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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領域的輿論監督問題研究

——以“小米案”為引

周浩

2012年11月07日14:06    來源:人民網研究院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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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人民網優秀論文獎”獲獎名單揭曉

2012年度“人民網優秀論文獎”獲獎名單10月30日揭曉,清華大學周浩同學的論文《司法領域的輿論監督問題研究——以“小米案”為引》獲得二等獎,以下是論文全文:

摘要:司法領域的輿論監督問題歷來都是一個熱點,尤其是一些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發生后,如何處理司法與傳媒之間的關系,往往會引起廣泛爭論。“小米案”發生后,這一端倪再次有所顯現,雖然沒有以往眾多案件引人關注,但已足以為引子探討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特點、方法等問題。本文即立足於此,以案件為引子,對這一話題做出嘗試,以期有所裨益。

一、研究背景

(一)“小米案” 綜述

2011年11月21日,東莞理工學院一名昵稱“小米”(真名梁榮彩)的大二女生在上廁所時,遭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的猥褻與性侵,在激烈反抗中被殺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敖翔無視國法,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還在強制猥褻婦女的過程中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殺人罪,應予數罪並罰。鑒於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節,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可對被告人敖翔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這一判決結果引起了軒然大波,將案件當事人與主審法院推上了輿論巔峰:一方面以《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中國青年報》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在重要版面先后連續刊登案件判決結果並引用網友評論表述自己觀點﹔另一方面網友在這些報道的影響之下幾乎一邊倒的謾罵該司法判決的黑暗,認為本應判處死刑的敖翔卻僅僅因為自首情節便被刀下留情是司法腐敗,並將其定位為廣東版的“藥家鑫案”。這一案件也引起了人們對於輿論監督司法的持續探討,本文即以這一案件為引子來探究司法領域的輿論監督問題。

(二)輿論監督的定位及特征

對於輿論監督的內涵理解,國內著名新聞學者展江教授曾經下過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定義:輿論監督是指新聞媒介代表公眾對權力運作尤其是政治權力和市場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進行的監督。這一定義明確了兩個概念:輿論監督的主體是公眾,新聞媒介只是直接代表﹔輿論監督的對象是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等負面現象。通過定義,展江教授也給我們提出了幾個問題:新聞媒介如何來代表民眾?它們對於民眾的代表度有多高?新聞媒介在實質上是否算是強勢權力的一部分?輿論監督的范疇和尺度應該如何把握?這些問題對於當前輿論監督工作的開展在價值觀和方法論領域都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作為影響社會的重要平台,司法領域的輿論監督,以“張金柱案”、“孫志剛案”、“劉涌案”、“鄧玉嬌案”等為節點,在推動社會進步的同時,也都引起了輿論的巨大爭議,它們將傳媒與司法雙方都推至風口浪尖,引起了人們對於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關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曾說:“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東西,實在難以在二者之間取舍”。應該說,這句話也反映了當前公眾對於二者博弈的矛盾心態,值得我們去認真研究。

二、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三種悖論

傳媒與司法作為現代社會的兩大公器,確實都是實現審判公平、弘揚社會正義的重要推動力,但是它們之間也有著明確的職責分工,法律作為合理且有效的程序和實體手段,在保護社會、集體與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最為直接的作用,傳媒則更多的是開展言論影響,以形成社會壓力的模式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間接性特點顯著。二者之間的關系可簡要概括成“司法第一性,傳媒第二性” ,它們相互配合,協同作用,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兩架馬車。

但是,我們知道,包括組織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方式在內,“任何監督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來自於外部的制約力量” 。在司法領域,這種制約力量會使得法官的獨立裁判和輿論監督間於無形中形成一種“緊張或沖突關系” ,這種關系決定了傳媒與司法矛盾的必然性。加之當前我國傳媒領域自律、他律機制以及輿論監督體系建設的不甚成熟,導致媒介失范成本低廉﹔部分媒體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斷章取義、設置議程、制造輿論,甚至顛倒黑白,以信息失衡等方式混淆公眾視聽,將“羅德尼•金案”的陰影復制到我們身邊,引起了不良的社會反響,加劇了二者之間三個層次悖論的深化。

(一)情緒性倫理與法律性規范的悖論

在輿論監督中,傳媒常常會產生一種優越感,它將自己放諸制高點,在倫理層面上指點江山,激揚文字。但事實上,媒體作為社會的一部分,和其他領域一樣,本身也存在著腐敗、道德失范甚至是違法犯罪現象,其本身的道德淨化、制高點的合法性等保証其開展正當監督的前提條件已經受到了社會公眾的質疑,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而且,倫理和道德是人治的重要體現,它的多元、非強制等特點使得其必須借助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人才能實施,容易導致人治的出現——這是法治的對立面。與傳媒的倫理立足點相契合的是,中國人的文化中一直都有追求實體正義的傳統,雖然大多數時候這只是一種“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等朴素的倫理規則意識,或者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然法,但它從幾千年的歷史文化中走來,已然成為影響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幾乎所有領域的牢固的價值體系之一。在“小米案”中,媒體與其引導下的社會輿論就明顯受到了“殺人償命”這種朴素規則意識的影響。然而,無論如何,它始終只是一種道德法,一種僅僅作為法源而非現代法律體系構成元素的成分﹔它是一種設定標准遠遠高於法律的價值存在,“立足於功利、權宜、傳統或社會習俗……既不神聖,也不絕對”。

相較之下,法律的實施雖然也需借助特定的群體開展,但根據事先公布的技術性條款與明確法條,其實施群體開展自由推定的空間要比倫理層面有限的多,它本身的確定性更強。在這種情況下,媒體從倫理出發的情緒性訴諸就容易與相對確定的法律性規則產生摩擦,其實質就是法官的獨立裁判和輿論監督之間絕對沖突的延伸,同樣具有必然性。

(二)虛擬民憤與現實民意的悖論

近十多年來,互聯網的發展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傳播模式,拋開“媒體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眾”這一議題不談,我們也會發現,互聯網使得原本都立足於現實社會的、重合度較高的“民意”與“民憤”兩個詞已經走上了彼此遠離的軌道,造成了互聯網上的虛擬民憤與社會中的現實民意之間的脫鉤。正如一條微博所說:你看微博,會發現中國到處都是陰暗,人們忍無可忍,明天就會起義﹔但是當你提著籃子到菜市場逛一圈后,又會覺得,一百年都不會發生革命。這兩個極端可以恰到好處的說明虛擬民憤與現實民意之間的遙遠程度。

1、網絡輿論的有限代表性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11年7月發布的《第2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當年6月底,我國網民總數為4.85億人,互聯網普及率為36.2%,超過6成的網民經常在網上發表言論。在具體年齡構成上,30歲以下的網民比例達到58.1%,8成以上的網民不足40歲(如圖一:2010.12-2011.6網民年齡結構)。

圖一:2010.12-2011.6網民年齡結構

在學歷分布上,網絡繼續以較快的速度向中低學歷群體滲透,初中及以下學歷網民佔比從2010年底的41.2%攀升至43.8%,高中以下學歷網民佔比為77.7%,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僅佔十分之一(如圖二:2010.12-2011.6網民學歷結構)。

圖二:2010.12-2011.6網民學歷結構

在職業分布上,網民中學生群體佔比最高,為三成(如圖三:2010.12-2011.6網民職業結構)。在社會階層中佔較大比例的農民、企業工人和企業/公司職員三類群體總比例僅為21%,剛及五分之一強。

圖三:2010.12-2011.6網民職業結構

近5億網民的主體構成、學歷和職業分布數據給我們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網絡輿論隻能代表那些“生活在城市地區、有經濟能力使用網絡並有足夠閑暇在網絡上逗留並樂於發表意見的青年人。”

與此同時,基於網絡的技術特征,互聯網話語權被濫用已經非常嚴重。現實社會中的人一旦進入虛擬社會,脫掉面具,匿名言說,大膽、個性、隨意、潑辣、情緒化甚至惡意造謠、人身攻擊、網絡審判等多樣負面效果都會一一展現。這些特征也使得輿論監督更容易被“網絡審判”或“網民審判”所綁架、利用,若此時媒體不能發揮正其視聽的作用,反而利用網絡民憤的聚集進一步煽風點火,則“網絡審判”便在無形中轉化為了“媒介審判”,互聯網與傳統媒體誠信枯竭的“公地悲劇”將不可避免的在中國上演。以前就曾有位可憐的老人被騙錢卻拿不出証據最終被法院駁回起訴的案例,某報以“天下沒有講理的地方”為題進行案件報道,引起一片嘩然,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

2、民憤的形成過程分析

不可忽視的一點是,“民憤”確實表達了社會一部分人的情緒與意識,往往也傳達出部分民意,尤其是針對“小米案”這種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民憤”的產生基礎會與事實真相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刑事案件因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造成了侵害和損害而導致這些人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憤慨。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又會將這種情緒和對案件的認識傳遞給社會其他人。” 尤其是自媒體時代,受害人及其家屬本身就是網民的一部分,他們會通過博客、微博、社交網站、論壇、即時通訊等手段,或向傳統媒體反映,利用“人們對刑事犯罪的恐懼和(天然的)敵視使人們很容易受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情緒和認識的影響,逐漸形成一種社會情緒和認識,這種社會情緒和認識就是民憤。”

然而,“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屬對案件的認識往往因其認識手段、認識角度的不同,並受到特定情緒的影響,對案件所作的判斷往往背離了案件的真實,是一種不正確或不完全正確的認識,這種認識傳遞給民眾,也就自然會導致民憤的偏差。” (如圖四:民憤的形成及偏差過程)在本案中,小米的男友在其遇害后,制作了一段視頻在各大社交網站、論壇上廣泛傳播,視頻以悲愴、煽情的基調在懷念小米的同時,情緒化的質疑法官在案件審判中的程序以及最后的判決結果,引起了認為本案存在嚴重的司法腐敗的民憤,就是一例。

圖四:民憤的形成及偏差過程

3、民憤對司法審判的巨大影響

在偏差的同時,我們特定的國情也決定了民憤對審判實踐的巨大影響。它“會給當地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造成影響,並有可能形成一種政治影響……當地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當然會通過對司法機關的干預來消解和轉移這種壓力,而我們的體制事實上又提供了這樣的干預路徑” ,這種狀況導致法院系統在審判實踐中同時受到來自民憤與政權的雙重壓力,導致有時“審判者不得不屈從於民憤的意向,甚至按照民憤的意向做出裁決” ,造成冤假錯案。

在整個民憤形成的過程中,媒體的煽動與選擇性曲解在一般情況下都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小米被虐殺一案中,媒體率先對判決結果提出質疑,認為應當判處敖翔死刑立即執行而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認為敖翔的自首情節不足以使死刑變成死緩,引發了多數網民對判決結果的極大憤慨——這又是一股民憤,幾十個小時之內,僅微博上對判決結果的評論就已經達到130多萬條,且不間斷的以幾何級數形式擴散。在當事人敖翔脫掉自己的褲子是為了強奸還是為了猥褻的問題上,絕大多數網民都認為應當認定為強奸罪而非強制猥褻婦女罪,他們在媒體忽略的帶動下同樣選擇性忽視敖翔前6次作案都止於猥褻的實際情況,想用洶洶民憤迫使法院以強奸罪重新定罪。

審判講求証據,在沒有充足的証據証明敖翔確想實施強奸的情況下,這一罪名便不成立。在“小米案”中,媒體煽動下的民憤暴政意圖推動作為司法規則的“疑罪從無”到作為政治規則的“疑罪從有”的扭曲。媒體與網民的表現形式印証了社會公民普遍在使用“人們對刑事犯罪的恐懼和(天然的)敵視”這一情緒來認識“小米案”,也驗証了媒體立足於解釋性的倫理而非確定性的規則這一現實。1997年“張金柱案”一案中,河南《大河報》以頭條的位置,用“惡性”、“白色皇冠拖著被撞傷者狂逃”、“眾出租車滿腔義憤猛追”等帶有道德對比性質的言辭報道了這一事件,引起了激烈反響,各家媒體的連續報道逐漸將張金柱由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身份演變成警察隊伍中知法犯法、違法亂紀的典型,演變成集公安隊伍反面形象於一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個體,最終逼迫河南省委、鄭州市委、河南省公安廳等行政力量先后表態嚴懲。張金柱以交通肇事罪本不致死,卻最終在群議洶洶之下被判處死刑,行刑前,他說了一句“我死在媒體手裡了”。 這種“民憤效應”反噬司法權威的惡果,媒體實然難辭其咎。

(三)傳統理論與時代發展的悖論

回顧三年前的“許霆案”,再審視正在重新審判中的“吳英案”,我們不能不為傳統法律的理論、條文與時代發展的隔膜憂心忡忡。“ATM機究竟算不算金融機構?”、“民間集資是否還算犯罪行為?”人們在質問案件情節時,也對那些滯后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條提出了質疑。許霆從最初的無期徒刑判決,到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發回重審,再到終審時的五年有期徒刑﹔吳英從最初的死刑立即執行,到最高法院未予核准,再到目前的重新審判,媒體“冤枉”、“刀下留人”的呼聲也成為促進法律文本和法律精神進步的有力武器。在這兩個案件中,媒體的設想走在了法律的設想之前,具有高度的建設性,值得充分肯定。

三、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博弈下的輿論監督

“司法公正是社會是否法治的晴雨表,是法律取信於民,是法官取信於民,是國家取信於民的重要、合法且正當的方式。離開司法公正,社會將失去判斷是非的公正、權威尺度,勢必會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使公民缺乏安全感。” 從這個角度來講,司法公正是一種保護國家正義和人民正義的價值體系,屬於價值理性的范疇﹔而審判獨立則是這其中的絕對標杆,是一種工具理性。之於法治而言,無工具、無渠道、無程序也就不可能實現價值的歸宿。

眾所周知,如果將程序正義推溯其本源,其基礎性原則有兩個,即“‘任何人都不應當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當事人有陳述和被傾聽的權利’,這兩個在絕大部分文明社會和許多世紀以來被廣泛認同的自然正義的基本原則,與其說是共識,不如說是司法科學。” 無疑,這是一種體現社會正義的法治模式,亦是一種保障人權的社會理想。“程序正義具有鮮活的過程性、交涉性,能隨時自我復制,理性地建構一個個凸顯大眾參與本色、彰顯人文關懷的公共領域,為政治的運行提供宏觀約束和微觀服務,具備實質正義難以企及的優勢。”

中國人向來重視結果本位主義的司法公正,尤其是中國媒體更有追求價值理性的傳統,他們更關心的是判決是否符合他們的道德預期而非法定程序﹔西方人則更多的認為程序正義上的司法公正往往比實體意義上的司法公正更為重要。兩者相較之下不難發現,我們的媒體執著於對實體正義價值的追求,而對於其方法則是相對模糊的,隻要其最終的權益、義務的分配符合媒體基於經驗或道德感產生的心理定勢或者媒體主觀上的正當性、合理性即可,而“沒有把倫理和法區別開來,兩者處於直接結合的狀態” 。正如“英國大法官奈特﹒布魯斯所言,‘真理,與一切美好的事物一樣,可能被人欠缺考慮的熱愛,過分強烈的追求——從而付出的代價可能太大’。” 媒體在這一追逐過程失去的最重要一點無疑就是程序正義。在“小米案”中,即便所有的審判程序都合理合法,媒體也沒有表示絲毫的關注,反而對於依據合法程序做出的審判結果興趣萬分,連篇累牘,這不得不令我們深思。

四、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尺度設定

在對於司法案件的報道上,直接利害關系人的主觀價值視角(小米男友制作的視頻、發布的帖子所展現的視角)以及媒介作為二次傳播者本身所具有的間接性、傳聞性以及先入為主的判斷意識,會對事實本身起到多重的涵化作用,這也是當前媒體開展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一大難點。正因如此,媒體才應當認清自身的特點與定位,以良好的距離意識和防衛性的姿態開展司法輿論監督。

(一)“距離”帶來公正

對於需要尊重和保持其獨立自主的司法審判而言,我們應當有足夠的距離意識,這種距離要求不僅僅針對法院和法官,也針對每一名可能影響審判的公眾,尤其是能夠引領甚至左右社會輿論的媒體。“距離產生美,在某種意義上,‘距離’即公正。” “如果可以任意將司法裁判活動作為輿論監督的對象,隨意對正常的審判活動進行批評和抨擊,司法的終局性將受到極大的損害,司法的權威性也無法得到保障。” 失去了距離,也就失去了法律。

也正是由於存在這種距離遭受縮短的危險,即使在崇尚新聞自由的美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原則,法院和法官也都對新聞媒體抱有極大的防備心理,尤其是新媒體崛起之后,為了防止由理性的、非法律專業的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受到傳媒及輿論的影響,他們開展了兩種制度設計,“一種是將陪審團在待決案件中與外界隔絕,另一種是法官對嚴重干擾司法的言論和行為予以定性,其中最明顯的就是‘藐視法庭罪’”。 德國、荷蘭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更多的強調法律活動的專業化,他們嚴格排除了對待決案件進行公開的、非法律性質的評價討論。 美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1966年在“謝潑德訴馬克斯威爾案”中指出:“鑒於現代傳播媒介的煽動能力和將有傾向性的新聞報導隔絕開來的困難,初審法院應採取有利措施以保証法律之天平不會不利於被告”。應當說,這是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尊重,也是對司法的愛護,是對公正的愛護。

(二)注重輿論監督的應激性與防衛性特點

嚴格來說,“輿論監督並不屬於‘權力監督’的范疇,而應該歸屬於‘權利監督’的范疇……它本身始終隻能發揮‘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 而且,新聞報道是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的報道,它具有已然性而非預測性的特點,正如恩格斯所說,媒體的首要職責,應當是“保護公民不受官員逞凶肆虐之害”。因此,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權利監督”的方式,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防衛性設計,“應該表現出自身的后發性、回應性,隻有在權利遭遇現實的危害或潛在的風險時,才能作為自衛的武器使用。” 這種監督不是天然的,而應當是應激性的。

(三)程序監督重於實體監督

在具體的司法裁判上,媒體應當更多的關注程序正義的部分,即觀察所有的審判環節是否具有符合程序法的規定,若符合,則實體正義幾乎是必然的,即便其中摻雜了容易引起爭議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但它仍然“是在諸多條件的約束下給出最為充分的判決結論的方式,而且,無論它是否經常被濫用或僭越,那是唯一合理的自由裁量權。” “對於裁判結果存在學術上的爭論時,新聞媒體在報道和評論時不宜以相反的學術觀點去指責審判結果,以免把學術上的差異視為裁判上的不公正。” 因此,媒體應當將司法領域輿論監督的重點放在司法人員違反程序以及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行為上來,隻要証據確鑿即可大膽揭露,在揭露時還需堅持全面、客觀、公正原則,堅持均衡和不偏不倚的態度,保証司法與傳媒的雙重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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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曉越、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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