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搜索引擎是否違反“爬虫協議”而引發不正當競爭?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賠償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0萬元,同時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了解,“爬虫協議(Robots)”也叫拒絕機器人協議或機器人協議。自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務以來,就與百度陷入“爬虫協議”糾紛。百度“爬虫協議”不允許360爬虫機器人抓取產品內容。360爬虫機器人仍然抓取了百度網站的內容,並作為搜索結果向網絡用戶提供。360在強行抓取百度內容后,百度進行了強制跳轉到百度首頁的技術措施,360也進行了向網絡用戶直接提供網頁快照的反制技術措施。
2013年10月16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百度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以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20萬元。而奇虎公司辯稱百度濫用“爬虫協議”,以達到限制同業競爭者正當競爭的目的,這將給中國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行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並將嚴重損害互聯網用戶利益。奇虎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予以賠償。
由於兩原告並未指出被告的不當行為造成了何種商業信譽上的損失,故而兩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奇虎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70萬元,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綜合本報記者徐雋及新華社報道)
《 人民日報 》( 2014年08月08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