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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論文]媒介審判現象分析【2】

——以復旦大學投毒事件為例

詹揚龍 王倩

2013年11月21日16:12    來源:人民網-傳媒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三、結論和思考

復旦大學投毒事件中,在投毒事實還不是十分清楚的情況下,諸如“林某應該千刀萬剮”、“鐵面殺手終於落網”、“林某的人生駛到了終點站”這類暗示投毒嫌疑人林某將被判處死刑,明顯屬於“媒介審判”的言論大量充斥在報紙和網絡中,如同利箭一般射向公眾,躲都躲不開。

媒體對復旦大學投毒案的大量報道引發了侵犯嫌犯隱私權和媒體審判爭議。一些媒體(包括紙媒、網媒在內)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而且臆想投毒嫌疑人林某的作案動機、有毒物質來源及投毒過程細節,喪失了作為媒體最基本的准則。正如投毒嫌疑人的姐姐所說的一樣,她從來都不會相信陽光善良的弟弟會成為殺人害人的凶手,事情的真相不由我們自作評判,隻希望新聞媒體的報道是憑著良心去據實報道就是給被害人最好的尊重。

復旦投毒事件中,隻要法院沒有作出判決,投毒嫌疑人從理論上來說是無罪的。誠然,報道者了解的情況更為全面,這也使得他的內心判斷是無比堅定﹔但是作為媒體工作者,先入為主的立場理當拋棄。筆者發現,上海市警方並沒有公布投毒嫌疑人的姓名和案件的細節,但是部分媒體卻大肆公開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對於投毒案的有毒物質、毒物來源肆意揣測,極為不妥當。

一些媒體搶在法院審判之前,對投毒嫌疑人的作案動機、作案過程、審判結果進行大膽推測,不但無法體現記者敏銳的新聞嗅覺,更不符合“搶”新聞的要求,嚴格說來這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此,上海知名律師吳冬表示,法律遵循“無罪推定”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絢認為,媒體應該滿足公眾“合理”的關注需求。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鄭旭建議未來可通過出台法規來避免案件審判受報道影響,“比如法院發布新聞禁令,在判決前暫不報道”。

筆者認為,錯誤甚至是違法的輿論引導,不僅會大大降低傳播媒介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還可能引起干預司法審判公正的嚴重后果。輿論式的“審判”稍不留神,就會成為民族主義泛濫的全民審判。因此,新聞報道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杜絕“新聞審判”現象的發生。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學藝術與傳播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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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麗娟.媒介審判的新發展:網絡媒介審判分析[J].安徽文學(下月),2010,05:29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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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鬆聚.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研究[D].鄭州大學,2009.

[6]李瑾.“媒介審判”現象透析及其法律規制構想[D].蘭州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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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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