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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造謠者小心了 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

 劉少華

2013年09月10日08:12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商海春作
  新華社發

  網絡誹謗邊界與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出台《解釋》,明確了對於在信息網絡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入罪標准及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

  在認定上,《解釋》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而在入罪標准上,則進行了嚴格的量化區分。孫軍工稱,瀏覽量5000以上、轉發數500次以上的規定,是“經實証研究和專業論証”后作出的規定。但《解釋》同時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則不論瀏覽或轉發數,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解釋》也同時明確了網絡誹謗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即使被害人沒有提起訴訟,也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無心之過”不入罪

  在網絡言論邊界的劃定中,如何平衡公民表達權、監督權與誹謗等犯罪間的區別,是不少人關注的問題。“兩高”在書面回答媒體問題時解釋說,其希望達到的效果是“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而在具體實施中,對於當事者是“明知故犯”還是“無心之過”,則進行了明確的區分。

  在孫軍工的陳述及“兩高”的書面回答中,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意圖”,成為界定罪與非罪之間界限的重要標准。以“網絡反腐”為例,孫軍工表示,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就不會以誹謗罪追究責任。

  但“兩高”同時表示,盡管有償發布時,不明知信息虛假不犯法,但如果有償刪帖,則“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不管“網絡公關公司”等主體所刪除的內容真實與否,都符合非法經營罪。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制定出台《解釋》,是通過厘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數罪並罰取其重

  除了網絡誹謗,本次《解釋》還對利用網絡尋舋滋事、敲詐勒索及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的認定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廣大網民所熟悉的“發帖型”和“刪帖型”敲詐,甚至網絡恐嚇等,都進行了明確化。

  作為公共空間的一部分,網絡空間與現實生活已逐漸融合,利用網絡所發布的虛假信息,甚至鬧事,勢必影響到現實生活中的秩序,孫軍工如是表示。而通過要挾發帖或者刪帖進行敲詐的行為,則“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網絡推手”等非法經營行為的處罰,本次規定具體到了所涉金額。《解釋》規定,個人非法經營超過5萬元,或非法所得超過2萬元,單位非法經營超過15萬元,或非法所得超過5萬元者,都將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網絡進行犯罪,有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孫軍工舉例說,上面提到的網絡犯罪,還有可能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罪名,對此,《解釋》規定此類行為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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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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