版物审查制”的原因之一,“他们(审查人员)不是骄傲专横而又疏忽怠慢,便是卑鄙地贪图金钱”[8]。可以这样说,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是避免“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健全法制,完善法治与权利
在传播环境理性化、传播机制公开透明的双重保障下,法治仍然是最关键的保障所在,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表达自由”权利进行规范,才能从制度上来保障表达自由权利的正常态、避免其异化。反观现实,我国立法针对我国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是不够明确的,一方面是针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性质和权利保护措施的不明确,另一方面是针对政府在网络表达自由层面上应当承担的保护职责不太明确。目前具体的立法措施还很欠缺,更没有制定《新闻法》、《言论自由法》等更具体层面来保障表达自由实现的法律,至于在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方面,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至今也没有出台一部以网络言论和表达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
弥尔顿所强调的出版自由实际上是对公民自由的呼吁,寄希望于公民理性和精英的参政议政权利,在“意见领袖”、“公知”大行其道的网络中,呼吁理性的人不在少数,虽然规避了少数谣言的传播,但是“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仍在发生,网络暴力、网络审判、网络管制等行为仍在发生。以上三条建议相辅相成,彼此增益,我们不能长久地把更美好的社会理想寄希望于网络自净,而应该通过把握网络传播的特性,不煽动、信息公开透明、培养网民的法治责任意识,“健全法制,完善法治和权利”来构建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社会。
四、结语
现代宪政理念要求法治从制度上给予人权充分的保障,人对于自身权利的解放也不曾停止。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理想,置之于当下语境,即是对 “表达自由”传播权利的呼吁,寄希望于公民美德或公共精神来维持国家的稳定和长久治安,这与当下追求“表达自由”权利为追求人们生活幸福、提倡公共精神、促进社会稳定的理想不谋而合。通过实例考证发现“表达自由”权利在网络传播中异化十分显著,一方面是因为“表达自由”权利缺乏社会基础和信仰基础,另一方面是受网络传播独具的“匿名性、情绪化、爆炸性、免责性”等相关特性影响。而要想避免异化,使“表达自由”权利恢复其该有的形态,只有在制度上前瞻远瞩,不脱离民众的传播意识,才能使“表达自由”权利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社会进步。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注释
[1] 《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07):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3] 南都网,不实举报频发、网络反腐路在何方[DB/OL],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212/11/8444.html,2013-03-21,17:36。
[4] 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04):110。
[10] 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179~197。
[11] John Milton,Areopagitica: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Eugene: University of Oregon Press,1997。
[12] [美]施拉姆等、戴鑫译、展江校:传媒的四种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3):36。
[13] [英]约翰?弥尔顿、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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