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炒星打击收视造假整治虚假广告 盘点2018传媒新规

2019年01月18日10:51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编者按:坚决禁止剪拼改编视听节目、严控综艺嘉宾片酬、不得宣扬童星效应和炒作明星子女、坚决打击收视率造假、专项整治夸大夸张虚假宣传广告、全面清理“呼死你”等骚扰软件……2018年,为保证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出台和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规定和意见,人民网传媒频道特为您予以盘点。

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

《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关: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主要内容:持续推进4K超高清内容建设,创新内容生产,提高节目有效供给。在发展初期,鼓励有条件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首先在体育赛事、纪录片、影视剧、文化科技等类型节目中探索发展4K超高清电视。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开展4K超高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播出机构探索建立超高清电视播出系统,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申请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

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着力推动制播、传输、服务协同一体化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探索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智能协同服务、超高清家庭影院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努力打造4K超高清新技术条件下的广播影视媒体发展新生态,推动广播电视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发布机关: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2日

主要内容: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关于实施“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2日

主要内容:“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目前规划从2018年到2022年,开展编制百部纪录片重点选题规划工作;扶持“记录新时代”纪录片精品创作;扶持“记录新时代”中国梦短纪录片创作;扩大国产纪录片播出需求;实施纪录片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纪录片海外推广计划等。

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全年在19:30—22:30时段播出国产纪录片总量不得低于7小时,支持和鼓励地方电视台上星频道和地面频道开设纪录片栏目。《通知》鼓励扶持讲好中国故事的中外合拍纪录片,与境外主流纪录片制作播出机构合拍的纪录片也将视同国产纪录片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扶持指导办好国内纪录片节展活动,支持优秀国产纪录片和制作机构参加境外高水平影视节展。

■《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主要内容:制作传播正能量鲜明的青少年节目。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少年追求真善美、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优秀节目放在显著位置。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要督促各视听网站暑期进一步严把节目导向关、内容关,持续监测清理低俗有害节目,对于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确保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方可播出,坚决遏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宣扬拜金享乐、急功近利等错误倾向。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主要内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主要内容: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主要内容: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

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正确开展节目综合评价,正确看待、合理运用收视率(点击率)数据,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严格控制嘉宾片酬。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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