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败诉了,为AppStore侵犯著作权担责。接下来的日子,可能苹果公司还将面临更多的败诉。
未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许可,苹果公司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使用《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的内容,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大百科全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苹果公司停止侵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记者了解到,除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公司和作家到法院起诉苹果公司侵权,但案件还在审理中。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现在AppStore中
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组织编写并出版了《中国大百科全书》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版,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0年10月,出版社发现苹果商贸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T U N E S软件后,能够进入苹果公司经营的A ppStore购买并下载大量包含《中国大百科全书》内容的应用程序供在iPhone和iPad产品上阅读,其中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售价20.99美元,包含了《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第三册的全部内容。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认为,苹果公司和A ppStore的行为给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苹果电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的著作权人;苹果商贸公司是苹果硬件产品的销售公司,涉案IT U N E S、A ppStore并非由其经营,其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认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并非涉案《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的著作权人;苹果公司系涉案IT U N E S软件的开发者,但IT U N E S以及其中的A pp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全资子公司即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IT U N ESS .A .R .L公司经营,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即使构成侵权其法律责任也应由IT U N ESS .A .R .L公司承担,苹果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苹果为AppStore侵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苹果公司是否为A ppStore的经营者,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性质如何认定,被告苹果商贸公司和苹果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的唯一著作权人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系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改制更名而来,因此其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关于苹果公司是否为A ppStore经营者,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是IT U N E S程序的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A ppStore的运行界面上标注有苹果公司版权所有或保留所有权利等字样。在A ppStore上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应用程序所获得的付款电子单据的落款处亦记载为苹果公司的英文名称即A pple,Inc.。同时综合考虑A ppStore中所有应用程序均为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或由与其签订《已注册的A PPLE开发商协议》和《iO 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的开发商进行开发的事实,可以确认A ppStore的经营者为苹果公司。
而A ppStore中,以20.99美元的价格销售的《中国百科全书》(简繁)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第三册中的783个条目中的文字内容比较,除部分词语外,相同的字数为110万字。大百科全书公司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在A ppStore中传播涉案作品,因此,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立。
大百科全书公司主张涉案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并提供,应由苹果公司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苹果公司主张涉案侵 权应用程序系由第三方开发商“ZHOULIANCHUN”开发并自行上传到AppStore供网络用户下载,苹果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涉案应用程序中署名的“ZHOULIANCHUN”为实际存在的第三方开发商,故无法确认涉案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应认定该应用程序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
二中院判决: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费用,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依法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什么苹果应为AppStore侵权承担责任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孙建红
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公司的律师,孙建红对记者表示:此案不是法院受理此类苹果案件的唯一一例,还有一些作家的起诉。但此案肯定是最早受理、最早判决出来的一起。此案中,苹果公司是授意方,我们提供的证据是从财报上能看出来,苹果公司向美国证监会公布的自己的收入中将AppStore的营业收入已纳入了进来。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苹果上诉的通知,上诉期大概是本月的中旬到期。此外,卢森堡的公司是苹果全资子公司,但是否是苹果为了规避一些责任设立的,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杨延超
杨延超对此案分析到:AppStore中的应用程序,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苹果公司自行开发的,二是由第三方开发的。在苹果公司自行开发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其应用程序存在侵权行为,苹果公司无疑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于,在第三方开发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苹果公司的法律责任?苹果公司又能否通过主张不知晓侵权内容而获得免责呢?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即便是第三方开发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对其给予帮助,否则其开发的应用程序无法在AppStore中获得运行。更为重要的是,苹果公司还参与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的收益,故而可以视为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侵权并不要求侵权方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而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认定是适当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电信法律专家吴峻
吴峻认为:该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十分清楚。对于谁来承担该责任这个问题,不外乎就是在开发盗版《中国大百科全书》软件的作者、卢森堡注册的苹果全资子公司ITUNES公司、苹果公司、苹果在中国的贸易公司中间进行判定和选择。也许出于判决执行的考虑,著作权人选择了苹果公司及其在中国的贸易公司,绕开了ITUNES公司。在苹果公司拒绝提供盗版软件作者身份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也没有对盗版开发者提出起诉。法院最后认定,苹果公司应当对本次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苹果公司的担责,吴峻认为:由于盗版软件是在AppStore下载的,法院先考察了AppStore的经营管理公司,在确认各种事实后,认为苹果公司是AppStore的经营管理公司。同时,法院注意到,依据相关许可开发协议,对于进入AppStore的软件,是由苹果公司挑选并进行分销的。认定了这两项事实,足以让苹果作为盗版软件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吴峻进一步分析到:苹果的商业模式就是在其一切产品包括iPhone、iPad及iPod上捆绑AppStore。这种商业模式在3G时代重塑了整个通信业盈利的模式,使得终端制造商第一次拥有了比传统电信运营商更大的市场权力,改变了整个电信通讯业的竞争格局。二中院这次著作权侵权判决实际上在法律上认定了一个商业事实:苹果公司牢牢控制着进入AppStore的门槛及标准,是AppStore各项软件及其所体现服务的分销商。这样一个控制权,的确可以为苹果的用户带来优质的服务,但也需要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后将相关软件删除或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世界上本来就没有完美的商业模式,也没有完美的技术。在移动通讯的发展更倚重内容服务的情形下,这样的问题会一次又一次地困扰苹果这样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