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被侵犯者维权可索精神赔偿。昨天,市一中院发布报告称,本市所有涉人格权案中,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所占比例已超过七成,其中侵犯名誉权案件数量最多。市一中院表示,被侵犯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索精神损害赔偿。
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介绍,近3年本市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达到209件,并且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其中以网络为媒介侵犯人格权案件占所有涉人格权案件超七成,侵犯名誉权案件所占比例最高,接近四成。这些案件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
孙国鸣透露,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名人效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如球王马拉多纳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和六小龄童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在这些案件中,网络侵权的方式十分多样,比如网页新闻、论坛、网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沦为网络侵权的工具,侵权人可以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等方式进行传播。
针对侵权人的维权措施,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高萍表示,被侵权人应及时向网络通信商通知侵权事实,注意加强网络取证,“取证措施包括了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数字解密、数据恢复等。”此外,被侵权人要在第一时间对侵权网页、数据进行保存并向网络运营商发出通知,要求技术支持,而相关电子证据一定要得到公证处公证。
据高萍介绍,网络侵权案中只要行为人构成侵权,就可以确定该行为已经造成精神损害,并要求精神赔偿。在市一中院统计的近3年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法院确定侵权的前提下,被侵权人起诉索要精神抚慰金从2000元到100万不等,法院判决从200元到1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