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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群体性事件报道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李婷婷

2013年10月21日15:27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矛盾层出不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也成为近几年我国新闻界的一个新兴报道领域。如何报道群体性事件影响着该事件的发展方向和媒体的公信力,本文主要探讨了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策略。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与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现状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又被称为“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集群行为”等。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通过规模性聚集,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或宣泄情绪或理念声张,进而对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产生现实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建国以来,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演变,我国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经历了从“政治化”到“去政治化”、从“否定”到“去否定”的历程。 2005年以后,“群体性事件”这一名称逐渐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正步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各级媒体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2008年的瓮安事件是我国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每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大都采取瞒报、迟报的态度,媒体也都“集体失语”。在此之后,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逐渐趋于透明化、公开化、专业化,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种不足。

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1.主流媒体信息发布时间滞后,权威信息不足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主流媒体信息发布时间滞后,反应迟钝,权威机构发布的新闻稿信息量不足,对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及矛盾关注很少,这是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央政府对重大群体性事件非常慎重,为了统一口径,稳定民心,重大新闻一般要求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各地方政府常常以政府指令的形式来封锁消息,这使媒体报道群体性事件时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以2005年的定州事件为例,在事件潜伏期对于当地这一征地纠纷的媒体报道非常少,从4月20日第一次袭击到6月11日第二次袭击,仍然没有媒体进行相关报道,直到6月13日,《新京报》才以《数百人持猎枪钩刀袭击定州村名夺6命》为题进行报道,这是关于定州事件最早的媒体报道。可见,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反应迟钝,信息发布时间严重滞后。

除了信息发布时间滞后以外,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量也不足。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网络等新媒体上会最先流传出各种版本的信息,这时人们都期待政府或权威媒体能发布具有可信性的翔实信息,然而,当地政府通过媒体发布的新闻稿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官味十足。以2011年的乌坎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当地《汕尾日报》和《南方日报》或失语不谈,或语焉不详,信息含量少,关键信息模糊不清。新华网版面也只有文字没有图片,只特别强调了“破坏治安”及“供认不讳”,对事件的原因、进程、各方态度等都没有提及。

2.意识形态化倾向明显,“蛊惑”与“教唆”的报道框架倍受批判

在传统的集体行为理论中,集体行为和行动(包括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被认为是非理性的,他们参与集体行为,是受到蛊惑或教唆。 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以及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使得政府官员和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形成了思维定势,媒体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如出一辙,都是“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这种“蛊惑”与“教唆”的报道框架一直延续到了瓮安事件,该事件发生后,新华社发布简讯:“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 这种报道框架带有明显的偏见,视群众为“敌对一方”,将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化或政治化,受到民众的抵制和批判,只会激起更大的矛盾。当然,媒体在进行此类报道时应以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如果忽视真相,一味站在群众立场上,可能会助长人们采取不合法手段解决矛盾的心理倾向。

3.群体性事件报道真实性存疑,有损媒体公信力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权威机构无法充分满足受众信息需求时,他们往往借助网络媒体关注事件进程。由于网络媒体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导致信息真假难辨,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令人堪忧。以2009年石首事件为例,一些门户网站竟发布新闻将石首市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冲突以及打砸活动“美化”为火灾事故演习。这种欲盖弥彰的报道只能导致更多谣言的蔓延,进一步激化事态的发展,而且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观上可能由于媒体调查不深入,不能及时全面地呈现事实真相,或者由于记者自身素质的限制导致的报道失真。有些记者投机取巧,为了取得一时的轰动效应而牺牲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上而言,很多地方政府的不配合甚至阻碍采访也使得媒体了解真实信息非常困难。而且,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现场的图片和视频难以获取,缺乏第一手资料,目击者口述事件时也可能导致信息失真。

三.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改进策略

1.重视民众知情权,及时告知权威信息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仅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媒体的义务和责任。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提供了制度保障,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及时公开、信息透明,理应成为新闻常态。 所以,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媒体应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把握报道时机,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如果不报或迟报就会造成被动局面,不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媒体也将失去公信力。以2008年重庆出租车停运风波为例,在事发第三天,重庆电视台中断正常播出节目,直播市委书记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的座谈会,及时告知公众权威信息,短时间内化解了此次风波。可见,媒体及时公开报道群体性事件,为公众提供事实真相,能够有效引导舆论,帮政府化解危机。为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媒体还应对群体性事件做出全面、持续的报道,追踪事件发展进程,及时报道事件的最新动态,做好后续报道。

2.选择适当的报道形式

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媒体除了要迅速做出反应,以消息等报道形式告知公众真相以外,还需要借助新闻评论来引导受众的认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形成各种各样的看法或者某些过激情绪。媒体所刊播的新闻评论,能够对受众进行理性引导,有助于他们对事件进行更加理性、冷静、全方位的思考。在2012年的保钓反日游行事件中,各媒体纷纷通过新闻评论呼吁民众理性爱国,如人民网刊登的评论《我们该如何保护钓鱼岛》、《中国青年报》刊登的《砸同胞日系车蠢行不是爱国是害国》、《北京青年报》刊登的今日社评《打砸抢烧不是爱国是害民》等。这种理性、全面、深刻的新闻评论能够使处于非理性状态的公众冷静下来,有利于避免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遵守新闻纪律,把握尺度,避免负面效应

媒体在报道群体性事件时应遵守新闻纪律,把握好尺度,对传播效果做出准确预测和把握,避免负面效应的产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对于这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媒体报道群体性事件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把握好度,处理好新闻、旧闻和不闻的关系。要审时度势、慎重处理,力争做到遵循新闻规律和遵守宣传纪律的有机统一,对于非常敏感的群体性事件稿件要及时送审。同时,媒体应坚决拒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坚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力争还原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在报道中应避免片面追求视觉冲击力,对于一些过于血腥的画面作适当处理。报道话语上要尽量避免不当的或主观性强的表述,以免引起受众的反感。在采访时也要充分尊重采访对象,注意人文关怀。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

 

参考文献:

张明军、陈朋:《2011年中国社会典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态势和学理沉思》,《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1期,140页

曾庆香、李蔚:《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与政府应对》,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8,34-37页,

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69页

曾庆香、李蔚:《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与政府应对》,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8,195-198页,

董天策、钟丹:《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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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鑫(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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