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典動畫形象“葫蘆娃”被電商用於地鐵站廣告,“葫蘆娃”造型的著作權人上海美影廠將廣告發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廣告主蘇寧雲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0.4萬元。
近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相關廣告構成侵權,涉事兩家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上海美影廠經濟損失10萬元。
上海美影廠索賠80.4萬元
上海美影廠在訴狀中稱,該廠擁有動畫片《葫蘆兄弟》中“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今年3月,本市部分地鐵站的燈箱和立柱上出現一則購物網站的戶外廣告,該廣告除表述低價促銷活動內容的文字外,還使用了“葫蘆娃”的卡通形象。
上海美影廠認為,該廣告的發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廣告主蘇寧雲商公司,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構成共同侵權,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在對100處站點的廣告進行証據保全后,上海美影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家公司賠禮道歉、停止侵權,並索賠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80.4萬元。
被告稱涉案形象為自行設計
庭審中,申通德高公司否認廣告中的小孩形象與“葫蘆娃”形象相同,並辯稱涉案廣告的內容是蘇寧雲商公司提供的,申通德高公司作為廣告發布者無需進行審核,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而蘇寧雲商公司則在庭審中對“葫蘆娃”的著作權歸屬提出質疑,認為上海美影廠並不享有“葫蘆娃”形象作品的著作權,並稱涉案廣告上的小孩形象是公司自行設計,不構成侵權。
法庭當庭對涉案廣告中卡通人物與“葫蘆娃”角色造型進行比對,兩者的區別主要在眉毛粗細、眼睛大小、嘴部等方面。蘇寧公司強調,廣告中的人物形象的創作思想是為了配合產品促銷的廣告內容,更多表現出無奈和委屈,與“葫蘆娃”傳統的正面剛毅形象並不相同。
法院認定整體形象基本相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生效判決的認定,上海美影廠是“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享有的相關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比對結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雖在某些細節部分與“葫蘆娃”角色造型有所區別,但在整體形象上與“葫蘆娃”基本相同。
同時,蘇寧雲商公司稱涉案卡通人物形象由其自行設計,卻未能提供任何創作底稿、原件証明,因此可認定涉案廣告中的卡通人物整體形象抄襲了“葫蘆娃”角色造型。
據此,法院認定:蘇寧雲商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葫蘆娃”形象,侵犯了上海美影廠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犯、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申通德高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葫蘆娃”的知名度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情節、后果和主觀過錯程度等,最終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本報訊(通訊員 湯崢鳴 記者 茅冠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