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犯罪新闻是针对社会犯罪事件的新闻报道,因为其具有戏剧性和震撼性的特点而更受到读者的关注。由于犯罪新闻的报道对象和内容特殊,在操作过程中会更为密切地涉及到新闻伦理方面的问题。本文以去年震惊全国的“周克华被重庆警方击毙”一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媒介伦理法规和新闻专业主义理论考察媒体在犯罪报道中存在的新闻伦理失范问题,并剖析在犯罪新闻报道中产生这种伦理失范现象的原因和由此带来的思考。
关键词:犯罪新闻 媒体伦理 社会责任论
一、犯罪新闻及其特点
(一)犯罪新闻的定义
分析“犯罪新闻”这个概念时,“新闻”是中心语,说明犯罪新闻具有“新闻”这个概念所应有的特点,即它应该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犯罪”作为“新闻”的定语,限定了报道的内容必须与犯罪相关。犯罪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方式处罚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其核心内容。综上,我们可以将“犯罪新闻”定义为对新近发生的,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方式的处罚的行为及其相关信息的报道。
(二)犯罪新闻的特点
曾经有学者将《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和《京华时报》一定时期内的法治新闻内容进行归类比较,发现在各类法治新闻中,刑事案件所占报道比重均超过55%,对犯罪案件的报道比重远超民商类和行政类案件的报道比重。为什么媒体会对犯罪新闻产生更加浓厚的兴趣?这主要是由犯罪新闻的性质决定的。
1、犯罪新闻具有戏剧性
戏剧之所以广受欢迎,就是因为它具有戏剧性,即有人物间的矛盾和冲突,矛盾冲突通过对抗的方式体现出来,引人入胜。犯罪事件与戏剧类似,具有极强的戏剧性。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罪犯与警方之间都有尖锐的矛盾,将这些矛盾通过新闻报道以故事的形式展现出来,对读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2、犯罪新闻具有震撼性
刑事犯罪一般都涉及杀人伤人、抢劫、偷窃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如周克华制造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造成11死5伤,抢劫财产50余万元,直至最后被重庆警方全城围捕并击毙。这样具有强烈反社会行为的犯罪事件很容易让人感到恐惧和震撼。传播学中有“警钟效果”的说法,即通过“敲警钟”的方式会唤起人们的危机意识和紧张心理。类似“周克华案”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对人造成的恐惧感和震撼力增加了这类犯罪新闻的受关注程度。
虽然戏剧性和震撼性是犯罪新闻本身就存在的特点,但是在实际报道中,一些媒体会利用并夸大犯罪新闻的这些特点,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这与犯罪新闻本身的特点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犯罪新闻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并不必然导致它滑向伦理失范的境地。
二、“周克华被击毙”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
(一)事件背景
周克华,公安部A级通缉犯,曾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长沙、重庆、南京等地持枪抢劫杀人,造成11死5伤。周克华于2012年8月10日再次在重庆沙坪坝地区再次实施枪击抢劫,造成1死2伤。公安部随即部署大量警力对其进行围捕,于2012年8月14日凌晨在重庆沙坪坝一带将其击毙。本文分析的文本内容就是关于周克华在被重庆警方击毙前后的相关新闻内容。
(二)媒体的过度采访
媒体过度采访,在西方被称为媒体集体性过热采访,是指记者对新闻当事人进行高频度强制性的集中采访,其本质属于一种“暴力采访”。对于犯罪新闻中的当事人过度采访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停留在侵犯隐私权的法理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到新闻伦理和人性关怀的层面的问题,是作为新闻媒体在面对具有新闻价值的弱势群体的时候究竟采取怎样的态度的问题。
在周克华被击毙的第二天,某报纸刊登出了一篇对周克华母亲的采访,节选部分内容如下:
得知周克华的死讯时,她足足怔了20秒,握扇子的手微微抖了几下。
“我很苦啊,这种苦,不能给外人说,只能往自己的肚子里咽。”
无论周克华犯下怎样的罪行,都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可是在这则新闻报道中,记者却将矛头对准了周克华无辜的母亲。在周母拿着一面扇子捂着脸,明确表示已经不愿再面对媒体的时候,记者依然不依不饶的追问,甚至让她谈及自己失去儿子的感受借此作为新闻卖点,丝毫没有对面前同样是事件受害者的周母表现出应有的同情与怜悯,在最后刊登出来的新闻中将周母用扇子捂着脸的照片作为配图刊发。在这一事件中,记者坚持强制性地对周母进行采访毫无人性关怀可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陈昌凤尖锐地指出:“有一种现场,呈现的不是专业性,而是无德、无知、利益至上。”
在周克华被击毙的当天,并非只有这一家媒体对周母进行了采访,至少有包括《重庆晚报》、《重庆晨报》、《京华时报》、《华商报》、《温州日报》、《华西都市报》、《新民晚报》等十余家媒体在当天来到了周母的家中,并且都对她进行了采访。在周母刚刚得知儿子被击毙的消息时就进行如此高密度的追问,必然会对周母的精神造成巨大的二次伤害。过度采访表现出来的是记者“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缺失,记者们只是将被采访者当做当事人,却没有首先将被采访者当成一个“人”来看待,忽视了当事人的精神感受和心理需求。
在西方,对于过度采访有着明确的限制:英国的《新闻职业准则》中指出,“采访涉及个人的惊愕与悲哀时,新闻记者应持同情而谨慎地态度”;美国编辑人协会在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也明确写道,“报纸不可侵犯私人的权利和伤害私人的感情,以满足大众的好奇心。公众的好奇心与公众的权益,二者截然不同”。上述两个准则分别从公众和记者的不同角度说明过度采访是具有伤害性的,具有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记者应当在采访过程表现出足够的自律意识,完成“自我把关”,避免对当事人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三)隐私的过渡挖掘与泛娱乐化倾向。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存在一对矛盾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公众享有对重大的或者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利,但同时这些信息会有可能触及当事人的隐私。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是新闻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美国新闻界也将这一点上视作重要的伦理准则。在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颁布的《职业伦理规范》中提到:只有当有非常迫切的公共需要时,侵入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从“非常迫切”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这个准则是倾向于保护人的隐私权的。
在周克华被击毙以后,媒体的目光迅速地聚焦在了周克华20岁的女友张贵英身上。如果说周克华的女友有新闻价值,也仅限于从她这里可以了解到周克华生前的活动轨迹、作案动机等,公众的知情权限度也应当被局限在这里。但在周克华被击毙后,新闻媒体上迅速出现的却是诸如《周克华包养90后女友1月1万,私生活曝光》、《周克华曾让90后女友杀人,出入按摩店自称“哈佛才子”》和《周克华女友家居照曝光》等报道。从标题上就能看出,这些新闻报道很接近美国“黄色新闻”时期的新闻,在内容上极尽夸张与想象,描写周克华和张贵英的诸多“心理活动”和“密谋策划”,其内容并没有什么实际新闻价值。有些新闻还配以张贵英的写真照片,而这些照片来源于张贵英的网络空间,媒体在使用时并未经过张贵英的许可。
对隐私的过渡挖掘体现的是新闻“泛娱乐化”的倾向。泛娱乐化的新闻不同于娱乐新闻,是将严肃内容的新闻娱乐化,在形式上强调故事性、情节性,追求新奇,刺激的内容,从而吸引读者的眼球。大量与犯罪事实毫无关系的内容充斥在媒体上,完全是为了满足的是受众“集体偷窥”的欲望。本案中有关周克华的“悍匪历程”、张贵英的“家居写真”等内容就是一种满足受众“窥私欲”的表现,没有伦理底线地迎合受众并不利于媒体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同时也刺激受众追求低俗、缺乏品味的内容,扭曲了媒体具有的公共议程设置的能力,将公众视线分散到这种缺乏社会价值的内容上,不利于公众参与到更为重要、更有价值的议程的讨论上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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