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的日益普及,自媒体时代旋即到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加入网络大军,成为网络舆论的中坚力量。但由于网民素质和网络监管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加之一些媒体的负面引导,网络舆论一片混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表现明显,严重危害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侵犯新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本文以引发多方关注的“李天一案”为例,试图以该事件为切入点,深入解析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表现与规避方法。
关键词:网络舆论 媒介审判 媒介素养 司法独立 “李天一案”
引言
2013年9月26日,备受关注的“李天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涉案其余四人也分别被判刑。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律不公开审理,然而从年初被媒体曝光开始,“李天一案”就被放置于媒体的显微镜之下,毫无隐私可言,俨然成为了本年度最热们的“公共事件”。不仅如此,为了迎合公众胃口,不少媒体不顾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制造了”多个版本的案件真相。在这样的背景下,该案件自然吸引了无数网民围观,与案件相关的微博到如今已被转发评论超过了千万条。在这些言论中,对李天一的声讨和谩骂占到了大多数。新闻媒体站在道德高地上的声讨、网民一致的谩骂,通过互联网这一介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对该案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巨大影响。不夸张的说,在一些人看来,“李天一案”已经没有的审判的意义了,因为在他们心中,该案件早已有了判决书。而所谓的“判决书”不是出自法院,而是出自媒体、网民的言论。
一、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与成因
1、何为网络媒介审判
1.1媒介审判
要探讨网络媒介审判现象,首先需要明确其母概念,即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一个泊来词,最早起源于美国的“谢帕德案”。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事先性的“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是媒体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1】
随着当前我国媒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迎合、吸引受众,不少媒体不顾自身职责,不惜干预司法独立,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进行“媒介审判”。这一点,从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药家鑫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就可见一斑。
1.2网络媒介审判
基于以上关于媒介审判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网络媒介审判的含义。所谓的网络媒介审判,是指网民通过BBS、新闻网站、QQ 、人人、微博等网络工具,以在线直接参与讨论的方式,形成强势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2】在网络中,网民凭借自己的主观情感参与互动,进而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先于司法审判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对司法机关施压,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判,甚至直接干扰到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引起媒介审判。
与传统的媒介审判相比,网络信息传播的全民参与性使网络媒介审判衍生出一些新的表征。首先,相较于传统媒介,网络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更易触发。其次,网络媒介审判多以网民与媒介互动影响的方式引起审判而非单方面的媒介报道。再次,网络受众的广泛性使一些专业人士参与到讨论中来,使“审判”的力度更为深入。复次,依托互联网这一介质,网络媒介审判较传统的媒介审判更具“影响力”。
2.网络媒介审判的成因
2.1网络的特殊性
网络的特殊性是形成网络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首先,网络环境中的匿名性特点,使网民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受限制。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言论不涉及党政的敏感话题,就可以安然无事,因此他们便在网上胡言乱语、大放厥词,甚至恶意谩骂。其次,网络的“把关人”缺位也是网络特殊性的重要表现。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媒体,网络的“把关人”相对缺失,许多呈现在网上的言论并未经过筛选,也因为这样,造成了网络言论在某种程度上的乱象,从而导致了网络媒介审判的愈演愈烈。
2.2网民媒介素养的缺失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介素养的概念。按照学术界的一般说法,媒介素养的定义被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定义是指让人们成为具有批判意识的媒介思考者和有创造力的生产者,成为媒介公民。广义的媒介素养定义是指人们面对传播泛滥的一种回应,用来优化媒介环境是一种文化现象。【3】
相较于西方,我国媒介素养教育启动迟、发展慢,因此公民的媒介素养相对落后。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目前我国愈演愈烈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在一些社会公共事件和涉及到法律的敏感新闻事件中,许多网民的网络舆论往往超越了单纯的监督职能。网络的开放给网民提供了一个宣泄口,许多网民选择在网上发表一些非理性的语言来达到宣泄减压的目的。
另一方面,网民的盲目从众心理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很多网民在对新闻事件评论时并没有认真思考权衡,而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不去辨别发布者披露的事件真实与否,在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下自发参与,盲目从众。许多网民并未意识到,在伸张正义的旗号下,这场盲目的群体行动将会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导致更多的非正义。【4】
2.3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
除了网民媒介素质这一主观原因以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是当前网络媒介审判现象越演越烈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中国国力的巨大提高,但是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深化。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均意识到社会矛盾的激化以严重影响到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发展,并且各种致力于缓和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公平的措施也已推行。但是,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依旧需要经历一番社会矛盾带来的阵痛。
如今,一种仇富、恨权的思想已经植根在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心中。一提到“富二代”,众多的屌丝自居的人们就恨得牙痒痒;一提到“官二代”,大家立马就会联想到“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等等负面词汇。就拿“李天一案”来说,如果这个少年不是李双江之子,不是一个“星二代”、“官二代”,会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吗,会引来如此多的谩骂与声讨吗?想必是不会的。因此可见,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是导致网民倾向发表非理性言论、进行“媒介审判”的重要客观原因。
2.4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法院管理行政化,司法机关公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化的建构亟待进行等问题,【5】这些缺陷导致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能力遭到破坏,其社会公信力也受到影响。由于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得不到保证,更多的人倾向于认为法院会偏袒有权有势之人,会产生审判不公现象。也因为这样,他们才运用互联网来进行自己认为“公正”的审判。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也是引起网络媒介审判的重要客观原因。
2.5传统媒体的影响
虽然,如今网络的力量在社会生活的方法面面得到体现,网络舆论的威力也已从多个社会公共事件中展现得“淋漓精致”。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强大网络舆论背后传统媒体的影响。正如前文分析那样,网民与媒介互动影响是网络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可以说,网民对于社会事件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传统媒体通过“议程设置”等手段“塑造”的。在自媒体时代,利用网络这一介质传统媒体的言论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传播,媒体非理性的言论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网民的判断;而受到媒体言论影响的网民则利用各种社交媒介、网站跟帖将自己的对于某一公共事件的非理性看法以声讨、谩骂的形式进行传播。这些海量的声讨与谩骂如同洪水猛兽一般,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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