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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有偿新闻”的伦理学解读

王 蕾

2013年12月09日14:08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有偿新闻”是我国新闻传播界长期存在的腐败现象,它在新闻媒介的运作中以多种形态存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出了“有偿不闻”的新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相关规定三令五申,但终究没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并且该现象也愈加普遍。因此,“有偿新闻”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热点以及新闻媒介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

本文围绕“有偿新闻”现象,采用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用伦理学中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该现象存在和泛滥的原因;同时,用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分析这种现象是否符合道德上的“善”。

【关键词】有偿新闻;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义务论

“有偿新闻”现象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并于90年代开始泛滥。随着社会变迁,“有偿新闻”演化为“有偿不闻”等多种形式。尽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有偿新闻”加以整顿和禁止,但该现象却屡禁不止,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有偿新闻”的概念,最早由清潍《有偿新闻的弊端》一文提出,他将其定义为不少报纸用为某个单位办专版的形式,向有关单位索取一定的报酬,读者把这种“专版新闻”叫“有偿新闻” 。本文将“有偿新闻”概念定义为:新闻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报道权、宣传权、舆论监督权利等大众赋予的权利,从个人利益或是小团体利益出发的权与钱的交易,是一种新闻寻租的腐败现象。

一 “有偿新闻”的原因分析:基于伦理学后果论的视角

(一) 用利己主义分析“有偿新闻”的原因

俗语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们常常引用这句话来为自己的利己行为辩护。这句话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另一种学说认为人人都应该自私自利。前一种学说在西方称之为“心理学利己主义”;后一种学说被称之为“伦理学利己主义”。下面将用这两个理论分析“有偿新闻”产生和泛滥的原因。

1.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报社跑线的记者出去采访时,都有午餐交通补助费。这种补助费也被叫做“红包”,根据活动举办单位的不同,补助金额不等。据观察,只要是政府部门或私人或企业请记者出去采访,一般都有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也成了记者的一项固定收入,一般跑线的记者每月都能收到1000元以上的补助费,做经济新闻的记者可达3000元以上。

案例二:

今天,我去友谊宾馆采访会议,会议主办方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块钱。让我来开会的老师(报社记者)自己没来,下午我去报社,把信封给老师,老师表情很自然地把信封放在抽屉里,说:“辛苦你啦!”

案例三:

一次和记者出去采访,问到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我说我一个同学在北京X报的经济报道版面,一个月仅红包就领了1700多块钱。带我的记者说:“一个月才1700多块钱,那哪算多啊,我们报社有人最多一个月领了5000多呢,这对在报社工作的人来说是很正常的,就看你的口分得好不好了,要是很肥的口,一个月或者比5000多还要多。”

上述三个案例是当代新闻业界最常见的“有偿新闻”表现形式,收“红包”已经不再是“灰色地带”,反而成为了业界不成文的规定。跑线记者凡是参加新闻发布会、政府会议等活动,都会得到数额不等的“红包”。

记者接收“红包”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最根本的就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是有利的。根据利己主义理论,任何人都能够并且应该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新闻从业者也不例外。因此,他们接收被采访者的好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2. 基于心理利己主义的原因分析

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在他著名的《心理学利己主义》一文中,对心理学利己主义作了这样的描述:“任何人最终所能够欲求或寻求的(作为目的自身的)东西只能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 。换言之,所有人类的行为都是出于自我关怀。心理利己主义认为,唯一可能让任何人当成最终目标去追求或实现的东西就是他自己的利益,虽然有时候人们也在乎他人的幸福和利益,但这只是当成追求个人幸福的一种手段。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记者接受车马费抑或是会议红包,目的不是为了受众、自身单位或者对方的利益,而仅仅处于自己的私利,即为了增加额外收入,从而提高收入水平。

根据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的归纳,支持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有四个:

1.个人所有权论证: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我”的动机、欲望或冲动所引发,所以“我”总是追求满足“我”自己或为“我”自己之物。案例一和案例三中,记者接受车马费和红包的行为,是由自身对金钱等物质的欲望所引起的。

2.享乐主义论证:一个人得到他所想要的就会感到快乐,所以在任何事件中,我们真正要的是自己的快乐,追求其他的东西只是一种手段。案例中,记者接受车马费和红包,从而提高了收入水平。一方面收入提高可以让他们感到快乐;另一方面,收入提高了,有更多的金钱购买想要的物品,所以他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上升,最终快乐感也就增强了。

3.自我欺骗的论证:我们常欺骗自己,以为自己所要的东西是好的或高贵的,而实际上我们真正要的是被他人称赞,或是能陶醉于善心的愉悦之中。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动机是无私的、利他的,很可能是自我的欺骗。案例三中,记者认为接受红包是再正常不过的。红包在记者看来,是能够提高收入水准的东西,因此是好的。事实上,努力做一个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记者,所获得的声誉和广大社会成员的尊重,可能更能使他们感到愉悦。

4.道德教育论证:道德必须是可以学习的,而道德教育或礼仪教化通常都是利用快乐或痛苦之赏罚,一般而言人们举止合宜是因为这样做有所回馈,所以我们道德教育的方法预设了人类动机的自私性。案例中,记者接受车马费和红包,便得到了物质回馈。因此,他们的这类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总之,根据心理利己主义得知,人们所做的所有行为,基本上都是出于自私的心理。不论一个人为他人做了什么,他最后的东西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人的本性只会自我关怀,任何人为他人所做的任何事,如果不是为了得到他人的回报,就是为了得到荣耀或声誉。当然,记者作为普通人,也不例外。当今怀揣着“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的新闻理想的记者为数不多,更多的新闻从业者只是把记者当成是一份普通工作,从事新闻行业是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能有一份固定的收入来源,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即使是那些有新闻理想的记者,也有很多人是出于私利:即获得声誉和社会的尊重认可。最终凭借着社会地位,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记者所做的行为,基本上是出于自私的心理。

3. 基于伦理利己主义的原因分析

所谓伦理的利己主义是指: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利益,或者人们有义务去从事任何可以有利于自己的事 。毫无疑问,案例中记者的行为,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受到损失。

伦理的利己主义根据自我来界定我们的利益或我们的善,如下表述 :

对每个个体而言

·个体的自我是为其自身而善的

·再没有别的什么事物是为其自身而善的。

于是它将正当的行为界定为善的追求,表述为:

·每个个体应当做的正是合乎该个体最大利益的事情

可见,该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寻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记者可以并且应该这样做,即使这么做会与他人的利益相冲突。案例中,接受车马费和红包,符合自身的最大化利益,即使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的他人的利益。一般而言,接受采访单位或被采访者的红包,在新闻稿件的撰写中都会迫于人情,而有意无意的扩大对方的正面消息,缩小甚至删除负面信息。这种新闻稿件,并没有展现客观真实的信息,甚至是扭曲了新闻原貌,最终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受众的知情权受到侵害,长此以往还可能会降低从业单位的公信力。

然而,尽管伦理利己主义要求一个人总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这并不意味着它禁止一个人做有利于他人的事情。事实上,只要行为结果最终是对行为者有利,都是利己主义认为该做的行为。因此,利己主义者可能会从事利他的行为。所以,在伦理利己主义者看来,做有道德的事也是应该的,因为它们是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 。和案例中的记者一样,诸多记者接受了车马费和红包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采访的事件和人物,本身就是正面的新闻或是有价值的新闻,那报道出来对受众和当事人都是有利的。而且,记者接受红包依然可以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

同时,伦理利己主义所强调的“利己”并不是直接、利己的利己,而是“开明的利己”。由开明的利己心所引导的行为,是一个理性的行为,行为者会基于长期较大的利益而牺牲短期较小的利益,会为了实现较永恒的价值而放弃短暂立即的享受。在采访的过程中,如果对方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就要求记者颠倒黑白抑或是损害他人的利益,记者会再三考虑接受对方要求的利益得失。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只会让自己当前得到一定的物质报酬,但可能会导致一些长期的严重的后果,他们就会放弃接受红包和车马费。案例中的记者必然是经考虑之后,认为这种行为不会损害长期的利益,才会理所当然的接受红包。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一个利己主义者和一般的道德人可能完全没有差别。利己主义者也许是大家心目中有道德的人,因为他可能经常从事仁慈、正直、诚实的行为,只要这样做对他最后是有利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记者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是崇高的。虽然很多记者接受红包和车马费这种本不应该接受的东西,但他们同时肩负着揭露黑暗维护正义的的责任,也在不断践行着新闻从业者职责。

综上所述,利己主义是这样一种人生观和伦理学说,它认为人们在对待人生,处理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时,总是是把追求和满足个人的利益、快乐和幸福放在首位。因此,利已主义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价值尺度。正像爱尔维修所说的“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尺度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因此,每一个个人相联系的正直,按照我的定义来说,无非就是对这个个人有利的行为的习惯。” 接收红包的记者,一定程度上都是利己主义者,在他们看来个人利益是判断行为对错与否的标准。所以,尽管接受交通补助费等物质报酬,可能会损害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但他们并不会因此而拒绝接受好处,因为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并不是他们行为的出发点。

记者为什么会理所当然的接收好处?总结起来有一下几点:1.中国记者阶层生活的实际情况——工资低、媒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合理等。这使得红包成为记者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认为自己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因而不得不接受一定的被采访对象的馈赠,以补偿本应获得的收益;2.接受红包不存在风险,是一种最低成本的选择。行业和社会大众对此早已司空见惯,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惩罚这种行为,所以接受红包也成为了行业“成规”。

因此,根据利己主义理论,人们能够并且应该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新闻从业者同样如此。所以说,“有偿新闻”之所以存在并且泛滥在是有一定理论支撑的。

(二)用功利主义分析“有偿新闻”的原因

功利主义发源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9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至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成为了一种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下面将用功利主义分析“有偿新闻”产生和泛滥的原因。

1.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四: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旗下的《城市画报》第277期中“城事”专栏中,将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广告包装为一篇关于中国广东的通讯报道,并且没有标注为广告:

一个志愿者在粤北山区爱心助学现场,用手机拍了一张照片并即时上传到微博,立马引发成千上万人的关注,爱,心之火迅速蔓延。

……

据了解,目前,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CSM网络全省覆盖率已经达到99.90%……无处不在的移动网络,是我们生活最值得信赖的伙伴,它让我们的生活充满激情、快乐和奇迹。

案例五:

我认识一个朋友在公关公司,经常会听到说:啊,又有一个记者给我打电话,说只要有稿子就给他,都能发。他们就什么稿子都可以发,只要不是反党反人民的。发了之后会给他们一笔钱,这笔钱在他们收入中是很大的一部分。

案例四是典型的“软文”,即以新闻报道的方式打广告。案例五和四是同样的性质,即给公司或企业以新闻的形式做广告。很显然,这种方式对企业、对记者甚至对媒体都是有益处的。企业可以用低于一般广告费的价格打广告,而且效果可能会更好;媒体可以跟广告商搞好关系,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记者直接增加发稿量,稿费收入会增加。由上可知,“有偿新闻”能使最多的人获得最大的效益,这正好符合功利主义理论的观点。

2. 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因分析

近现代功利主义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虽然经历了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批判和意见分歧,但它的基本观点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坚持了穆勒的古典功利主义观点,即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判定人的行为对错的惟一道德标准,是所做的行为能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更准确些说,一个行为乃至一种行为规则或制度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所达到的结果或追求的目的,相对于其他选择来说是否更加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 。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准应当具有三个要素:1.作为终极价值的“幸福”或“功利”是指“快乐”;2.这个“快乐”不是指行为者本人的快乐,而是指所有相关人员的快乐或他们的快乐的总和3.这个快乐的总和应当最大化 。

案例四是篇“软文”,即以新闻报道的方式打广告。软文是“有偿新闻”最为典型的表现之一。这类“新闻”在当代的纸媒、网络媒体等媒介中层出不穷,而且“包装”手段越来越高明,表达越来越隐晦,不动声色的影响受众。实际上,媒体刊登“软文”很多时候都能产生最大的效益,使最多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刊登软文,首先媒体本身可以获得利益,增进媒体与广告商的交流,赢得广告主的青睐,最终促进媒体广告量的增长;其次,对于广告商来说,也能产生很大的效益,软文比普通的平面、视频广告传播效果更好,而且价格相对实惠;再者,受众可能更愿意从软文中获取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因为这类文章有可读性文笔优美,比单纯的广告更好看更有意思;最后,撰写软文的记者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采访就能写出稿件,而且软文的稿费往往比普通的新闻稿更可观。当然,软文也会产生负面效益,比如挤占新闻稿件版面、误导受众视听等。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人们应该采取能产生最大效益的行动。综合来看,刊登广告新闻产生的正面效益比负面效益更多。案例五与案例四,实际上同一种“有偿新闻”的类型,都是用新闻的形式给企业和公司做广告,产生的效益大同小异。所以,媒体越来越多的刊登这类“新闻”是情有可原的。

另外,功利主义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即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前者要求一个行为比任何其他的可能的行为至少产生一样多的善;后者并不要求每一个行为都直接与最大功利原则挂钩,但要求我们的行为通过一套规则间接的与最大功利原则挂钩。规则功利主义是用来测验道德规则,而不是测验个别的行为;行为功利主义则直接计算个别行为是否达成效益的最大化,而决定该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行为功利主义判定每一个记者搞“有偿新闻”是否合理,只要当时的情况下,某位记者搞“有偿新闻”比不从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大,那这种行为就符合“最大利益”的原则,也即这种行为是合理的。而规则功利主义,则是判断整个新闻行业的“有偿新闻”现象是否是道德的。如果整个新闻行业搞“有偿新闻”可以产生最大的效益,那么这种现象就是符合道德的,所以不应该禁止。

总之,不管哪一类功利主义,它们的道德标准都可以理解为: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的行为选择当中,合乎效益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所谓对的行为就是其实践结果能产生最大效益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有偿新闻”能产生最大效益,而产生较少的损失。因此,从功利主义的理论来看,“有偿新闻”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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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立娟(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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