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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传媒>>传媒期刊秀:《视听》>>2017年第9期

媒介融合语境下跨媒介叙事研究

——从受众参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容生产谈起

阚倩 付文雅
2017年09月01日16:06 | 来源: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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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媒介融合语境下跨媒介叙事的逻辑策略,以及受众如何在互联网知识产权跨媒介叙事中进行自主性创作和沉浸式参与,并结合参与式文化理论,以亚文化视野下的同人文化视角,分析受众在跨媒介叙事中体现的自我赋权和个体表达,即从受众角度、内容生产层面来完善跨媒介叙事的研究旨趣和核心问题。

关键词:跨媒介叙事;媒介融合;受众;互联网知识产权;内容生产

在媒介融合语境下,跨媒介叙事呈现出特有的逻辑演绎策略。而近年来各类IP剧的跨媒介传播大热是跨媒介叙事发展的重要体现。在媒介融合进程中,内容呈现的终端更加多样化,内容的生产主体更加多元化,受众也逐渐从接受者变为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而詹金斯也认为“融合不仅是自上而下技术演进的过程,还是消费者自下而上推动文化演变的过程”。由此可见,消费者对促进媒介融合乃至文化融合的作用不可忽略。笔者意在从分析受众对内容生产的创新方式,在同人文化视角下受众的自我赋权和个体表达,以及跨媒介叙事的逻辑策略中整理出受众对于推动跨媒介叙事的作用,特别是在IP内容生产层面对跨媒介叙事的推动作用。

一、媒介融合语境下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跨媒介叙事

(一)跨媒介叙事源起与解析

亨利?詹金斯在 2006 年的著作《融合文化》阐述了跨媒体叙事的内涵,又于2011年在学术会议中对该定义进行了修订,“跨媒介叙事表示这样一个过程,即一个故事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穿越于多个媒介传播渠道,系统构建出一种协作合一的娱乐体验。在理想情况下,每一种媒介对于故事的展开具有自己独特的贡献”。①

(二)“互联网IP时代”的互联网知识产权

互联网IP(Intellectual Property)意为知识产权,其主要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一般是由投资者通过购买互联网文化产品版权,并用于开发电影、电视剧、游戏、版权商品等一系列基于IP衍生产品。②

互联网IP的开发即是用资本购买或创造小说、形象、概念等互联网知识产权,并合法从事其在各个媒介平台的文本开发,使之覆盖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游戏、动漫、图书出版等产业,呈现出全新的内容体验。

(三)互联网IP跨媒介叙事的条件分析

跨媒介叙事理论的提出和发展离不开媒介融合的大背景。对于互联网IP而言,可以在充分了解市场并与受众积极互动的过程中,将互联网IP的创意不断转化,从而产生增值的经济收益与品牌效应。其中,市场需求和受众的积极互动是互联网IP跨媒介开发的重要条件,而媒介融合的大趋势则为IP的跨媒介叙事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IP跨媒介叙事的逻辑动力:受众的沉浸式参与

(一)受众沉浸式参与与弹幕文化

跨媒介叙事的沉浸性和可提取性原则表明:跨媒介叙事通过多平台的传播,几乎出现在用户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刻让他们沉浸在故事世界中。受众则通过参与互动交流、游戏等方式享受故事,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允许受众摘取他们想要的信息,制作自己的文本。

受众的沉浸式参与在“弹幕”文化中有所体现,受众在观看电视剧或电影的同时,可以发送弹幕进行互动,解析剧中所呈现故事情节之外的背景等。

(二)用户表现行为与同人文化

跨媒介叙事的用户表现行为原则表明:跨媒介叙事鼓励受众成为生产型的消费者,他们既热衷于为喜爱的故事去消费,又能根据现有的故事创造出新的内容,拓展原有的故事情节。

现象级电视剧《花千骨》的大热,引发了粉丝撰写花千骨同人文的热情。他们的撰写和改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原来故事的情节和人物性格等,是“花千骨”IP跨媒介叙事的重要动力,这与詹金斯跨媒介叙事中“用户表现行为”的论述观点不谋而合:“花千骨”是从网络小说到电视剧开发的IP,在进行的跨媒介叙事中受众不再是单一的信息接收者,更是生产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消费花千骨故事的同时,又根据已有的故事创造出新的内容,拓展了原有的故事情节,形成花千骨同人文。

受众的沉浸式参与和用户表现行为是互联网IP跨媒介叙事的内在动力。体现群体智慧的同人文续写和体现互动热情的弹幕发送,使故事可以超越原本的意义和内容,在不同媒介平台上继续保持有效的传播。

三、受众参与互联网IP内容生产:受者亦是传者推动跨媒介叙事

詹金斯认为,迷形成了一种参与式文化,这种文化将媒介的经验转化为新文本,乃至新文化和新社群的生产。③迷在阅读和消化他们喜爱的流行文本之后,不仅享受其内容,获得愉悦的体验,同时也会将其进行改编和再生产,进而由一个被动的消费者转换为一个主动的文化生产者或盗猎者。④

受众在跨媒介叙事过程中,首先扮演的角色是内容的接受者,沉浸式参与到对跨媒介叙事内容中去以后,通过摘取有用信息进行再创作以后,受众从盗猎者变为了二次创作者,利用媒介进行传播的传者。而借用自我创作的作品进行个体意识思想的表达的同时,通过不同媒介的平台走向了更为广阔的公共空间。例如,时下比较热的直播,有角色扮演的直播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通过直播平台将个体意识进行表达,通过多样化的终端实现对公共空间的传播。

(一)受众主体身份认同与对抗式解读中的身份重构:受者亦是传者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终端的多样化呈现,以Web2.0为平台,全体网民可以通过积极主动地创作媒介文本、传播媒介内容、加强网络交往等形式,创造出平等、自由、公正、包容、共享的参与式文化,并成为传播的主体,实现从受者向传者的身份转化。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作为同人群体的身份不可避免存在差异化和碎片化。但是基于同好,同人文化却是对受众由受者转换为传者的有力诠释。同人因为同好而形成群体,又通过对IP的个性解读和创作实现身份的重构。其中的解读不乏对抗式的解读。

受众的对抗式解读实现身份的重构,而身份的重构为实现其对内容文本的重构提供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受众的身份重构保证了IP跨媒介叙事得以更好地进行:受众由沉浸式参与接受信息、理解信息,逐步变为对抗性的解读信息,重构内容文本,从而为跨媒介叙事注入新的内容和活力。

(二)受众的身份重构到文本重构:参与内容生产推动IP跨媒介叙事

跨媒介叙事的多平台传播条件,为受众可以时刻沉浸在统一的故事世界中提供可能。多媒介的传播、多样化的终端接收也为受众参与互动交流提供可能。与此同时,通过多样化的媒介平台和终端,受众可以依靠技术进步来分享故事、交流故事,从而获得自我身份的重构和群体身份的认同,并在同好的群体基础上,从摘取的信息中进行自我创作,实现在跨媒介叙事的沉浸式参与。

此外,当受众沉浸在不同媒介各展所长而共同构建的统一的故事世界后,又通过摘取的信息进行了自我文本的制作,其身份由接收者、消费者变成了内容的生产者、创作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实现了在跨媒介叙事过程中,受众从身份重构到对内容文本的重构,也即是从受者变为传者并实现对内容的生产创新。

“花千骨”IP热掀起的花千骨同人文热,不仅体现了受众对花千骨故事内核的喜爱和沉浸,高质量的同人文在贴吧、微博、晋江文学城网站等渠道的传播,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花千骨”IP的传播。

四、结语

媒介融合语境下,互联网知识产权在数字信息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基础上,借助多媒介平台的传播,紧跟市场的驱动,在实现受众沉浸式参与的过程中,进一步促进和完善了IP跨媒介叙事的进程和逻辑策略。

受众在获得自我身份认同和身份重构的同时,推动了内容的生产、文本的重构:参与式文化中形成的同人文化是受众沉浸跨媒介叙事中的体现,也是从受者向传者的身份转变的体现。受众对原有文本的理解和对抗式解读又进一步催生了对内容文本的再创造,在对文本重构之后的交流互动、分享传播,即是履行了受众在跨媒介叙事中转变为传者的基本使命和重要推动作用。

笔者认为,即使当下互联网IP的跨媒介传播和叙事发展仍然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失的限制,但是受众参与内容文本的生产是当下内容生产方式的一种革新,而这种革新不仅推动互联网IP的传播,也促进着跨媒介叙事的发展。受众或用户进行内容生产的方式革新,同时也为当下电视内容生产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和创新的可能。

 

注释:

①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新媒体和旧媒体的冲突地带[M].杜永明译.商务印书馆,2012:157.

②刘晓敏.故事的电影转化与粉丝的跨媒介转化——评互联网IP改编的国产电影[J].中国电影市场,2016(5).

③Henry Jenkins,Textual Poachers:Television Fans and Participatory Culture,New York: Routledge ,1992:27.

④亨利·詹金斯.大众文化:粉丝、盗猎者、游牧民——德塞都的大众文化审美[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责编:马潇(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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