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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下的網絡反腐與誹謗格局分析

庹繼光

2013年03月04日13:11    來源:新聞愛好者    手機看新聞

【摘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實施網絡實名制,並賦予公民要求刪除網絡信息的權利,這些規范可能改變當前網絡反腐的態勢,使得一些批評、監督信息陷入“網絡誹謗”的泥淖。在反腐敗權威機構普遍倡導實名舉報的背景下,應對刪除網絡信息的權利附加一定條件,要求主張者承擔舉証責任,以防止此項權利被濫用,妨礙網絡反腐正常開展。

【關鍵詞】網絡實名制﹔網絡反腐﹔網絡誹謗﹔權利博弈﹔舉証

作為公眾話語表達和話語權實現相對寬鬆的平台,微博、博客等自媒體以及QQ、BBS等各類社交媒體近年來受到國內公眾的廣泛青睞,成為公眾輿論發起的重要場所,網絡輿論迅速崛起成為中國社會重要的“主流”建設性力量,方興未艾的網絡反腐則堪稱網絡媒體發揮其積極作用的重要標志。與此同時,自媒體與社交媒體的低門檻也使一些人能輕易發布虛假信息,或者有意傳播別有用心的信息,散布他人隱私、詆毀他人名譽等,而網絡信息流通具有快速性與廣泛性,使得大量謠言與不實信息在短時間內大范圍擴散,演變成頗具典型性的網絡誹謗現象,網絡誹謗等現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網絡反腐的意義和價值,使得微博等網絡媒體開拓的公眾參與國家事務、監督干部行為、問責權力運行的空間被扭曲,微博保障公眾話語權的權威性也將逐步被消解。[1]

2012年底,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是我國開展網絡立法的重要舉措,其條文對於規范網絡反腐、網絡誹謗將產生深刻的影響,甚至可能改變今后網絡反腐的發展格局。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針對這一網絡新規出台可操作性較強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網絡反腐與網絡誹謗的分野,使得網民能夠有序開展網絡反腐。新規核心:強化信息安全保護

國家此次網絡立法重點針對我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以適應當前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貫徹了加重網絡信息發布者責任、增加網絡信息涉及者權利的基本思路,一方面採取網絡實名制,另一方面賦予公民要求刪除網絡信息的權利。

採取網絡實名制的規定來源於《決定》的第一條:“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該條文與其他條文共同推行了網絡身份管理制度,意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網絡身份管理,可以實行后台的身份管理辦法,用戶在發布信息時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實行網絡身份管理,用公眾熟悉的話說就是實行網絡實名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分析,我國網上實名制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目前僅限於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即利用信息發布平台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需要使用后台實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必須注冊實名,如果從事其他的網絡活動,則無須使用實名制。[2]按此說法理解,今后公眾借助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平台發布反腐信息,將納入網絡實名管理的范疇,網民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才能進行網絡反腐活動,才能在網絡上披露有關人員腐敗、違法違紀等方面的信息。在嚴格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大環境下,網絡反腐行為都將歸入實名舉報的范疇。

我國對於公民防范網絡誹謗等網絡信息侵害的保護力度,則呈現出逐步加大的態勢。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已經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范,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但對於被這些網絡信息涉及的公民而言,並未被確認為一項權利,即被侵害合法權益的一方不享有刪除網絡信息的權利,難以在第一時間獲取救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我們不妨將決定賦予公民的此項權利簡稱為“網絡信息刪除權”。這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直接授予公民“網絡信息刪除權”之后,如果公民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遭遇網絡信息的侵害,可在第一時間行使“網絡信息刪除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以盡快消除有害信息造成的影響。

由於此次立法的核心宗旨是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因而這兩項規定本身並沒有不妥,但落實在網絡反腐領域則難免發生“異化”:一方面,許多腐敗分子、違法違紀人員在轟然倒塌前大權在握,可以動用各種資源和力量,很容易借助立法賦予的“網絡信息刪除權”,在第一時間將揭發、檢舉、披露其丑行、罪行的網絡反腐信息刪除,使這些重要的反腐線索消失於無形﹔另一方面,開展網絡反腐的人士需要提供真實身份,很可能以“網絡誹謗”的名義招致對方的打擊報復,前幾年發生的多起“跨省追捕”便是教訓。

反腐姿態:優先保障實名舉報

眾所周知,網絡反腐信息通常只是呈現了一些蛛絲馬跡,缺乏充足的証據作為支撐,這是與網民非常有限的取証和舉証能力相匹配的。從眾多的實踐活動來看,在網絡上實名舉報、投訴的公民往往隻能提供一些線索,這些線索盡管能夠揭示貪官、違法違紀人員刻意掩藏的蛛絲馬跡,但必須通過層層抽絲剝繭,最終才能將他們的腐敗丑行大白於天下﹔在蛛絲馬跡尚未演變成昭彰惡行之前,諸多網絡反腐信息也面臨著侵害被投訴、被舉報或被揭發者的隱私、名譽權的風險,對方似乎也有充分的理由指控這些信息構成了對他們的侮辱、誹謗,強烈要求行使“網絡信息刪除權”,把這些信息從網絡上抹去,讓人們再也無法看到這些足以令腐敗分子膽寒的“撒手?”。

區分相關網絡信息屬於“網絡反腐”還是“網絡誹謗”,國家反腐敗權威機構及時介入、深入調查自然是最佳的途徑。此時,國家反腐敗權威機構的態度,將決定這些網絡信息的最終結局——換言之,這些權威機構選擇優先保障公眾的批評、監督權,還是更側重於保護公民的隱私、名譽權等,對於他們的后續行動有著關鍵性的影響。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紀委、檢察院等國家反腐敗權威機構都明確表態,支持公眾實名舉報。

在批評、監督權與“網絡信息刪除權”存在權利博弈的狀況下,優先保障實名舉報,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因為以不同方式參與反腐敗斗爭,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人們普遍認為,實名舉報體現出舉報者對黨委和政府的信任,同時也是對其本人的舉報行為負責,是非常可貴的,值得倡導,也需要給予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白會民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無論是傳統方式的舉報還是網絡舉報,我們都提倡實名舉報。”[3]中紀委、監察部於2013年1月初召開2012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情況發布會,中紀委常委、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崔少鵬在會上也表示,紀檢監察機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12388舉報電話等渠道,檢舉、控告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支持和參與反腐倡廉工作。提倡實名舉報,凡是實名舉報的,優先辦理,及時回復。

重慶市有關機構迅速查處“雷政富不雅視頻”事件的過程,則是保障實名舉報的典型個案:2012年11月20日下午4點多,一篇題為《重慶北碚區委書記雷政富接受性賄賂與少女淫亂》的文章與視頻截圖,出現在一家取名為“人民監督網”的私人網站上,經認証為“資深調查記者”的微博用戶“紀許光”轉發后,該信息立即發酵,迅速蔓延到整個網絡。就在第一時間,雷政富矢口否認不雅視頻中的男主人公是自己,11月21日有媒體記者電話採訪雷本人,他回答說:“那些是造假的,不要信。”在當事人聲稱網絡信息誹謗自己的時候,反腐敗權威機構及時介入,就在2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的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對於此事正在了解核實﹔23日中午,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官方微博發布公告,確定不雅視頻中的男性系雷政富本人,並決定免去其區委書記職務,立案調查。有網友計算,此次官員不雅視頻事件,從事發到處理前后總共隻經歷了71小時。

對接難點:權威機構洞悉信息

從理論上說,網絡實名制促使國家反腐敗權威機構可以優先保障網民的批評、監督權,對出現在網絡上的涉及腐敗的信息深入調查,而這些權威機構是評判網絡信息最終的“裁判員”,他們擁有豐富的資源、力量和調查手段,很容易對某一網絡信息屬於“網絡反腐”還是“網絡誹謗”作出准確的結論。但是,國家新出台的網絡信息保護決定很可能在實踐中阻斷“網絡反腐”的“最后一公裡”:基於“網絡信息刪除權”的確立,某些網絡反腐信息甚至無法被權威機構知悉,即被當事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權威機構失去了獲取線索的機會,無法採取進一步的舉措,潛在的腐敗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查處。

網民把反腐信息在網絡上發布后,幾乎所有當事人都會否認這些指控,要求行使“網絡信息刪除權”,這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成為評斷者,但他們自身缺乏足夠的調查能力,隻能要求對立的雙方各自提供証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判斷的依據。這樣,把舉証的責任歸結於哪一方,也將直接決定這些信息能否最終進入國家反腐敗權威機構的“法眼”,成為啟動反腐敗調查的線索。

許多人堅持,網絡反腐信息的發布者應當承擔舉証責任:任何一項自由都存在邊界,質疑的重要邊界之一就是需要質疑者提供實質性証據,即証據有足夠的數量且能形成較完整的証據鏈條﹔証據的指向非常明確,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証據的可靠性越大,証明效力就越強。反之,如果僅靠道聽途說或靠自己的猜測、推理而導出的“証據”就涉嫌誹謗。[4]但是,普通網民的取証和舉証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要求他們像權威機構一樣深入調查、獲取全面充足的証據顯然勉為其難,但如果在他們難以充分舉証的情況下,輕易把網絡信息刪除,則可能漏掉許多反腐的重要線索,不利於反腐工作的開展。

在此情形下,筆者認為四川新聞網麻辣社區《群眾呼聲》欄目的處理方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群眾呼聲》欄目是四川省紀委、省委宣傳部、省糾風辦指定的網上互動交流平台。對於被投訴者提出的刪除網絡信息的主張,該欄目採取如下舉措:帖文發出后,被投訴單位不能無故要求刪除已經刊發出來的內容,必須先以傳真件通知本欄目。……如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欄目全部或部分內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通知並提供相關身份証明、權屬証明及詳細侵權情況証據,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將按相關法律規定採取相應措施。[5]

換言之,被投訴、被批評或被舉報者有義務承擔舉証責任,他們必須先提供一定的証據,才能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刪除相關信息。

令人擔憂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在確認“網絡信息刪除權”時,並未附加提供証據的條件,此項權利很容易被濫用,淪為少數大權在握的腐敗分子、違法違紀人員的“保護傘”,這些人通常“能量極大”,刪除揭發、舉報、投訴自己的網絡信息不在話下。因此,有關方面應當迅速出台立法解釋等,進一步規范涉及網絡反腐信息的“網絡信息刪除權”行使,而最有效的舉措便是明確被投訴、被批評或被舉報者的舉証責任,避免這一權利被腐敗分子、違法違紀人員濫用。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突發事件中的手機輿情生成及對策研究》(12XJA860002)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為四川師范大學教授,新聞傳播學博士后、法學博士后)

參考文獻:

[1]李婷婷.微博的公眾話語權建構[J].新聞愛好者,2012(9).

[2]殷泓,王逸吟.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正當時[N].光明日報,2012-12-25.

[3]李娜.最高檢:網絡舉報仍然提倡實名[N].法制日報,2012-06-14.

[4]楊嘉嵋.試論微博時代的網絡誹謗[J].新聞愛好者,2012(18).

[5]四川新聞網.群眾呼聲公告——關於發帖要求、刪帖和投訴舉報[EB/OL].http://www.mala.cn/thread-10180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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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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