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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法律莫成為治理網絡謠言的短腿

劉奕湛

2013年08月22日09:05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法律莫成為治理網絡謠言的短腿

  謠言,這一現實世界中的公害如今走入了網絡虛擬世界,一時間,情緒的宣泄、利益的角逐、別有用心的攪局甚至無意識的跟風開始污染著本應是一片淨土的網絡世界。

  “網絡社會也具有現實屬性,是針對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場所,網絡環境的廣泛性和互動性使得謠言的傳播范圍和影響力更大,危害也就更深。”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說,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不能沒有邊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對現實生活和社會形成危害。一個公民在享受網絡上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自覺維護網絡秩序。

  對於網絡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微博的悄然走紅,給謠言的制造和傳播插上了“騰飛的翅膀”,穿上了“隱形的外衣”。當下決心動用法律手段來懲治愈演愈烈的網絡造謠行為時,卻發現存在著一些司法障礙,諸如制裁謠言的罪名體系滯后、網絡造謠的入罪標准、刑事制裁與行政防控的結合難題等。正在參與一個治理網絡謠言課題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龍鳳釗認為,治理網絡謠言一方面要強調法律,另一方面也要網民言行自律,提高網民和網絡運營者的法律意識和文明素質。

  謠言不外乎兩種形式:一種是無中生有,惡意捏造事實,另一種是捕風捉影,故意放大事實。對造謠和傳謠的人,李欲曉說,應加強網絡中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對不加甄別就傳播虛假信息欺騙公眾的人應給與相應的信用處罰,同時加大立法對造謠者的打擊力度,讓網絡回歸到自由發言並且可信的環境。

  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說,作為謠言的載體,網絡平台是一個很好的著手點,我國互聯網發展到現在,網絡媒體不再是一家獨大的局面了。對於抵制謠言,網絡媒體孤軍奮戰效果不大,隻有大家都聯合起來共同抵制,才能營造更好的網絡輿論環境。

  同時,網絡的平民化使得發布虛假言論的門檻較低,一個微博就是一個廣播台甚至是電視台,在人人都可以通過網絡將聲音擴散到全世界的今天,大規模造謠、傳謠的門檻已經降低到幾乎沒有。李欲曉說,當網絡上出現謠言的時候,涉及的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回應、辟謠,讓大家知道真相是什麼,不要讓謠言出現演化並賦予新的內容,時間久了,公眾和政府之間相互的看法就會出現偏離。

  治理網絡謠言,龍鳳釗用防、禁、管、導四個字進行了概括。他說,預防、禁止、管理、引導是治理網絡謠言的重要方面,由於目前造謠、傳謠的違法成本過低,並且大量網絡造謠行為在事后沒有能夠進入到司法程序中進行查處和制裁,無法對網絡造謠、傳謠者形成有力的威懾。

  網絡謠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除了引發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還有可能對特定群體或者特定行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即使辟謠之后仍然難以解除危害。龍鳳釗說,在網絡謠言治理過程當中,首先面臨刑法規定上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多指實體行為,對於網絡謠言這一虛擬行為,應出台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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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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