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張鈺又拿出4份“保証書”,其中兩份“保証書”的行文幾乎相同:“我,某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劇組賓館,對張鈺強暴未遂,為了使張鈺不告發我,特保証如下:保証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証對張鈺的演藝事業負責到底。”落款時間分別為2000年12月22日和2001年7月23日,落款人為兩名中年男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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