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试听节目录制后,高晓松发现自己在节目中的口述内容和其他内容一起被出书,故起诉节目制作方及出版单位侵权,索赔3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高晓松9万元后,各方均提出上诉。昨天,市二中院法官到中国传媒大学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晓松昨天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了代理人。他在一审时起诉称,他曾受北京优视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邀请,以嘉宾身份参加该公司制作的视听节目《在路上》的录制。
今年1月,他发现优视米公司、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和审定,擅自将他在《在路上》节目中的口述内容自行整理并出版发行图书《与青春私奔》,严重侵犯了他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高晓松因此起诉要求优视米公司、联合出版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并回收、销毁尚未销售的全部涉案图书,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5万余元。
开庭时,优视米公司辩称,高晓松在节目录制前曾签署提示函,其中包含同意由优视米公司享有节目的著作权且有权对节目进行修改、制作成出版物出版、发行等内容。联合出版公司辩称,其尽到了图书发行的审查义务。他们均不同意高晓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图书《与青春私奔》与高晓松参加《在路上》的节目稿进行比对,自行添加了约3.6万字的内容,对于保留的节目内容也进行了修改。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高晓松签署的提示函,优视米公司有权将高晓松参与录制的《在路上》节目内容以出版物的形式予以出版发行,超出节目内容的约3.6万字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优视米公司、联合出版公司停止复制、发行《与青春私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高晓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宣判后,高晓松和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高晓松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出书使用节目内容不侵权是错误的。高晓松参与录制节目的内容被大量删改,进行了拼接和歪曲,违背了高晓松在访谈节目中的“答话”本意。高晓松参加《在路上》节目录制未取酬,优视米公司出版涉案图书完全属于节目录制之外的商业营利行为,双方权责完全不对等。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特定情形,判赔金额过低。
优视米公司认为,提示函明确公司可以对《在路上》节目的文字进行重新整合,通过出版物的方式进行传播,公司行为合法,不存在侵权。
联合出版公司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超出高晓松的诉求范围。高晓松主张的是不能将他参加《在路上》节目时的口述内容擅自出书,但一审判决却判决超出节目实录的部分构成侵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