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通过对当下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类型和实例切入,分析异化之原因,本文认为“表达自由”权利一直以“非理想态”存在,缺乏社会基础和信仰基础,当下由于网络传播环境的相关特性使其“异化”显著,从建设性角度出发,只有建立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积极引导理性传播,健全法制、完善法治与权利,才能使“表达自由”权利避免异化,发挥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出版自由;表达自由;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传播目的的新型传播形式,“截至 2013 年 6 月底, 我国网民规模达 5.91 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 2656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 44.1%”[1],网络日益成为现代人生活方式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保障及规范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的这一议题,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而表达自由权利作为近代人权解放以来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然而,当下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显著的现象,已经对人们的生活、行政工作、司法公正等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下文将从“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表现类型和实例切入,分析异化的具体原因,进而结合相关理论语境,提出避免“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建设性意见。
一、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类型及表现
在当下宽松的网络传播环境下,“表达自由”权利虽然为更多的人争取了发声的机会,但是也由于运用不当,或者其他非理性原因,导致了“表达自由”权利异化——不再弘扬传统美德,不再关心社会责任,不再恪守理性传播,不再坚持法治建设——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甚至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得不让人警示。下面将结合事例,剖析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类型及具体表现:
(一)异化一:道德伦理层次,娱乐至死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最基本的类型是基于道德层面的娱乐化。
2013年3月4日,长春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两月大男婴皓博随车被盗”案件,警方展开了全城搜救,当地媒体也利用网络、广播等呼吁全社会来寻找婴儿,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当日,新浪微博上却有一个名为“辽宁天合别克”的蓝V企业认证账号,利用此事进行营销,推销自家产品并留下联系方式,此外,还有一位名为“立二拆四”的加V认证用户质疑“孩子丢失”是一场炒作,并扬言“如果不是炒作就去长春火车站下跪三天三夜”。此二人言论一出,立刻成为微博上众矢之的,众多网友甚至对其辱骂发泄不满情绪。类似这样的网络事件还有2010年的“金庸被去世”事件,当道德的底线在网络传播中丧失之时,“表达自由”虽使人人发声成为可能,却又陷入了一场道德层面的娱乐。
(二)异化二:舆论监督越权,居心不良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第二种类型是舆论监督越权,相关信息源居心不良,不实信息频出。
2013年春节前后几个月以来出现的网络反腐热浪,随着今年两会的召开渐渐平息。此次反腐始于“表叔”杨达才,相继又有一批腐败人员,如雷政富、李亚力等被调查并惩处。但是,在这场网络反腐的热潮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实的举报信息,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以“重庆黔江一杨姓干部被指有18套房”为例,经重庆黔江区纪委介入调查发现,举报帖中多处细节失实,同时经查,举报人真名李松,为男性,是2010年一名因“两违”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的住户,此前还曾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过举报。[3]同样举报失实的事例还有:“兰州市长疑戴20万名表”缺乏证据;“达县县委书记李春有9名情妇”是假的。事实上,在当下网络反腐中,网民的行为可能对当事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不够尊重,而不少举报人居心不良,甚至公报私仇,导致舆论监督越权,监督行为造成人身攻击等非理性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三)异化三:公民谣传成风,集体无意识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第三种类型是公民谣言成风,集体无意识,非理性跟风,以讹传讹。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地震本身及其引发的次级灾害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让国际社会关注的是,地震导致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露,使得一衣带水的中国民众心生恐慌。此时,中国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中盛传“海盐已被核辐射污染和能预防放射性”的谣言,从而引发了中国大陆民众大量抢购、囤积碘盐,造成全国各地盐荒。事后看来,实际上这只是某一部分人制造的谣言,“海盐能预防核辐射”的说法并无科学根据。类似“居民大肆抢购板蓝根”的现象,和2011年日本大地震期间国内的“谣盐”事件很相似,大部分民众轻信谣言,以讹传讹,不从科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实此类谣传很明显是违背常识、不攻自破的。
(四)异化四:网络管理不当,法律制度缺位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第四种类型是网络管理不当,尚无立法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利。无需论证的一个事实是,当下中国网络传播环境虽然在逐渐走向开放成熟,但是,“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表达、信息传播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很低,还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对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4]
以“新浪微博删帖”为例,不管是出于新浪后台的直接操作,还是删帖公司的专业化运营,它主要针对的是负面消息,涉及国内政治、时事等不和谐的论调,它从根本上“阉割”了网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与互联网的开放性背道而行。很明显,我国的网络管理方式极为不当,只堵不疏,从政治意识形态出发,将许多本不该管制的信息列入管制名单,隐性的敏感词众多,干扰了网络传播秩序,虽然已有相关针对网络言论的法规出台,但整体来看仍是“堵大于疏”的状态,执法过程也并不完全透明。在法制缺位的环境下,表达自由权利被管制的侵权行为,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也是造成“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产生原因
从以上四种“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类型及代表性事例不难发现,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对“表达自由”权利的呼吁表面上仍是人权解放以来争取个人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的论调,实际上在不少情况下却已逾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对人们的生活及其稳定性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从当下的社会形势和网络传播环境的角度探讨,导致权利异化的主要原因在于:“表达自由”权利本身缺乏社会基础,也缺乏信仰基础,加之网络传播环境的相关特性。
(一)“表达自由”权利缺乏社会基础
个人对自身权利的呼吁来源于他对社会的认可和参与热情。当下网络传播中,网民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对自我话语权的肯定、争夺和运用,而管理者通过技术手段和权利,对之进行遏制,一攻一守,两者之间的交流机制不通畅,状态极为不和谐。“表达自由”权利缺乏成熟的社会机制,来充分保障它接近极限的理想状态而不发展成为极端的以破坏社会稳定、挑战民主、人权意识的个人自由至上主义,在宪法的框架内充分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
(二)“表达自由”权利缺乏信仰基础
信仰是根植于人们生活当中判断是非、穷极自我的不损害社会的终极理念。“表达自由”权利是对人自身价值最大化的重估,它以人的理性为根基,追求原子式的个人自由、个性主义,却无意间陷入了信仰缺失的泥淖,道德危机和法治危机双重冲击着绝对的“表达自由”理想。
表达自由的价值核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绝对的“表达自由”理想追求的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但大部分国家虽然都从宪法上确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但都有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方面,道德危机是“表达自由”权利缺乏信仰基础的表现之一,金庸“被逝世”事件的迅速扩大;网络事件中屡次出现的人肉所搜;长春全城搜救行动中少数网友对生命的不尊重甚至借以恶意炒作;网络舆论监督中少数网民捏造事实等,这都是道德危机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法治危机是“表达自由”权利缺乏信仰基础的又一表现。网络颠覆了关于表达自由限制的传统理论,公民在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协调和平衡。但由于网络传播是一个新兴的东西,其出现伴随着新的问题与矛盾的不断涌现,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等都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这就使人们在网络传播中时常会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真空”状态,少数人煽动公众情绪的正当性、网络删帖行为的合法性均应受到质疑。由此可见,法制缺位也影响了“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
(三)网络传播环境的相关特性
网络传播具有多重属性,我国网络传播学者彭兰的分类如下:技术平台属性、传播媒介属性、经营平台属性、虚拟社会属性。[5]在“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过程中,从虚拟社会属性和传播媒介属性的角度考虑,本文认为网络传播环境的以下四个相关特性,是影响表达自由权利在网络传播中异化显著的主要因素:
1.网络传播环境的匿名性
网络传播可使网民隐藏其具体身份,其真实的生活状态,用虚拟的社交方式参与其中。虽然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可以直接造成“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但匿名性是影响这种异化放大且尤为显著的因素。
2.网络传播环境的情绪化
情绪化是指网民在上网过程中掺杂强烈的个人情绪,且多以消极情绪为主,这部分情绪直接刺激“表达自由”权利异化,在舆论监督事件中,消极情绪累积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迅速扩散、影响其他网民,而形成网络暴力等是此情形的二次扩散。
3.网络传播环境的爆炸性
爆炸性是基于网络传播信息的海量共享和检索,当一条普通网民创作的有爆点的信息被发布之后,极可能被广为人知,如果更有经“大V”账号转发,其影响将更大,“金庸被死亡”事件中就是有“中国新闻周刊”等微博认证账号的不加验证消息源的转发,导演的一场闹剧。爆炸性对“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作用十分显著。
4.网络传播环境的免责性
免责性是基于法治不全的现实境况下,在网络传播中,普通网民的责任本来就微乎其微,而认证账户虽然负有道德审判的可能性,但是对其亦构不成人身危险、经济损失和法律惩处,“长春304”案件中的炒作,虽然当事者后来发表了道歉声明,但这也只是网络环境日益成熟的体现,而对网上言论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例少之又少,近有的几例针对网络谣言的审判少有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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