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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传播学视阈下媒介审判背后的舆论形成过程

李俊婷

2013年12月06日08:21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手机看新闻

摘要: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传媒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媒介的力量日益壮大,而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屡见不鲜,媒介之所以能够超越法律程序、甚至凌驾法律之上对刑事案件进行干预,是因为它代表着“公众审判”、“舆论审判”。从传播学角度分析,媒介审判背后的舆论形成是有理论可循的,这个过程中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创造拟态环境,使受众形成刻板印象,最终舆论在沉默的螺旋中和群体规范之下形成巨大的、能够干预司法的“民意”。

关键词:传播学理论,媒介审判背后的舆论力量,舆论形成过程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魏永征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之所以能够干预司法程序,并不仅仅是是其监督功能的越位,更是由于媒介审判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公众审判”,传达的是民众的呼声。媒介审判是以民意为旗帜的,其形成的实质是公众意志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对抗。从传播学的理论来看,支撑媒介审判的“民意”,其形成是有一定理论过程的,经过媒介特定的塑造和培养分析,在群体规范的影响和沉默螺旋的作用下,最终形成大范围、同质化的舆论力量。

一、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将刑事案件上升为社会话题

媒介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即通过媒体的报道使某一事件成为广大受众普遍关注的对象和讨论的议题。同时媒介间也存在议程设置功能,即在精英媒体对某一事件进行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报道后,媒介间议程设置的作用会使精英媒体为其他媒体设置议程,使其他媒体也参与到同一事件的报道中,并且几乎采取同一报道角度。在媒介间间议程设置和媒介议程设置的共同作用下,局部的、小范围内的案件会迅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除了议程设置的作用使得小范围内刑事案件的影响扩展到全社会外,刑事案件上升为社会热点话题一般还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情节超乎寻常地复杂、恶劣。简单、常见的刑事案件即便有再多的媒体宣传也不会引起大范围的关注。一般发生媒介审判现象的案件都较为反常规,或作案手段残忍,或情节较为离奇,正所谓“人咬狗才是新闻”,不太合乎常情之事更易于引起民众的关注。2、当事人身份较为特殊,如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红二代等。当具有特殊身份特征的群体成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恶劣性质的刑事案件,极易激起社会普通大众对社会不公的抱负心理和仇视心理,从而难以还原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真实行为。例如刘涌案中的刘涌是市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属支部主委、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李天一案中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之子,李启铭案中李启铭是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局长李刚之子。这些案件由于当事人身份的敏感性引发群众的非理性情绪,使情感判断超越了案件事实判断。3、媒介多采取饱和报道的形式,连续、醒目地报道同一事件,并多采取单向度宣传,在正式法律审判程序之前做出有倾向性的报道,进一步强化了议程设置功能。

在以上三个条件和议程设置功能的共同作用下,加上当今社会媒介种类繁多,大众使用、接触媒介机会普遍增加。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针对同一刑事案件,产生连锁反应式的报道后,很容易并且很迅速将刑事案件上升为社会热点话题,引发全社会对该议题的关注。

例如1997年发生于河南的张金柱案。当年8月24日晚,酒后驾车的张金柱撞上了一对父子,儿子苏磊被撞到轿车前挡风玻璃上跌落在地,父亲苏东海连人带自行车被卷入汽车底部,又被拖行1500米,后抢救无效后双双身亡。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我国发生车祸事故30万起,死亡7万多人,平均每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34起,死亡203人, 而张金柱案作为众多车祸事故中的一起却引起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巨大影响,舆论一哄而起,“喊杀声”一片,如此大的社会效应不仅由于该案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而且与当事人身份不无关系,张金柱曾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因为是“官”,这一车祸就使他成为强权侵犯百姓生命安全的代表。加上媒体在当事人被起诉之前就开始进行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并运用诸如“死有余辜”、“大魔头”、“丧心病狂”等一系列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出现社会舆论一边倒,集体“喊杀”的现象。刑事案件成功上升为社会热点话题。

二、媒介创造拟态环境,使受众形成刻板印象

著名传播学者沃尔特?李普曼提出了“拟态环境”的概念,即受众所接触的世界是媒介为其塑造的世界、而并非现实环境的“镜子”式的在再现。但大众通常意识不到这一点,从而将媒介创造出的拟态环境作为客观世界本身看待。“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 在现实中,我们对于不具备近身性事件的认识几乎都来自媒体报道,因此媒介对于事件的报道所创造出的有一定情感氛围和倾向性的拟态环境,会对受众的认识产生巨大的影响,受众对事物的认识是由媒体的报道和自身的想象拼合而成的,从而在受众内心形成“刻板印象”——先入为主的偏见。

“刻板印象”也是由李普曼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传播学概念,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先定义后理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义,成见会先入为主,影响受众理智地认识、分析事物,会先于理性被投入应用。假设一个人打了人,如果媒介群起攻之说打人者是坏人,那么“打人者是坏人”这一观念会成为受众心里的刻板印象,因为大部分受众与打人者不相识,媒介报道会让受众下意识地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打人者,而忽略关注可能出于正义性的打人动机,从而失去平衡性,无法正确认识打人事件的真实面貌。

当刑事案件当事人被贴上诸如“官二代”、“富二代”、等的标签时,预设的立场就会代替客观事实。网传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所以受众就不再关心现实中这个人究竟是怎样的,他在这个刑事案件中究竟做了什么,只会根据这些标签去想象:他一定恃强凌弱,横行霸道,他一定不是好人,应该受到严厉制裁。2009年的邓玉娇案件,由于杀人者邓玉娇是普通平民百姓,而被杀者是要求色情服务的乡镇官员,媒介将邓玉娇塑造为受欺凌的弱女子形象,创造出“烈女英勇举刀反抗淫威”这样的拟态环境,这一刻板印象使得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大呼“杀得好”,并出现了赞颂邓玉娇的辞赋,而忽略了对邓玉娇杀人事实的理智认识,最终邓玉娇“罪不致死”。

大众传媒潜移默化的“培养分析”功能也会在受众脑海中留下“刻板印象”。“培养分析”功能即“涵化理论”,是从社会观和传播观出发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是,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存在和发展下去,就需要社会成员对该社会有一种“共识”,也就是对于各个事物、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有大体一致或接近的认识。 大众媒介会代表并引导社会主流舆论,使公众意见趋于一致。媒介可以“培养”受众对某一刑事案件的看法,从而在受众脑中形成刻板成见,先入为主地影响受众自身对于案件的判断。在涵化理论(即教养理论)中,教养的效果分为第一级信念和第二级信念,第一级信念指对真实世界的各种事实信念,即受众对于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的认识;第二级信念指从以上事实推论出的对于事实的期望和倾向信念, 即产生“民意”——受众对于期望的审判结果的呼吁,形成舆论。

此外,知识沟的存在也使得媒介审判更易得手,根据“知识沟”理论,大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有着很大差异,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知识沟不断变宽,差距不断拉大,这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媒介在报道案件时,真正懂法的人并不会在意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而不懂法的人则乐于关注媒介的报道并接受媒介引导,从而更易于媒介塑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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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立娟(实习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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