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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網絡不再是法外之地

劉少華

2013年09月10日08:12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朱慧卿作
  新華社發

 

  蔣躍新作
  新華社發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這一司法解釋定於10日起正式實施。

  司法解釋五大焦點

  1、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准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公訴

  《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3、散布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舋滋事罪

  《解釋》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舋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4、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5、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據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 

  ■ 延伸閱讀

  國外如何規范網上行為

  近年來,隨著社交網絡等新媒體的興起,網絡謠言層出不窮,造成的惡劣影響令各國深受其害,網絡謠言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社會面臨的共同難題。

  在互聯網管理法規的數量上,美國以130多項法規居世界之首。自1978年以來,美國先后出台了《電信法》等130多項涉及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包括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明確將互聯網世界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它主要涉及保護國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識產權及計算機安全四個方面,明確規定,不允許利用互聯網宣揚恐怖主義、侵犯知識產權、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

  2005年,新加坡時年17歲的高中生顏懷旭,以“極端種族主義者”自居,在博客上發表數篇攻擊其他族群的言論,甚至叫囂要暗殺部分政治人物。當年11月,顏懷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據《煽動法》判處緩刑監視2年,且必須從事180小時社區服務。新加坡當局毫不諱言《煽動法》適用於互聯網。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頒布了《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同時,新加坡政府還將《國內安全法》、《煽動法》、《維護宗教融合法》等傳統法律,與《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等互聯網法規有機結合起來,打擊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動亂、煽動種族歧視、損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隱私等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希臘刑法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傳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的謠言,即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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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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